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问题解答
新冠肺炎疫情来袭,延长春节假期、推迟复工时间、管控交通出行和人口流动等疫情防控措施,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建设工程项目。为此,我们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汇总梳理了相关法律问题解答,进一步帮助建筑施工相关单位或企业有效应对因疫情可能引发的各类纠纷,助力有序复工复产。
因疫情导致施工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施工人应如何应对?
受疫情影响,政府下令延迟复工,或因交通管制、物流受限、政府宏观调控等原因导致工人无法按期复工,材料设备无法采购等情况造成施工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施工人可结合实际情况,主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施工人对其上述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应注意收集政府文件、通知及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证据。同时,施工人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上述情况,积极协商合同延迟履行,违约责任减免,合同相应条款变更以及后续复工、赶工、工地防疫等事宜。
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管理措施导致工期延误,工期顺延期限如何确定?
确因执行疫情防控政策需要,造成工期延误或工程停工的,一般可以顺延工期。因各地疫情不同,对工期顺延期限不能一刀切。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下因素计算工期顺延期限:(1)因政策文件明文规定而影响的工期天数;(2)因合理的复工准备而影响的工期天数;(3)因停、窝工降效而影响的工期天数等。
因疫情防控导致工程停工或工期延误,相关损失应当如何承担?
因疫情防控导致工程停工或工期延误所产生的损失,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应考量各方受益情况、损失与项目利润率比例、风险承受能力、各方履约表现、整个行业影响等因素适用公平原则予以合理分担。
鉴于我国建筑领域多采用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作为缔约文本,如合同双方采取GF-2013-0201及GF-2017-0201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则应当按照如下原则分担不可抗力损失:(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因受疫情影响,人工、材料价格变动引发纠纷,合同当事人应当如何应对?
如受疫情影响发生的价格变动与以往发生的价格变动相比并未有重大偏差,则应当认定价格变动为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如果价格变动大幅偏离了以往平均价格水平,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则其可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对合同价款酌情予以调整。对于人工、材料价格大幅度变动的标准,可参照《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发[2008]163号)》适用。
因疫情防控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引发纠纷,延期交房期限如何确定?如疫情发生前已逾期交付房屋的,能否依据不可抗力的规定要求减免责任?
确因疫情影响合同履行,导致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双方可就交房时间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买受人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开发商主张减轻或免除自身法律责任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开发商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的,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通知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如疫情发生前已逾期交付房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依法不能免除责任。另外,若开发商在明知疫情爆发、政府采取防控措施情形下签订合同从而导致无法履约,或者在疫情防控期间恶意违约的,均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责。
承包人因疫情产生的停工费用损失包括哪些内容?
承包人因疫情产生的停工费用损失应限于直接损失,一般包括:(1)工地留守人员工资;(2)临时场地、机械设备租费;(3)管理人员工资;(4)施工单位垫资的财务费用等。
疫情防控期间,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能否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根据法律规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情形,施工单位仍需自建设单位应付工程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若因交通管制、人员隔离等情形无法及时前往法院或仲裁机构,可通过网上立案、邮寄立案方式起诉或申请仲裁,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若法院未开通网上、邮寄立案渠道,或因疫情暂停受理案件,应在规定期限先以发函方式对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并及时与法院沟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申请顺延起诉期限。
停工期间,农民工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建设工程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代发制,开设农民工工人工资专户,劳务费用由发包人直接支付到工资专户后只能专项用于工资支付,总包单位不能也无法挪用。因此,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仍应由总包单位代为支付,施工人应及时向发包方申请付款,避免引起农民工工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来源 | 民一庭
原标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问题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