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战疫!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例公布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以口罩等防疫用品价格以及活禽市场监管为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各类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以及拒不履行防控措施等违法行为,以切实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震慑不法经营者,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
福建:公开曝质量违法、售假等10个典型案例
截至1月31日,福建省共查处口罩等防护用品相关的案件229起,现公开曝光一批防控疫情期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一
1月21日,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监测发现,福建修园堂康养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公众号“修园康养学院”发布的一篇文章中宣传该中医馆推出一款“修园堂防冠I号”茶饮,对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有一定作用。经查,该茶饮是为该中医馆自行配制,对新型冠状病毒并无预防作用。晋安区市场监管局当场责令当事人撤掉公众号文章,并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1月30日上午,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根据思明区局提供的线索,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对涉嫌销售假冒3M口罩的厦门市湖里区鹭明晟五金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查获该经营部隔层货架上4盒共计100个3M口罩(型号9002V)。经过深入调查,追根溯源,共查获涉及四个型号的涉嫌假冒3M口罩数量合计4500个,并销往各批发商。经连续作战,现已查到下游经销商5家。经初步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该批3M口罩印刷字体模糊,包装粗糙简陋,当事人自己承认,非正牌厂家生产。经联系3M公司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比对,判定上述口罩为假冒3M口罩产品。当事人销售假冒口罩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对查获的口罩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三
1月27日,漳州市云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福建聚芝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云霄云陵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口罩无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且无法提供相关合法手续,数量共计150袋(每袋28只),当事人销售“三无”口罩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待售的4200个口罩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并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调查中。
案例四
1月28日,根据举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凤里街道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石狮市百信堂医药有限公司振兴路分公司经营口罩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核实,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向消费者售卖一次性口罩,货架上摆放了2袋(计80个)待售一次性口罩,袋内口罩包装上无任何标注,在口罩外包装纸箱上只标注了“蔚穠 四层活性炭口罩、强效型 well knoll NO.1001EX –MASK QTY:2000PCS ISO9001:2008 ISO13485 LOTNO:20171115”字样,未发现纸箱上标注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口罩标价为3元/个,当事人销售未在显著位置标明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限期使用口罩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已立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五
1月30日,三明市沙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到沙县婴为爱母婴用品店进行检查发现,经营者吴某某为宣传店内产品“抗力一号浓缩乳清蛋白粉”,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有“新型冠状病毒没有特效药,只能激活自身免疫力来对抗病毒,乳铁蛋白,被称为天然的抗生素,大家一定要喝起来”、“这个病没有特效药,也没有快速的解决办法,只能靠激发自身免疫功能去对抗!提高免疫力就是特效药,找我买乳铁蛋白益生菌有效提高免疫力”、“卫生部终于承认了:营养保健对疾病有治疗作用”内容的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内容的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立案调查。
案例六
1月26日,三明市明溪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对福建康佰家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八零一店涉嫌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行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要求消费者“要购买其它产品才能购买口罩”,并被消费者用手机录像发到网络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违反了《福建省实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明溪县市场监管局已对此案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七
1月30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监测线索,对莆田市财满满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天猫平台经营的“财满满保健用品专营店”店铺商品页面中发布:“医用外科手术专用含酒精免洗洗手液消毒液75预防冠状病毒杀菌医疗”、“可杀冠状病毒 10秒速干杀菌 世卫推荐配方 杀菌率99.9% 抗菌护肤二合一 可灭H7N9流感病毒”等宣传内容。当事人涉嫌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正按照执法程序进行全面调查处理。
案例八
