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毒杀宠物犬被拘15天,法院调查询价后判其赔偿八千元

澎湃新闻记者 张刘涛
2020-01-22 16:51
来源:澎湃新闻

在浙江的务工男子蒋某为满足口腹之欲毒杀了1条宠物犬,男子很快被警方抓获,并被处行政拘留15日。犬主人随后向该男子诉赔失去宠物犬的损失。

1月2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认为,宠物、家养的牲畜均属于公民的私人财产,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最终,一审判决被告蒋某赔偿原告宠物犬直接损失8000元。

图中柴犬为本案中被毒杀的宠物狗toby 本文图片均来自微信公众号@浙江天平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蒋某,广西人,事发前在温州卖瓜果。为满足口腹之欲,于2019年9月17日上午,去菜场购买鸭肉和老鼠药准备毒狗。当地西班牙籍华人王程某饲养的柴犬被蒋某锁定为毒杀对象。

同年9月17日21时40分许,蒋某在青田县温溪镇榕江路停车场入口附近,将王程某饲养的柴犬引诱出来毒死,装入黑色塑料袋逃离。

次日,王程某的家人报案。警方锁定蒋某并带回调查。蒋某供述了自己为吃狗肉毒杀宠物犬的经过。同年9月21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青田警方对蒋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案件处理结束后,宠物犬主人王程某将蒋某告上法院,要求判赔损害自己宠物犬的损失。

2019年12月23日,青田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在西班牙的原告王程某通过远程视频参与庭审,当天因案情复杂未当庭宣判。

后法庭走访青田多家宠物服务机构调查询价了解案涉宠物狗的饲养、生活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价值,再经合议庭进行评议,而后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表示,针对家庭宠物我国目前并无独立法律条例。但宠物、家养的牲畜均属于公民的私人财产。《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故意毁坏公民财物罪立案标准5000元,侵占罪立案标准2万元。《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警示,毒杀宠物狗不仅侵犯公民的私人财产,还会危害公共安全。如2019年,大连一保洁员因在小区内毒死多只宠物狗获刑三年。该保洁员在小区绿化带投放有毒物质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侵犯,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危险后果,但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责任编辑:谢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