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对疫情防控不力的物业企业进行严管重罚!
近日,长安区对疫情防控工作中,物业企业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存在问题的物业企业,责令立即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严管重罚,向全区通报。
2月3日通报处理秦北物业管理的开发二区、开发三区、老干部家属院、乐园小区、残联小区未做到小区人员车辆出入登记、测温、消毒工作,疫情防控宣传、入户工作也未做到位,日常消毒流于形式,应对疫情防控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
西安中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南吉安小区,小区人员车辆出入登记、测温、消毒工作不够扎实,大门敞开对人员流动管理不到位。
西安市长安区兴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长乐小区,小区人员车辆出入登记、测温、消毒工作不够扎实。
西安君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风憬天下小区,小区人员车辆出入登记、测温、消毒工作不够扎实。
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以上物业企业做出以下决定:
● 对秦北物业处以行政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 西安中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兴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君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防控工作不扎实被公安机关依法教育训诫;
● 按照《西安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现对秦北物业扣30分、中长物业扣10分、兴乐物业扣10分、君逸物业扣10分处理。
2月4日通报处理
陕西秦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北物业)管理的开发二区、开发三区、老干部家属院、乐园小区、残联小区未做到小区人员车辆出入登记、测温、消毒工作,疫情防控宣传、入户工作也未做到位,日常消毒流于形式,应对疫情防控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
西安市长安区三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贤物业)管理的华美小区,物业企业无人员值守,疫情防控工作不积极、不作为。
中长物业管理的南吉安小区、兴乐物业管理的长乐小区、君逸物业管理的风憬天下小区、咸阳惠民物业管理的紫宸公寓、吉泰物业管理的吉丰小区、嘉德物业管理的朝华美域小区、新生活物业管理的天都佳苑小区,存在小区人员车辆出入登记、测温、消毒工作不够扎实。
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以上物业企业做出以下决定:
● 公安机关部门对秦北物业企业法人张某做出行政拘留的决定;区住建局对秦北物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予罚款。
● 公安机关部门对三贤物业予以警告,区住建局对三贤物业处予罚款。
● 中长物业、兴乐物业、君逸物业、咸阳惠民物业、吉泰物业、嘉德物业、新生活物业因防控工作不扎实被公安机关依法教育训诫。
● 按照《西安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现对秦北物业扣30分;三贤物业扣20分;中长物业、兴乐物业、君逸物业、咸阳惠民物业、吉泰物业、嘉德物业、新生活物业各扣10分处理。
针对以上违规行为,住建局还将会移交相关部门联合惩戒。
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指导标准》、《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西安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西安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如下处理:
1、对记分5分以下(不含5分)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加记5分,整改不合格的,加记3分;整改期间,不予开具诚信证明;
2、对记5分以上10分以下(不含10分)的,在整改期限或行政处罚的同时,列入重点日常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约谈该项目经理;
3、对记10分以上15分以下(不含15分)的,在整改期或行政处罚的同时,停止物业企业创建评优活动、前期物业招投标、承接新的物业项目;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书面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该项目经理进行撤换;
4、对记15分以上的,在整改或行政处罚的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救治一线在医院
防控一线在物业
需要物业人和业主知法守法
以下疫情期间重要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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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5.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7.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8.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9.诈骗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0.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11.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13.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14.寻衅滋事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5.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6.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17.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8.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19.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20.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请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主动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对拒不配合造成后果的
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