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法院反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2020-01-09 13:44
江苏

案例一

精翎玛公司换壳经营规避执行案

基本案情

亚克洛斯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克洛斯公司)与苏州精翎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翎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虎丘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5民初251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该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34032.96元。

执行中,虎丘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精翎玛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但在该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珠江路900号3号楼3楼现场调查时,发现苏州盎世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盎世公司)在该地实际经营,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这两家公司的注册地址一致。后申请执行人向虎丘法院反映称,精翎玛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勇在审判、执行阶段以盎世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转移被执行人精翎玛公司的资产。申请执行人另提交了证据材料,证明盎世公司与精翎玛公司共同向厂商发送联络函,对外宣称二公司属于同一公司,所有应收款不必再转入精翎玛公司,由盎世公司代收。

2019年6月3日,虎丘法院通过公安临控机制,成功查控精翎玛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勇,并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段某勇向虎丘法院报告财产,称精翎玛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虎丘法院出示联络函等证据材料后仍矢口否认,直至虎丘法院释明虚假报告财产及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后,才承认盎世公司与精翎玛公司为同一家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其本人,设立二家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法院对精翎玛公司的强制执行。2019年6月17日,精翎玛公司及段某勇家属将本案债务全部履行完毕。虎丘法院曾将段某勇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故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段某勇规避执行行为的恶劣性质,虎丘法院仍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手段可以归纳为“换壳经营”,这种手段并不罕见,但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申请执行人曾花费巨资请香港私人侦探了解段某勇的行踪及个人财产状况,均未见效。执行法院最终借助公安临控措施找到突破口,申请执行人积极搜集的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在多方共同努力下,该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彰显了法院反规避执行的决心。

案例二

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某华滥用异议权规避执行案

基本案情

虎丘法院在审理苏州盈誉房产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誉公司)与苏州新区枫华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华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枫华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高新区华山路158-102号土地及房产采取保全措施,此后判决枫华公司支付盈誉公司佣金1005000元,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2017年8月10日,虎丘法院根据盈誉公司的申请立案执行。

同年8月15日,案外人苏州高新区优尔美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尔美公司)、胡某根、胡某良以涉案不动产实际归优尔美公司所有为由提出财产保全异议,要求解除查封。8月25日,虎丘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优尔美公司、胡某根、胡某良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经查,优尔美公司原名苏州新区枫华经贸有限公司[为与本案被执行人枫华公司相区分,简称其为(原)枫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胡某根。本案被执行人枫华公司原名苏州鼎威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胡某华。2010年9月3日,(原)枫华公司与鼎威公司签订《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前者将公司名称、资产及相关业务一并转让给后者。2010年9月7日,鼎威公司更名为枫华公司,9月10日,(原)枫华公司更名为优而美公司,2017年7月,在本案立案执行后,枫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为胡某良。2003年,(原)枫华公司建造华山路158-102号房产并领取产证,2016年8月,胡某华代表枫华公司领取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并提交了枫华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市场主体注册号变化证明》。2012年至今,枫华公司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将房屋出租、收取租金并开具税务发票。2010年9月15日,枫华公司以案涉房屋为巨硕公司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虎丘法院认为,根据2010年9月3日签订《转让协议》,案涉房产已约定转让给被执行人枫华公司,两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后,优尔美公司[(原)枫华公司]即将涉案房产交付枫华公司(鼎威公司)占有、使用、收益,并有出租、抵押等事实证明,后又在优而美公司默认与配合下,案涉房屋所有权亦登记到枫华公司名下。这一结果符合两公司的真实意思,也符合房产长期以来的使用状况,真正实现了登记所有权人与实际所有权人的统一。本案中,优尔美公司与枫华公司为了自身利益,通过更换公司名称、由枫华公司冒充房屋所有权人的方法对涉案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种弄虚作假的行为持续多年,而在枫华公司及其股东对外产生近2000万元债务后,两公司又联合起来申请确认房屋实际属于优尔美公司所有,妄图规避执行,这种玩弄法律、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应予否定。据此,虎丘法院认定苏州新区华山路158-102号房产属于枫华公司所有,并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判决驳回优而美公司、胡某根、胡某良的全部诉讼请求,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上述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生效后,虎丘法院裁定拍卖华山路158-102号房产,在完成评估、公告程序即将开拍之际,胡某华又以枫华公司名义再次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拍卖。2019年7月15日,虎丘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枫华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某华串通案外人滥用执行异议程序规避法院执行,对胡某华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胡某华在3日内缴纳了罚款,撤回了第二次执行异议,并提出履行方案,该案现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家族企业相互串通滥用异议权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胡某良系胡某根之父,胡某根系胡某华之父,优而美公司及枫华公司股东均为胡家祖孙三代人。胡某良、胡某根年龄较大,不管公司事务,胡某华是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利用家族企业之间关联关系,混淆财产权属,分别以两个企业的名义轮番提出执行异议,以此对抗执行。执行法院在审查程序中识破被执行人的伎俩,并对实际控制人顶格罚款,推动案件圆满执结。执行异议权是法律为保障当事人、案外人财产免受不当执行而设定的权利,但任何权利的行使均有其边界,滥用异议权显然已经超出合理边界,将异议权作为规避执行的手段更应当受到严厉处罚。该案在人民法院报、“中国执行”微信公众号等媒介上广泛宣传,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较好示范。

