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鹤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五个通告齐发,事关你我

关于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河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遏制疫情扩散,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发热门诊对于无法明确排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能的发热患者,或者检测结果为“双阴”、但临床症状符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条件的患者一律在定点医院实行隔离治疗观察,具体隔离观察时间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自2020年2月8日起,全市新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及确诊病例经治疗痊愈出院者,一律由各县区、开发区、示范区、宝山经开区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本通告发布前已实施居家隔离观察人员,本着自愿原则,经本人同意后纳入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观察时间连续计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设置要求、管理任务、解除时限等按照《鹤壁市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工作规范》执行。
三、落实居家观察措施。自市外返回驻地的居家隔离观察14天,观察期自返回驻地当天算起。居家隔离观察对象应服从社区管理,按照《鹤壁市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工作规范》执行,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将依照相关规定强制进行集中隔离。隔离观察期满、健康无异常的,可按照《鹤壁市解除居家观察有关要求》,解除居家隔离观察措施。
附件:
1.鹤壁市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工作规范
2.鹤壁市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工作规范
3.鹤壁市解除居家观察有关要求
鹤壁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2日
附件1 鹤壁市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工作规范
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
全市新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流行病学调查中发现的密切接触者,及确诊病例经治疗痊愈出院者。
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的管理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必须接受集中管理,在本通告之前已实施居家医学观察人员,按照自愿原则、经本人同意纳入本次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观察时间连续计算。对拒绝隔离观察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三、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人员配置
观察点医务人员由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调配,原则上每个观察点每班按每50人配备2医(最好是全科医生或呼吸科医生)2护,通过微信群等方式接受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学观察等指导。同时根据需要配备足够工作人员辅助完成相关工作。
四、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的选择
集中隔离场所要选择下风向,相对偏远,距人口密集区较远(原则上大于500米)、相对独立的场所。不得在医疗机构设置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内部根据需要进行分区,分为生活区、物质保障供应区和病区等,分区标示要明确,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应具备通风条件,并能满足日常消毒措施的落实。隔离观察对象要单人单间,减少观察对象之间的接触。
五、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设备、器材配置
观察点应配备红外体温探测仪或体温计、听诊器、手消、环境消毒剂、常用及急救药品和设备。
六、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流程
1.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集中隔离观察期限从最后一次与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确诊患者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算起14天。确诊病例治愈出院者,须自出院之日起,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
3.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应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做好医学观察场所的清洁与消毒工作,避免交叉感染。观察期间不得随意外出。
4.医学观察期间,应采取以下措施:
(1)医务人员应该每天早、晚对隔离观察人员各进行体温测量,并询问其健康状况,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记录表等各种表格。
(2)医学观察期间,隔离观察人员一旦出现下列症状(包括发热、寒战、干咳、咳痰、鼻塞、流涕、咽痛、头痛、乏力、肌肉酸痛、关节酸痛、气促、呼吸困难、胸闷、结膜充血、恶心、呕吐、腹泻和腹痛等),应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如排查结果为阳性,应转运到定点医疗机构,对其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5.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无异常情况,应及时解除医学观察,由医务人员出具证明。
