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需要律师 ”——宁波律师制度恢复后的第一位女律师韩导先

2019-12-25 15:28
浙江

人物简介:韩导先律师,女,1934年4月出生,余姚人。1955年1月从余姚初师毕业分配上虞县谢桥乡中心校当教师,1955年8月任上虞县海南乡中心校校长,1956年9月到余姚师范学校学习,1959年任余姚师范学校团委专职干部,1962年至1979年间多次调动,任过乡、公社和中学的校长、负责人、总务主任等职务。1979年9月27日,开始首次律师执业。1980年1月后,她正式调任律师。

1979年是我国历史发展的重要转折点,也是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的一年。韩导先作为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后的第一代女律师,见证并参与了近四十年来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

公开为被告人辩护

宁波地区为迎接我国第一部《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1979年9月份在余姚召开了全地区政法干部会议,学习“两法”。期间,试行示范一次公开审理活动,审理的是诸某涉嫌盗窃案,审判长由法院副院长担任,公诉人由检察院派员公诉,组织上选韩导先作为辩护人。9月27日晚,在余姚人民大会堂,不仅参加全地区政法干部会议的代表参加旁听,而且余姚县当地的主要党政机关干部很多也参加了。因事先已向社会公告,老百姓可参加旁听,于是各地群众纷纷赶来,把整个大会堂挤得水泄不通,连过道上和窗台上都坐满了人。在公开审理时,针对检察院提出的指控,韩导先提出“被告人之前的犯罪行为已受惩处,不应重复再受惩罚”的辩护意见,后被法院采纳,写入判决书。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能被法院采纳,见之实效,让人民群众看到了法治的希望!

1979年12月19日,司法部发出《有关律师工作的通知》后,各地开始着手组建律师队伍。因为有那次成功的辩护案例,于是在1980年1月,当地组织部发来调令,调她去当律师。当时她也有点顾虑,想起在1956年建立律师制度的情况,还有在“文化大革命”时,她也受到过一定的冲击。但她相信党、相信人民,相信历史不会重演。对于调动工作去做律师,她还是高兴地接受了。她手持余姚江南中学的介绍信,到教育局、组织部、人民法院报到(那时各地司法机构尚未设立,律师工作由法院代管),正式开始从事律师工作。韩导先成为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后宁波地区的第一位女律师。

1980年4月23日,她参加了建国以来浙江省第一次律师工作会议。1980年8月,参加浙江省第一期律师培训班。虽然此前她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知识教育,但她是师范学校毕业,而且此前一直从事教育工作,非常勤奋好学,于是她边学边实践,使工作很快能顺利开展起来。

人民群众渴望有律师帮助

她从事律师工作初期,百姓来访络驿不绝,办公室经常满满都是人,她经常是讲得泡沫满嘴、身体疲累。因为社会经历了长时间各种政治运动,冤假错案堆积如山,民间也有很多不平之事。她也觉得非常奇怪:那么多此前素不相识的人,怎么会知道她的住址?而且不分白天晚上、节假日或春节,总是想方设法找她的空隙,上门询问。她理解人民群众的迫切心情,尽力帮助他(她)们。人民群众也把律师作为“救星”,将心中的怨屈向律师倾诉,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来找她的人,除余姚本县外,还有宁海、奉化、鄞县、慈溪等地。有些人写来长长的书面材料来信询问,有时她只能连夜加班写回信。虽然做这些咨询回复都是免费的,干多干少,都是拿着一样的工资。但她觉得自己作为律师,应该为公平正义、为国家法治建设勤勤恳恳地工作。