案例三

案外人在已查封土地上营造建筑物被处罚案

基本案情

园区法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苏州中新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与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飘逸纺织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飘逸纺织公司抵押的位于盐城市大丰区小海中小企业园的工业用地并裁定拍卖。经现场勘查,该宗土地为荒地、未经开发利用。因一拍、二拍均流拍,园区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启动变卖。变卖第一日,案外人向法院举报涉案土地上存在大规模建设施工,园区法院核实该情况后立即中止变卖。经再次实地勘查以及向当地国土、规划、住建部门调查,园区法院查明:涉案工程建设单位为江苏飞翔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翔纺织公司),施工单位为江苏森海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海建筑公司),该二公司未经法院许可,亦未办理用地批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擅自在法院已查封土地上营造建筑物。

查明上述情况后,园区法院向该二公司送达执行告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迁出土地并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庭接受调查,但二公司未予理睬。此后,园区法院现场张贴强制迁让公告,责令二公司立即停止施工,限期腾空、迁出涉案土地,二公司仍不予理睬直至建筑封顶。二公司持续性违法行为导致拍卖、变卖程序中止,执行进程严重受阻,案件长期无法执结,该行为已构成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财产,园区法院遂决定对飞翔纺织公司处以罚款80万元、对森海建筑公司处以罚款30万元。该二公司对罚款决定不服,分别向苏州中院申请复议,苏州中院审查后予以维持。

此后,园区法院分别向当地规划、住建、城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其对涉案建筑物是否为违法建筑作出认定,并明确是否责令其限期拆除或依职权实施强制拆除,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函请明确地上建筑物是否具备初始登记条件。不动产登记部门复函后,园区法院根据“房地一体”的处置原则,就拍卖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作出新的拍卖裁定,并现场张贴执行公告,责令二公司限期自行拆除地上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并特别明确逾期未拆除的,视为抛弃,法院将一并拍卖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所得价款全部用于清偿被执行人飘逸纺织公司债务。二公司逾期未予拆除,园区法院遂就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重新进行评估并启动拍卖,后飞翔纺织公司参与竞买并实际竞得,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后依法清偿本案债务,该案基本执结。

典型意义

通过为财产处分设置障碍的方式规避执行,这在实践中也比较常见。本案中,案外人擅自在法院已查封土地上营造建筑物,给法院处分财产造成严重阻碍。执行法院面对突然复杂起来的案情,快速查明事实,严厉处罚行为人,及时调整执行方案,有力地推进了案件执行并实现了基本执结,该案展示集中体现了执行法院执行规范化水平和强制执行力度。该案社会关注度较高,先后被人民法院报、新华网、新华日报“交汇点”移动新闻等主流媒体报道,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案例四