1月26日,南平市浦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南平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提供线索,立即对位于浦城县文化路永久绿洲豪庭14幢1014号的沉默家私房小烤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者通过微信方式在网上销售一次性无纺布口罩(无外包装标签标示)。经查:截止2020年1月28日,累计销售5000个,货值金额5000元,违法获利400元。当事人销售无外包装标签标示一次性无纺布口罩,并将“普通口罩”冒用为“医用口罩”,涉嫌构成虚假宣传、价格欺诈、销售“三无”医用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现已调查终结,拟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处违法所得5倍处罚即20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2400元。
案例九
1月26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石狮市德兴医药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店内发现了19个“3M”折叠式防颗粒物口罩(型号:9001V),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口罩是向商标所有权人或授权单位购进的证明,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十
1月31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后到平潭惠又佳医药公司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并销售11280个无合格证明无生产日期口罩,案值达33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无合格证明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目前已立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经营者:
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合理合法行使自主定价权,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严正警告顶风作案经营者,监管利刃出鞘,不要心存侥幸,违法必究,严惩不贷。
广东:公开通报16家违法违规市场主体
1月31日,广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违规企业名单的通告,对疫情期间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企业向社会通告,现公布第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名单。
广州市海珠区祺和药业药店
该店在2020年1月21日销售的口罩价格分别为23元/包及28元/包,进货价仅为2.1元/包。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深圳市中港大药房有限公司
从 1月20日开始哄抬稳健牌N95医用口罩价格,销售价格高达120元/个。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汕头市金平区钟记火锅
1月29日突击检查中,发现该火锅店二楼一隐蔽储物间内有活蛇约30余斤,现场该店无法提供相关进货来源和检疫证明,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
汕头市智恩堂医药有限公司
从1月22日开始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口罩。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康之药店
销售口罩强制搭售酒精消毒喷雾剂。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构成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韶关市曲江区精心大药房城南店
销售口罩过程中,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该店的板蓝根、感冒用口服液才能换购口罩,通过搭售形式变相抬高口罩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梅州市瑞丰药业有限公司华建瑞丰大药房
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东莞市虎门和康药店
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东莞市南北药行凤岗城邦分店
购进未标示生产企业地址和质量标准的“三层无纺布口罩”且未明码标价进行销售,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标识要求的产品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东莞市厚街美川药店
未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执行力”颗粒物防护口罩。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和违法行为。
中山市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山兴中道店
销售的“雾霾防护口罩”没有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使用员工个人微信结算,未能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江门市江海区外海卫康药店
当事人违法销售失效口罩,该批次口罩有效期至2018年1月7日,已超过使用的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
阳江市阳西县程村镇社区居委会第三卫生站
2020年1月24日,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程村镇社区居委会第三卫生站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卫生站药品购进单据显示,于2020年1月18日购入共100袋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规格:1×10个/袋,进货价:2.30元/袋)。经初步查实,该卫生站销售该批口罩的价格销售价最高达30.00元/袋,该卫生站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阳江市阳春市慈心大药房有限公司
货架上明码标价销售的0.5元/只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收银机内记录的销售价格是2.5元/只。该药房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湛江市黄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沟尾分公司
从2020年1月21日开始,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须搭配板蓝根颗粒进行售卖,变相推高口罩价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有关规定,涉嫌存在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清远市连州市胡伟成夜宵档
