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私自设置亲属卡进行消费,也是一种犯罪?


案情回顾
13年前,正值青春年华的年仅16岁的熊某某在一次苗族采花山的时候认识了侯某某,两人相互仰慕,成为了朋友,但是因为种种原因,两人没能成就一段佳缘。熊某某也远嫁安徽宣城市,并于2017年7月生下一个孩子。之后熊某某带着孩子回家看望父母。回到家乡之后,在一次赶集过程中,熊某某意外遇见了侯某某,两人便相互加了微信。此后两人一直通过微信进行联系,嘘寒问暖,彼此关心。2019年4月,两人之间确立了情人关系,正式居住在一起。一次熊某某帮侯某某购买香烟的时候,侯某某将微信支付密码告诉熊某某。熊某某记住密码,悄悄利用侯某某手机微信中送亲属卡(开通亲属卡功能中明确提示,赠送亲属卡具有对方消费我买单功能),用侯某某的手机赠送一张亲属卡给自己。

2019年6月7日,侯某某收到微信信息,提示其用支付卡扫码付款的方式支付了99元。侯某某觉得很奇怪,但想着金额不大,于是就没有理会这件事情。直至2019年6月16日,侯某某再次收到两条微信信息,提示其用支付卡扫码付款的方式支付了800元、1000元。这时候侯某某不由疑惑起来,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熊某某。熊某某让侯某某好好想想问题出在哪里,提醒侯某某是否是其女朋友做的,或者被骗了。侯某某却在心里暗暗怀疑熊某某,因为两人在一起的时候,熊某某总是拿着自己的手机玩,自己也告诉过熊某某微信支付的密码。于是一直追问熊某某,熊某某一直否认,还对侯某某的怀疑表示很生气,两人之间吵了起来。最后侯某某对熊某某说,自己的钱被偷了,要到公安局去报案。熊某某坚持说自己是无辜的,让侯某某去报案,以证明自己的清白。于是侯某某就到蒙自市公安局报案。过了几天,熊某某发信息给侯某某,表示钱是熊某某消费的,因为侯某某和其他女人过了,熊某某就让侯某某补偿自己,自己所做的一切是侯某某逼的。

审理后判决
被告人熊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对熊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编辑丨车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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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说法】私自设置亲属卡进行消费,也是一种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