七、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消毒与个人防护
实施医学观察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1.上述人员应进行一级防护,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N95及以上)或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防护面屏或护目镜、工作鞋或胶鞋、防水鞋套等。
2.防护脱下的防护眼罩、长筒胶靴等非一次性使用的物品应直接放入盛有消毒液的容器内浸泡;其余一次性使用的物品应放入黄色医疗废物收集袋中作为医疗废物处理。
3.做好常用消毒药品、器械和防护用品的储备与选用,所使用的消毒药品、器械应符合国家发布的相关卫生标准要求;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等应分别符合《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GB19082-2009)、《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GB19083-2010)。
4.加强现场消毒人员的培训,确保现场消毒人员能够正确进行个人防护、消毒剂配制、手卫生,规范开展消毒操作。
5.消毒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交由指定的部门作为医疗废物处理。
6.密切接触者解除观察离开后,对所住房间的物品、地面使用含有效氯2000mg/L消毒液进行消毒并开窗通风1小时以上。
7.观察点需对各类污染对象进行消毒处理,所用药品、剂量与方法如下:
(1)室内空气(包括隔离房间、走道及其他公共区域):首选加强通风,保证有充足的新风输入。必要时用2000mg/L-5000mg/L过氧乙酸溶液,或者3%过氧化氢,或者500mg/L-1000mg/L二氧化氯等消毒液,用超低容量喷雾器进行气溶胶喷雾消毒,喷雾量20-40ml/m3,关闭门窗封闭作用1-2h。
(2)物体表面(包括隔离房间、公共活动区域的桌面、台面、地面等):每天湿式清洁2次以上;每天1次消毒,用1000-2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或者2000mg/L-5000mg/L过氧乙酸溶液进行常量喷雾消毒,喷药量为100ml/m2-300ml/m2,以湿润不流水为准;或者用布巾擦拭,拖把拖地消毒,作用时间60min以上。消毒完毕后可以用清水冲洗,或清水湿布巾擦拭,以减轻对物体表面的腐蚀性。
(3)隔离者衣物等纺织品以热水清洗,不同隔离者衣物不得混同洗涤。
(4)餐(饮)具:首选煮沸消毒15-30min,也可用5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或5000mg/L过氧乙酸溶液浸泡30min后,再用清水洗净。
(5)观察对象的排泄物、分泌物和呕吐物稀薄者,每1000ml可加漂白粉精25g,搅匀放置2h。尿液每1000ml加入漂白粉精2.5g混匀放置2h。成形粪便,1份粪便加10%漂白粉精乳剂2份(含有效氯5%),混匀后,作用2h。对厕所粪坑内的粪便可按粪便量的1/5加漂白粉精(使有效氯作用浓度为20000mg/L),搅匀加湿后作用12-24h。
(6)手卫生:用流动水洗手,或含乙醇手消毒剂等涂擦,作用1-3min。
8.生活废水处理:
参考《疫源地消毒总则》(GB19193-2015)中“若污水已排放出去,应对污水沟进行分段截流加氯消毒,常用药物及浓度应根据污水有机物含量投加有效氯20-50mg/L的含氯消毒剂,作用1.5小时后,总余氯量10mg/L。”要求进行处理。
在排向市政管网前,针对集中观察点建筑的污水处理池(化粪池)的第一格,进行投氯消毒处理。经检测余氯达标后再行排放。一般生活用建筑物设计上都配套有三格式化粪池。没有修建集中化粪池的集中观察点,则用专门容器收集排泄物,消毒处理后再排放,消毒方式见《疫源地消毒总则》(GB19193-2015)。在所在区域的污水处理站加大投氯消毒量,确保消毒后余氯达标。
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保障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管理人员及医学观察对象的保障由所在地政府负责,要保证人员合理用餐和营养及日常生活用品。做好人文关怀,对老人、儿童、孕妇和严重基础疾病患者等特殊人群采取特殊措施。
附件2 鹤壁市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工作规范
一、居家隔离观察管理对象
自市外返回驻地的人员。
二、居家隔离观察时限
自市外返回驻地的居家隔离观察14天,观察期自返回驻地当天算起。
三、居家隔离观察管理内容
(一)将居家隔离人员安置在通风良好的单人房间隔离,多开窗通风,保持房门随时关闭,在打开与其他家庭成员或室友相通的房门时,先开窗通风。在隔离房间活动时可以不戴口罩,离开隔离房间时先戴外科口罩,减少与家人近距离接触。
(二)限制活动,最小化和家庭成员活动共享区域,并确保共享区域(厨房、浴室等)通风良好(保持窗户开启)。
(三)其他家庭成员进入其居住空间时应佩戴口罩,口罩需紧贴面部,在居住空间中不要触碰和调整口罩。口罩因分泌物变湿、变脏,必须立即更换,摘下并丢弃口罩之后或离开其居住空间后,应用肥皂和流水清洁双手。洗手时,应使用一次性擦手纸。如果没有,用洁净的毛巾擦拭,毛巾变湿时需要更换。
(四)偶然咳嗽或打喷嚏时用来捂住口鼻的材料可直接丢弃,或者使用之后正确清洗(如用普通的肥皂/洗涤剂和清水清洗手帕)。
(五)家属应尽量减少与其本人及其用品接触。如避免共用牙刷、香烟、餐具、饭菜、饮料、毛巾、浴巾、床单等。餐具使用后应使用洗涤剂和清水清洗以及高温消毒。
(六)推荐使用含氯消毒剂和过氧乙酸消毒剂,每天频繁清洁、消毒家庭成员经常触碰的物品,如门把手、床头柜、床架及其他卧室家具。至少每天清洁、消毒浴室和厕所表面一次。
(七)使用普通洗衣皂和清水清洗其衣物、床单、浴巾、毛巾等,或者用洗衣机以60-90摄氏度和普通家用洗衣液清洗,然后完全干燥上述物品。将其使用的床品放入洗衣袋,不要甩动衣物,避免直接接触皮肤和自己的衣服。
(八)家人应戴好一次性手套和保护性衣物(如塑料围裙)再去清洁和触碰被其分泌物污染的物体表面、衣物或床品。戴手套前、脱手套后要进行双手清洁及消毒。
(九)若出现不适现象,应及时与社区管理人员联系;需要就医应佩戴医用外科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
四、居家隔离观察保障
辖区政府指定专门的社区管理人员每天对观察对象进行随访,及时了解观察对象的健康状况,妥善安排观察对象的用餐和日常生活用品。
附件3 鹤壁市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工作规范
1.自省内外返回鹤壁人员,即时到社区(村)登记,向所在单位报告,由社区(村)加强管理。
2.自省内外返鹤人员一律居家观察14天,观察期自返回鹤壁当天起算。
3.观察期间本人如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等症状,由社区(村)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由专用车辆送至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一步排查、诊治。