肖某滥用执行异议权干扰拍卖被罚款案

基本案情

园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某刚、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丁某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丹枫路291号的不动产。2018年12月5日,案外人肖某到庭就该不动产主张所有权,要求中止执行,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园区法院告知其应当于2018年12月30日前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逾期视为无异议,但期满后肖某未提出执行异议。嗣后,园区法院依法发布拍卖公告,并定于2019年3月5日开拍。2019年3月4日,肖某至园区法院立案庭就其执行异议登记立案,但仍未提交完整材料。考虑到肖某提出异议的时间临近开拍时间,为充分保障其异议权,园区法院决定先予立案并限期补充材料,同时裁定中止拍卖,但肖某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材料,并多次拒接电话。2019年4月15日,园区法院裁定驳回异议,并按照其确认的送达地址进行送达。2019年5月5日,法院重新发布该不动产的拍卖公告,并定于2019年6月6日开拍。2019年6月4日,肖某再次到庭,要求继续审查其之前提出的执行异议。

园区法院认为,案外人肖某滥用异议权利,即不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而故意选择在临近不动产开拍前提出,恶意拖延、干扰执行,直接导致拍卖程序中止,执行进程严重受阻,案件长期无法执行到位。异议案件立案后,肖某不仅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将相关材料补充完毕,还多次拒接电话、意图阻碍异议案件的审查,并故技重施,再次于开拍前提异议,意图二次拖延拍卖,该行为情节严重,园区法院决定对肖某处以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

执行异议权本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的合法救济手段,但实践中经常被滥用,甚至成为被执行人串通案外人规避执行的常见手段。本案就是一起滥用异议权干扰司法拍卖程序的典型案例。滥用异议权会导致各项执行措施难以实施,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对于那些以执行异议为名,行阻碍执行之实的恶意行为,法院将坚决打击,依法惩处,不断营造诚信诉讼、诚信执行的社会氛围。

案例五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假抵押规避执行案

基本案情

园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丁某杨、安某琴、庞某明、丁某珍、张某浪、王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丁某杨、安某琴夫妇名下坐落于春天花园2幢2301室的房产及被执行人庞某明、丁某珍夫妇名下坐落于春天花园2幢2401室的房产。其中,2301室设定有两个顺位的抵押权,一抵债权人为贷款银行,二抵债权人为安某桥,登记的债权金额为110万。拍卖过程中,安某桥参与竞买并出价8次,但未实际竞得该房产;2401室也设定有两个顺位的抵押权,一抵债权人为贷款银行,二抵债权人为庞某华,登记的债权金额为100万,拍卖过程中,庞某华也参与竞买并出价40次,但并未竞得该房产。

执行过程中,二抵债权人安某桥、庞某华均到庭要求就扣除一抵债权后的剩余拍卖款优先受偿。园区法院认为二抵债权相关借贷事实疑点甚多,遂重点调查出借款项的资金来源及资金走向。经查,被执行人丁某杨、安某琴、庞某明、丁某珍与案外人安某桥、庞某华等恶意串通,故意制造银行流水,设定虚假抵押并提起虚假诉讼,意图利用抵押这一合法外衣,通过优先受偿将房屋拍卖款据为己有。此外,被执行人在资金流转过程中大量使用POS机刷卡、销户销卡等方式,为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制造了多重障碍。由于被执行人和案外人的行为构成规避执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园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丁某杨、安某琴、庞某明、丁某珍与案外人安某桥、庞某华六人分别罚款10万元。

典型意义

通过密切关系人在被执行人财产上设定虚假抵押权,影响法院对财产剩余价值的判断,或者在财产拍卖中通过优先受偿骗回部分款项,这是一种较为新型的规避执行手段。本案中,执行法院根据案外人的反常举动,敏锐捕捉第二顺位抵押中存在的疑点,依职权调取相关资金来源及资金走向,形成证据闭环,充分证明所谓“借贷事实”并不存在,并据此对实施规避执行行为的被执行人及案外人处以罚款,体现了执行法院坚持查明事实、不枉不纵的执行理念,同时也为那些费尽心思寻找规避执行新手段的被执行人敲响警钟。

案例六

李某洪虚假报告财产规避执行案

基本案情

吴中法院立案执行的江苏德立伟特殊钢有限公司与苏州江川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李某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生效判决确认该模具公司、李某洪应支付某特殊钢公司货款7万余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洪(亦即该模具公司法定代表人)至法院申报财产,称其设立的模具公司已不在经营,其本人现在其他公司跑业务,收入微薄,无力支付所欠货款。执行法官查看其手机后发现,该手机并未安装微信软件。李某洪称其已经几个月不使用微信,微信软件也已卸载。