2020年1月23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专项整治野生动物市场检查行动,在依法对连州市胡伟成夜宵档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活禽存放区存有榕蛇6斤、水蛇1斤,经营场所摆放的菜牌上标示“蛇类(时价) 榕蛇 水蛇 花蛇”等内容,现场还有几名顾客正在吃蛇。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规定。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表示,上述违法违规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将依法形成企业信用档案,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情节严重的企业,政府部门将依法实施相应的失信联合惩戒。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以及该市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快查快处了一批违法案件。
一、重庆华森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荣昌区奥城店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案
1月26日,荣昌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华森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奥城店进行检查,发现其门店玻璃大门张贴的手写宣传单上,有“预防新冠状病毒 板蓝根、柑橘冰梅片、抗病毒颗粒、抗病毒口服液、一清颗粒、抗感颗粒、蒲公英颗粒、金银花颗粒、银翘解毒片、热毒清片、复方穿心莲片、复方鱼腥草片、玄麦甘桔颗粒、金菊五花茶、清热解毒类药物均可预防新冠状病毒”;“预防新冠状病毒 口罩+抗病毒药物 双向结合更加有效 预防大于治疗”、“预防新冠状病毒 板蓝根、柑橘冰梅片、抗病毒颗粒、抗病毒口服液、一清颗粒、抗感颗粒、蒲公英颗粒、金银花颗粒、银翘解毒片、热毒清片、复方穿心莲片、复方鱼腥草片、玄麦甘桔颗粒、金菊五花茶、清热解毒类药物均有效预防”等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荣昌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查处。
二、巫山县燕丰超市涉嫌哄抬大米价格案
1月27日,巫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管巡查时,发现巫山县燕丰超市涉嫌哄抬商品价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金龙鱼楚珍软香米,规格为10kg/袋,零售价为78元/袋,该超市管理系统显示该商品进货价为56元/袋,零售价为60元/袋。当事人将大米零售价从60元提高到78元,提价幅度为30%,商品差价率为39%,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哄抬商品价格,巫山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查处。
三、重庆万家燕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巴南区鱼洞店涉嫌哄抬价格、销售不明码标价的口罩案
1月21日,接群众举报,巴南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重庆万家燕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所属药店发出关于口罩涨价及可拆零销售的通知,调高三十多个口罩品种价格。经查,其下属巴南区鱼洞店将原价16.8元/袋(十只装)的口罩价格抬高至27元/袋,将原价18.8元/袋(十只装)的口罩价格抬高至30元/袋进行销售,且包装上原价签尚在。截至其恢复原价销售期间,当事人共涨价销售7款口罩,涨幅为20%—140%,销售收入791.93元,获利527.33元。且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还有销售未明码标价口罩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于1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告知书》和《责令退款通知书》。对其未明码标价行为,拟罚款5000元。对其哄抬价格的行为,拟没收违法所得527.33元,罚款(4.5倍)2373元。对当事人多收价款责令限期清退。对其总公司的违法行为和事实,正在做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四、城口县艾森广告设计工作室涉嫌违法经销野生动物案
1月28日,城口县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城口县艾森广告设计工作室门市内和门市冰箱内存放有麂子肉、野猪肉和野鸡待售,且均不能提供检疫证明。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麂子肉、野猪肉、野鸡货值金额共计2486元。经初步调查,上述野味系当事人于2019年从自称来自陕西的一个自然人处购进,并无相关票据,也未销售。城口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四)项、(五)项的规定,于当日对涉案财物实施了扣押,对涉案经营场所实施了查封,并立案调查。
五、大足区周华大药房涉嫌销售无中文标识的口罩产品和哄抬价格案
1月27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在疫情联防联控检查时,发现位于大足区龙水镇永益路170号的周华大药房销售口罩无中文标识,且未明码标价,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将其库存的5200个口罩予以扣押。经初步调查,当事人于1月25日晚,从一不知名的自然人处用现金购进无明码标价、无中文标识的口罩12000个,购进单价为1.5元/个,购进金额共计18000元,无任何进货凭据和付款凭据。购进后,当事人以2.5元/个的单价销售了5000余个口罩,销售金额12500余元。大足区市场监管局对其涉嫌销售“三无”口罩产品和哄抬价格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同时,因供货人涉嫌犯罪,大足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联动机制,将犯罪线索通报大足区公安机关。目前该案正在联合侦办中。
六、渝北区向静涉嫌哄抬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价格案
1月26日,渝北区局接辖区内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线索,向静涉嫌在仙桃街道重庆弘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场所内非法销售保力康牌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渝北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对该场所进行了检查,当场查获在售保力康牌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10950个。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呼吸器进货价格为5.2元/个,销售价格为15元/个,货值金额为16.4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渝北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七、江北区真善美真德药房涉嫌销售无中文标识的口罩产品案