4.观察期间本人及家人均未出现异常,期满由社区(村)管理人员和乡镇(街道)管理人员现场进行体温检测,体温正常后带医学观察登记表到辖区疾控机构审核通过、予以解除隔离。无疾控机构的,由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核通过后通知乡镇(街道)解除隔离。
◆点击下载鹤壁市解除居家观察审核表
鹤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村(社区)管理的通告
当前,返工、返岗、返学高峰来临,人员流动性增强。为有效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河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县(区)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村(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四级”“五包”机制和属地责任。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和网格化地毯式管理要求,严格开展综合防控工作。
二、全市范围内村(社区)施行封闭式管理,原则上只保留一个出入口,并设置24小时防控检查服务点。进出人员均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登记信息。具备条件的村(社区)可采取电子登记方式,避免人员集聚、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三、坚持“非必要不外出”原则,村(社区)居民尽量不外出、少外出,减少出门活动时间,合理安排生活必需品购买等事宜。严控外来人员和车辆出入。禁止在公共场所聚集。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房屋装饰装修等工程一律暂停。“红事”一律缓办,“白事”一律从简。
四、及时全面掌握村(社区)居民的健康状况。加强对重点人群的政策宣讲、健康管理和人文关怀。保障好困难群体的生活需要。居民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要及时就诊。居家观察人员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异常症状,要第一时间就诊并向社区报告。
五、严格落实居家观察措施,自市外返回驻地的要登记信息、行程,并按标准要求进行居家观察管理。一旦发生确诊病例情况,要第一时间对村(社区)进行全封闭,确保疫情不蔓延扩散。
六、加强村(社区)环境治理,做好垃圾清理,公共场所和重点部位的清洁消毒等工作。
七、全面摸排村(社区)出租房状况,督促房屋出租方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及时掌握和报告承租人员信息。
八、加强疫情防控宣传,通过广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将疫情防控信息传达到每一户家庭、每一个人,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营造群防群控、科学防控的氛围。
九、对拒不听从工作人员管理劝阻,聚众闹事、闯岗冲卡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置。凡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不听从管理劝阻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追责。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2020年2月10日
鹤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返工返岗返学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当前,正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攻坚时期,为应对好“三返”(返工、返岗、返学)高峰,进一步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遏制疫情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河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相关规定,结合《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豫办发电〔2020〕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三返”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实行封闭管理,全面排查本单位职工外出情况,严格执行《通知》中关于工作人员从省内、省外返回驻地居家观察的规定,对外出返回人员实行严格管理。
二、各单位要加强内部防控,在单位门岗或办公楼大厅设置监测区,要求职工进入单位前做好自我防护,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正常方可进入单位工作,发现体温异常人员及时安排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要对单位办公场所进行全面消杀、持续消杀,并监督职工严格按照规范做好日常防控。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健康管理,每日统计上报返岗人员情况,密切关注职工及其家属身体状况,若有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的人员,第一时间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安排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四、各单位要做到减少集聚、减少开会、减少纸质文件传阅,提倡视频开会、电子化办公;职工传阅文件、开会、搭乘电梯等一律佩戴口罩,养成勤洗手消毒习惯;职工尽量避免到通风不良的公共场所,要养成人与人谈话保持1米以上距离的习惯。
五、各单位要鼓励职工中午带餐、早晚在家就餐,确因工作需要在单位食堂就餐的,要严格实行统一配餐或分时分餐制,避免扎堆就餐。严格禁止一切干部职工聚餐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各单位要坚持“管系统必须管防控、管行业必须管防控”的原则,严格落实分包联系机制,明确责任到人,切实加强对所属系统、所属行业单位的管理指导监督。