执行法官分析认为,李某洪与外界通讯交流较多,不使用微信的可能性较小。按照李某洪所述,如其确实在跑业务,则更离不开微信的使用。执行法官遂要求李某洪当场安装微信软件并重新登录,其谎言不攻自破。经查,近半年来,李某洪频繁使用微信收支款项,每月微信交易支出均在3万元至10万元不等,仅在其到法院申报财产前三日内,李某洪就通过微信支出款项2万余元。在铁证面前,李某洪只能承认其一直在使用微信,就是怕法院发现其微信大额交易,才在来法院前卸载了微信软件,企图逃避法院的调查。

因李某洪申报财产不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中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依法决定对李某洪司法拘留15日。次日,李某洪的家属代其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时代的飞速发展,移动支付已经广泛运用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移动支付记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李某洪明知微信交易记录中包含大量涉及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故意卸载微信以躲避调查,在报告财产时未能如实陈述,该行为构成规避执行。执行法院善于运用日常经验法则,通过对移动支付记录的调查发现财产线索,并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最终推动案件顺利执结,这一做法值得借鉴。

案例七

李某使用曾用名规避限制消费措施被处罚案

基本案情

吴中法院立案执行的孙某、赵某某等人与苏州掌柜软件股份有限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件,根据劳动仲裁裁决,该软件公司应支付孙某、赵某某等工人工资、补偿金等合计20余万元。

执行过程中,吴中法院依法将该软件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李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执行法官曾对被执行人公司原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发现此处早已人去楼空,后在公安机关协助下将法定代表人李某控制。但此人坚称自己是台湾人陈某某,并非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其提供的台湾护照上登记的姓名确实为陈某某。执行法官经仔细审查,发现陈某某的台湾护照上“外文别名”处登记的拼写内容与李某名字的外文表述一致,且护照上的照片与李某的照片高度相似,遂立即通知工人代表到庭进行辨认。在工人的指认以及法院的反复释明下,李某这才承认了自己的身份。原来,李某在台湾地区的姓名是陈某某,2010年办理了大陆居民身份证,但其仍然使用台湾护照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国内乘坐飞机,以规避限制高消费措施对其产生不利影响。查明以上事实后,执行法官向其严肃释明了法律后果。李某这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并立即想办法凑足全部执行款,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件至此全部执行完毕。由于李某故意隐藏身份逃避法院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且未如实报告公司财产状况,执行法院仍然对其个人处以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中国大陆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港澳台居民在内地经商开办企业已经十分普遍,中国大陆也一直致力于为港澳台投资者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但港澳台居民具有多重身份,当其自身或者开办的企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执行时,一些不诚信的被执行人就会借助多重身份的掩护,逃避法律的制裁,本案中李某就是利用这一方式规避限制消费措施。执行法院对李某实施控制后,透过证件信息细节识破其“双重身份”并果断给予处罚,快速高效地执结了工人工资系列案件,该案取得了“惩戒一人、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例八