1月26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江北区真善美真德药房销售的口罩为三无产品。江北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外销售的口罩包装无中文标识。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口罩均由其到重庆真善美医药有限公司提取,数量共26000个,销售单价2元/个,货值金额共52000元。所有消费者购买并向当事人支付款项后,当事人并未向消费者提供相关票据。经现场查阅并提取当事人的电脑账目,查证该批产品数量、销售价格均与当事人陈述相符。该批产品外包装均无中文标识,属“三无”产品。江北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现场向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因涉嫌销售无中文标识的口罩产品,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八、桐君阁大药房北碚区天润宏药房涉嫌销售未明码标价的口罩案
1月26日,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位于北碚区康宁路27号的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北碚区八十二店售卖KN90口罩涉嫌价格违法。经核查,举报人所述药店的营业执照名称为桐君阁大药房北碚区天润宏药房,经营地址为北碚区云康路8号附18号,经营者为廖小农。经查,当事人于1月24日以20元/个的价格从向锡坤处购进标称生产商为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标注名称为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的KN90(型号63201)口罩(非医疗器械、防尘用口罩)80个,当天全部销售,销售过程中没有对该商品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北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九、璧山区璧玺贸易有限公司哄抬口罩价格案
1月26日,璧山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重庆市璧玺贸易有限公司以65元/个的价格高价销售口罩,并以N90口罩冒充N95口罩。接到投诉后,璧山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进行调查,发现重庆市璧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文德芳,实际经营人为刁华。经查,刁华于1月21日以25元/个价格购进N90口罩300个,以65元/个的价格销售了11个,初步核查涉案金额715元。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涉嫌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璧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和处理。
十、江津区西门路康圣药房销售口罩产品未明码标价案
1月23日,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江津区西门路康圣药房哄抬口罩价格,江津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棒棒德牌防霾口罩,但未明码标价。经查,当事人违法所得为76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江津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福建省平潭区市场监管局以口罩等防疫用品价格以及活禽市场监管为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1月30日,平潭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后到平潭汉方医药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销售无合法来源口罩,且存在哄抬价格的情形,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1月30日,平潭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后,对平潭正荣万嘉便利店检查,发现该店涉嫌哄抬价格销售口罩且所售口罩外包装无任何中文标签,属“三无”产品,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1月28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平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平潭亿金方岚城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初步调查,该企业2020年1月26日购进“一次性使用口罩”(标示生产企业: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产品注册证:豫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40367号)20000个,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存在生产日期标识错误等问题,截止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共销售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7260个,公益赠送12740个,并已主动召回1819个,执法人员依法将企业召回的口罩予以扣押。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1月30日,平潭区市场监管局坛西分局对城关农贸市场和瑞珑路区域等开展活禽销售和宰杀市场开展“回头看”。期间,共检查活禽店13家次,查封经营户3家,督促现场宰杀了活鸡40只,活鸭28只。其中,对不配疫情防控,擅自撕毁封条的1家经营户,公安机关已介入处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出现以后,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发挥价格监督检查职能,全面开展针对疫情防护用品专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当事人1月20日看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公告后,迅速从上游进货渠道抢进N95口罩200个、 PM2.5防护口罩200个,进货价格均为14元/个,以30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加价率达114%;一次性医用口罩300包,进货价格14元/包(10个),以30元/包(10个)的价格进行销售,加价率达114%。
在销售过程中,当事人未标明口罩销售价格,并且拒不向消费者提供任何销售票据。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共销售N95口罩74个,PM2.5防护口罩66个,一次性医用口罩88包,销售获利3684元。
长春市市场监管局二道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对当事人剩余未销售口罩,将进行监督销售。对于当事人进货上游某医疗器械销售公司批发销售口罩价格过高行为将进行跟踪调查。
扰乱市场,人人喊打!
从严查处,毫不留情!
请牢记这些单位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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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小编:张文礼
内容来源:中国质量报
防控疫情,市场监管人在行动~~
原标题:《全力战疫!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例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