七、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复岗人员、复课学校、复工复产企业(项目、工地)等疫情防控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学校、企业、项目单位、工地等要严格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预案,细化措施落实,做到安全防护不到位的坚决不复课、不复工、不复产,确保安全复课复工复产。
2020年2月10日
关于加强依法防控严厉打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相关工作部署,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积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传播蔓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处理。构成违反行政管理违法行为的,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冠肺炎患者和有疑似症状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的;从疫情严重地区进入我市及接触过新冠肺炎患者、疫情严重地区人员未报告的,拒绝接受居家、集中医学观察的。
二、明知已确诊感染或者可能已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故意传播传染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不听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
四、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威胁等方法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
五、故意堵塞交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交通工具通行以及实施其他扰乱交通秩序行为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
六、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各类疫情防控卡点、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不按有关要求接受检查,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十、违规组织、参与各种聚会、宴请、聚众打牌、聚众闲聊等聚集活动,不听劝阻的。
十一、企业、场所、物业等单位及其人员在政府发布隔离、封控、停业、停止活动等疫情防控公告后,拒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有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十二、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是重点疫区来鹤人员,而不按规定登记并申报、转报承租人信息的。
十三、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十四、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的。
十五、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六、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防控疫情等名义,利用广告对推销的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十七、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其他决定、命令的。
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的,一律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有关违法犯罪线索,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行动。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鹤壁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0日
鹤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复课复学工作的通告
教育涉及千家万户,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当前,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春季学期将陆续开学,疫情防控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为全力做好开学工作,坚决把疫情阻挡在校外,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发布公告如下:
一、各级各类学校和广大师生、家长都要认清当前严峻形势,主动配合各级党委政府落实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特殊时期的各种管理措施,共同把防控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
二、春季开学时间延迟至2月17日以后,各级各类学校经上级主管教育部门审批,符合开学具体标准方可分期分批开学。
三、广大师生和家长要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摸底排查,每一名教师、每一名学生及家长要如实向学校报告寒假期间的所有活动。
四、所有教师和学生2月10日起,要居家每日检测体温并做好记录,开学之后要每天上学之前测体温,放学之后报行踪。
五、疫情期间学校原则上不举办师生聚集性活动,不开展课后延时服务,不组织社团活动和实习活动。
六、延迟开学期间,请家长积极配合学校做好网上教学工作,科学安排学生作息时间。
2020年2月10日
来源:鹤壁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责任编辑:张露丹
统筹、总值班:冯丽敏
监制:李宏庆
市纪委监委通报两起疫情防控工作失职失责问题 问责党员干部公职人员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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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必看!鹤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五个通告齐发,事关你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