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为尽职担当者担当”荣获民政部2019年社会救助创新实践十佳案例
近日,从民政部传来喜讯,我省“温州市洞头区民政局:为尽职担当者担当-探索建立社会救助尽职免责机制”,在2019年全国社会救助创新实践案例评选中,入选十佳案例。


(试行)
为进一步激发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时期的责任担当,织密编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尽职免责机制,保护工作尽职、锐意进取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尽职免责
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尽职免责,是指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和村居(社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能过程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客观上因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的错保、漏保等情况,可对其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免予处理。
适用原则
建立社会救助尽职免责机制旨在鼓励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敢担当、有作为、勇创新,营造宽松、宽容、和谐的为民干事环境。实施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兜底保障,应救尽救
01
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大力支持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大胆履职、高效干事,全力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积极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决胜时期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困难群众“应救尽救”。
区别对待,净化环境
02
从实际情况出发,把主观上尽职尽责、客观上因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的工作失误与不作为、不担当的行为区分开来。强化社会救助申请人诚信责任,督促经办人员担当尽职,净化社会救助环境。
准确把握,尽职免责
03
科学把握社会救助工作尽职情况,对严格按照社会救助程序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核查开展严谨、动态监管到位、公示告知完备的认定为工作尽职。对因申请人提供虚假情况、信息不对称、取证手段有限等客观原因造成的错保、漏保等,给予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免责。
适用情形
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推动扶贫济困、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免责:










强化履职尽责,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履职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免责:







处理程序
提出申请
单位或本人认为符合尽职免责情形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免责书面申请。
调查核实
纪检监察部门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邀请民政部门组成专项调查组,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收集资料证据,全面了解情况,分清是非,出具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核实一般于7个工作日内形成调查结论,因事项情况复杂,需要较长调查核实时间的,可酌情延长至15个工作日。
结果认定
根据调查结果,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牵头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出认定意见。认定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并予以答复解释;必要时向区委、区政府书面报告。
暂缓决定
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做出决定,实行暂挂制,一般暂挂时间不超过3个月,期满给予结论性意见。
申诉复核
申请单位和个人对于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作出的结果认定不服的,可以在认定结果下达7个工作日内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出申诉复核。
跟踪管理
对予以尽职免责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实行跟踪管理,期限一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至少每半年对该工作人员进行谈心谈话,关心了解其工作生活和思想状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轻松上阵。
结果运用
经纪检监察部门认定给予尽职免责的,作如下处理:




以上结果运用方式可以根据尽职免责的具体情况单独或综合使用。
保障机制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
01
对于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失误、错误或过失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约谈提醒、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把问题整改到位。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
02
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作出尽职免责决定后,结果应及时向本人和所在单位反馈,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说明。对遭受恶意中伤诬陷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要切实维护正当权益。
完善责任落实机制
03
鼓励各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认真履责,进一步解放思想、服务困难群众,强化“为担当者担当”的鲜明导向。区纪检监察机关、民政部门,要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加强沟通,确保社会救助尽职免责机制落到实处。

原标题:《温州市洞头区“为尽职担当者担当”荣获民政部2019年社会救助创新实践十佳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