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未依约支付保险费的财产保险合同该如何认定?

中伦律师事务所刘新宇律师团队
2020-01-06 15:03
来源:澎湃新闻

【编者按】公司纠纷,合同纠纷,证券纠纷,票据纠纷,民刑交叉。中国民商事审判最前沿、争议最集中的疑难问题,终于迎来了一把尺子。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并即时生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第九个会议纪要,而且聚焦民商事审判工作,故被称为《九民纪要》。

《九民纪要》共计12部分130个问题,内容涉及公司、合同、担保、金融、破产等民商事审判的绝大部分领域,直面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密切关注正在制定修改过程中的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法律的最新动态,密切跟踪金融领域最新监管政策、民商法学最前沿理论研究成果。

《九民纪要》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理论界、实务界素有争议或分歧,因此,《九民纪要》的出台也历经磨练:从2019年2月开始起草,到11月份出台,历时8个多月,期间多次专门调研,征求各方意见,为的就是争取最大公约数。

《九民纪要》的公布,对于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澎湃财经年终特别报道,此番聚焦《九民纪要》,全面解读12类问题,为的是进一步理解《九民纪要》的精神实质,也试图探究:它将如何影响分歧巨大的民商事纠纷,乃至相关各方的经济活动。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下称“《九民纪要》(正式稿)”)对实务中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时常存在争议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梳理,旨在妥善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以下,我们就未依约支付保险费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简要探讨。

一、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前世今生

保险合同作为诺成合同,一般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合意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早在1995年10月1日我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时,并未区分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只是规定在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时,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然而实践中常有投保人与保险人因投保人未付保险费而产生纠纷,保险人逐渐开始考虑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生效以保险费缴纳为前提,寄希望以此解决保险人在投保人未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产生纠纷,以及规避保险人需要承担保险责任的风险。

2009年修订《保险法》(注释1),正式对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作出区分,明确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即,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合同以保险费支付作为生效要件,则如果投保人未支付保险费,则导致保险合同不生效,从而导致投保人无法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与此同时,保险人也无法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这样看来,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利益似乎得到了兼顾。

二、保险费支付与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责任承担

然而实践中,如果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则可能出现投保人支付了部分保险费而非全部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会因投保人未支付全部保险费,认为保险合同未生效,从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而投保人则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已经生效,应当得到赔偿。

为梳理清该等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效力及保险责任的承担,《九民纪要》(征求意见稿)第96条和《九民纪要》(正式稿)第97条对此进行了如下规定:

96.【未依约支付保险费的处理】当事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投保人已支付了部分保险费的,应当认定合同已生效。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主张按已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财产保险合同未约定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而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以保险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由于此时仍存在有效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应仅以投保人拖欠保险费为由主张免除保险责任,但应允许保险人在应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中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97. 【未依约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当事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但对该生效条件是否为全额支付保险费约定不明,已经支付了部分保险费的投保人主张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保险合同效力

根据以上《九民纪要》的规定,我们梳理有关保险费支付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规则如下:

1、保险合同未约定支付保险费为合同生效条件的情况: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如无对合同效力的限制和约定,则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为合同生效条件的情况:

(1)明确约定支付全部/部分保险费为合同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生效与否根据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确定;

(2)仅约定支付保险费为保险合同生效条件,但未明确约定支付保险费的比例的,投保人已经支付部分保险费时,保险合同生效;如投保人尚未支付任何保险费主张保险合同有效的,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保险费支付不应当区分支付人是否一定为投保人。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以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他人已经代为支付保险费为由,主张投保人对应的交费义务已经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即便支付保费的主体并非投保人,只要保险费已经被支付或部分支付,则保险合同成立且生效。

虽然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在投保人未全部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生效,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失公平。但由于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又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我们认为,《九民纪要》确认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有效,是真正从合同双方主体的地位、合同权利义务的平衡等方面综合考虑的结果。

(二)保险责任承担

《九民纪要》(正式稿)中并未对当事人约定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生效要件且生效要件是否为全额支付保险费约定不明的保险责任承担做出进一步规定。我们透过《九民纪要》(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最高法更倾向于认为,当事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投保人已支付了部分保险费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主张按已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种观点是基于公平原则、考虑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结果,但我们认为这只是从民法角度所谓的结果公平,却并无法律法规层面上的依据。按照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有约束力、是否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推演逻辑,既然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满足,则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不存在合同部分生效的中间地带,则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不应当部分承担保险责任,前述论证排除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有权按照投保人支付的部分保险费的比例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情形。从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利益的角度,可以将投保人未缴纳的保险费在保险金中扣除,以此作为调节机制。且不论《九民纪要》(征求意见稿)所述观点对错,《九民纪要》(正式稿)删除了责任承担的裁判规则部分内容,则表明该问题尚需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检验。

对于保险合同未约定生效条件时,如投保人未支付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我们认为套用合同生效与否、权利义务是否存有的逻辑,该等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既然保险合同生效,则保险人就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答案显而易见。当然,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可以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有)。

综上,不论保险合同是否约定生效条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于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全部保险责任,我们认为,应当总体遵循以下原则: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应当取决于保险合同的效力状态。

注释:

1.《保险法》(2009年)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本文为中伦律师事务所刘新宇律师团队独家供稿)

    责任编辑:郑景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