龚某某、方某某虚构租赁关系规避执行案

基本案情

张家港法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龚某某、方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查封了龚某某及其妻方某某名下位于杨舍镇中联皇冠的两套房屋,并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评估过程中,案外人陈某、陶某某向张家港法院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转账记录以及收条,并声称自2014年即承租该两套房屋。执行法官在审查时发现了疑点,两份《房屋租赁合同》的起止日期均为2014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租期10年,落款日期均为2014年1月1日,但租金转账记录以及收条的时间均为2018年1月10日。执行法官怀疑所谓租赁合同可能是为了阻碍房屋拍卖而虚构出来的,于是立即约谈陈某与陶某某。据陈、陶二人陈述,他们均为龚某某公司员工,2014年承租时房屋还是毛坯房,2015年6月才开始装修,所以一直没有支付租金,直到2018年企业经营困难时才各支付了40万元租金。陈某称自己是为了儿子读书才租赁案涉房屋的,自承租到儿子高中毕业刚好10年,所以才约定租期10年;陶某某则称,自己自承租起从未入住,一直是借给亲戚使用的,而是这位亲戚就是本案的被执行人方某某。面对二人破绽百出的陈述,执行法官不断进行深入细致地询问,直至二人自己都觉得无法自圆其说。最终陈某终于低头认错,改口称合同是2019年7月底签订的,租期是根据陈某儿子上学的时间凑出来的;陶某某则承认,合同是方某某要求其配合签订,所付40万元“租金”只是通过银行走流水,其实并不是他的钱。鉴于陈某、陶某某虚构租赁关系,提供虚假证据,帮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张家港法院依法对二人各罚款5000元,并当场宣布处罚决定,后来二人主动缴纳罚款,并出具悔过书。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利用拍卖房产应当在公告中披露租赁状况等权利瑕疵的相关规定,与案外人串通,伪造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意在打消竞拍人参与竞拍念头,增加资产变现难度,属于典型的规避执行行为。执行法院在财产处置流程中,注重标的物瑕疵调查,通过经验法则和分析判断,从承租人陈述中发现诸多违背常理的细节,进而揭露所谓“租赁”的真相。实践中通过虚构租赁关系规避执行的情况较为常见,各法院在打击此类行为上各显神通,约谈承租人、深入询问细节并当场给予处罚,不失为一种值得借鉴的有效方法。

案例九

季某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案

基本案情

张家港法院在执行张家港市登峰服饰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翔鸿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季某系翔鸿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不善对外结欠了不少债务后,季某于2018年年底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七十多岁的父亲季某某,自己则另行注册新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并拒绝偿还翔鸿公司所负的债务。2019年4月,季某某因病去世,本案彻底陷入僵局。

张家港法院认为季某虽已不是翔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在本案债务形成期间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财产状况以及债权债务发生情况均较为了解,因此有义务到法院接受财产调查。该院据此向季某书面发送《到庭接受财产调查通知书》,并将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予以释明,但季某认为与其无关,拒不到庭,张家港法院遂对其实施拘传。面对执行法官的反复释明,季某仍然态度蛮横,拒不配合调查,张家港法院果断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季某看形势不妙,马上转变态度,当场支付30万元,对余款143000元提供了担保并承诺7日内归还,嗣后也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本案最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会对法定代表人产生不利影响,有些公司为了逃避制裁,故意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公司的驾驶员、与公司毫无关系的高龄老人甚至是残疾人,这些人并不参与公司决策,原来的法定代表人则躲到幕后继续控制公司运营。这种看似聪明的做法实际上并不是什么“逃债”的妙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印发通知,明确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定代表人应当到法院接受财产调查,尤其是债务形成时的法定代表人,拒不接受调查的,可以进行处罚。限制消费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除了法定代表人可以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外,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也能被限制消费。因此,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可能规避一时,但改变不了最终的结果。

案例十

仲某规避执行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基本案情

2018年,仲某因房屋买卖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先后被孙某、吕某起诉,园区法院依法判决仲某返还孙某购房定金2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偿还吕某借款本息52万元。

执行程序中,园区法院穷尽财产查控措施,未发现仲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仲某本人则下落不明。后来,园区法院在凌晨行动中从仲某女儿家里找到了“人间蒸发”的仲某,并将其拘传到庭。园区法院查明,仲某为了逃避执行,在判决生效之后就将其汽车过户至他人名下,仲某的微信钱包中仅半年收入就高达20万元,却分文未用于履行债务。由于仲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园区法院依法决定对仲某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满后,仲某丝毫没有悔改之意,反而动起了歪脑筋。想到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钱包等都已经被法院冻结,便借用了女儿的身份证,重新申请手机号、注册微信号供自己使用,并绑定了女儿名下的银行卡进行日常消费,一年内共计使用该微信号收入36.36万元,支出43.95万元。2019年9月,园区法院将仲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仲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全额履行债务并取得了申请人孙某、吕某的谅解。最终,园区法院判决仲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规避执行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仲某先是隐藏行踪、转移财产,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思悔改,又借用他人名义持有财产、处分财产,其行为恶劣,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法院裁判和执行的权威,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反规避执行不能投鼠忌器,只有长期保持高压态势,不惜耗费司法资源,甚至动用刑事手段,才能彻底根治这块顽疾。

来源:苏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苏州法院反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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