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散 | 平遥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违者依法依规处罚!

日前县政府发布《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燃点旺火的通告》,按照通告规定:我县北至108国道(108国道与东外环交叉处至姚村西),东至惠济路以西至大西高铁、南沿大西高铁至桥头村,西至桥头村--姚村围成的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
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经县政府同意,并发布政府公告。
对违规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政府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罚。
范耀宏强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开展禁燃禁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决打赢禁燃禁放攻坚战;要强化宣传,营造浓厚氛围,织密禁燃禁放工作的“巡查管控”网,全面推进禁燃禁放工作落到实处;要压实领导责任、强化部门协同、严格督导问责,确保禁燃禁放工作取得实效,共同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环境。
附:平遥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燃点旺火的通告
为进一步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有效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全县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平遥县城区2019年禁燃区划定和禁燃区清洁能源替代实施方案》(平政办发〔2019〕58号)等要求,现就平遥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燃点旺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北至大运一级路(大运一级路与东外环交叉处至姚村西),东至惠济路以西至大西高铁(包括平遥中学、海峰家园、阎良村、西郭村、小城村),南沿大西高铁至桥头村,西至桥头村--姚村围成的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
二、全县范围内下列地点及其周边100米范围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
(一)全县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二)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高速口、铁路及高铁专线沿线;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
(五)林区、公园等重点防火区。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全县预警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生态环保、气象部门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四、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经县政府同意,并发布政府公告。
五、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急部门是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宣传、市场、交通、城管、生态环保、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和旺火管理的相关工作。街道办、社区及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实施工作。
六、对违规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市场等政府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分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市民应当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违规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行为。全县各级领导干部及职工应当带头模范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共同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环境。(举报电话:110、12350、0354—5624396)。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平遥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4日



原标题:《扩散 | 平遥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违者依法依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