她办理刑事案件,牢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每个案件她都仔细阅卷、认真调查,然后提出辨护意见,大多数意见能被法院接受。80年代初,余姚一社队企业派员去湖南湘西一带采购木材,在湖南怀化装火车运回。在改革开放初期,陈规旧俗、地方保护主义根深蒂固,防止本地资源外流是一些当地公检法机构的传统职责。所以,木材在怀化火车站被扣截,采购员黄某被捕入狱。当地检察院以“投机倒把罪”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开庭时当地很多公检法机关的干部都来旁听。韩导先律师接受委托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她在法庭上提出:地方制定的法规条例不能适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并阐述改革开放、扩大全国资源流通的积极意义,被当地法院采纳。参与办案的有关公检法人员也对她非常钦佩,与她建立了良好的关系。

韩导先对承办的每件案子都是尽心尽力的。多年后,一位曾任余姚法院刑事审判员的法院领导同志与她聊起时说:当年我们对你提出的辩护意见,虽没写入判决书,但量刑时都给予了体现。她在为被告人提出罪轻或无罪的法律意见的同时,也耐心教育被告,希望能帮助曾经犯罪的人能重返社会、重新做人。至今,她还保留着一封来自服刑中青年李某的来信。1981年,李某年仅16周岁,杀死了一老翁,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时,他经常记起韩导先律师当辩护人时对他的教导,努力改造,年年得奖,履获减刑,当时已减至18年。1992年1月,李某又写了一封信,设法寄给她。后来,李某实际减刑至15年,于1993年5月就释放回家了。他出狱后表现很好,还娶妻生子,做了管道工,得到大家的赞扬。这让韩导先律师觉得做了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很为此自豪!

为当地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1985年春,余姚冶炼厂聘请韩导先担任法律顾问。当时的余姚冶炼厂,交易面遍及全国,流动资金量大,是余姚最大的一家地方国营工厂。新采购员多又不懂法律,时发纠纷。当时在贵阳有家企业与余姚冶炼厂有合作关系,但后来违约,收款不发货。她受余姚冶炼厂委托,由该厂人员的陪同下,首次为其远程赴贵阳处理,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从起诉到终结,约用了一周的时间,以胜诉告终。回程1800公里,在“绿皮”火车上坐了三天两夜,两脚浮肿,等晚上回到家,已经筋疲力尽。第二天她刚到办公室坐下,余姚冶炼厂的人跑来说厂里到了一车原材料,都是假的,叫她马上去厂里。她到厂后查看清楚,并向采购员问清了情况。了解到厂里支付的是转账支票,她即时判断对方资金尚未转出。于是提出“立即原车返回”,她一起随车同去,在车上写就了诉前保全申请书和起诉状。

到了当地后直奔法院,递交了两书,并请法院人员查看了实物。法院支持了她的诉求,立即查封了银行账户,并召唤对方当事人到法院,当天调解成功,货款如数返还。余姚冶炼厂厂长万分感动,不但向各级领导报告情况,还写了新闻报道给新闻媒体,此事在余姚当地轰动一时。于是,当地企业纷纷提出聘请韩导先为法律顾问,余姚法律顾问处开始忙碌起来。后来,她也从办理刑事案件,逐渐转向办理经济、民事案件。

律师制度的恢复重建,使百姓的一个个难题得以解开,也帮助企业依法规范经营、顺利发展,增强了经济发展的生命力。可以说,余姚的经济能实现快速发展,有韩导先等一批律师在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为百姓维权的同时也促进依法行政

1990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虽然有一些“民告官”的案件,但一般人还是不敢告当地的政府。2003年的一天,明伟乡苏楼村(现属梨洲街道)的农民楼某的妻子哭着来找韩导先律师,诉说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后,分到的地虽然是她家在种着,但没有拿到土地承包证,近来有人传说,她家的承包地要被收回,归还原承包人了。农民一家靠种地吃饭,如果被收回了土地,怎么办呢?她非常着急,韩导先接受了她的案子,经查阅县里的档案,发现她家的承包证已下发,其他农户都已签收,唯她家没有签收。又看了同村承包证,知道发证主体是当地人民政府,盖有大大的红章。

于是,韩导先律师就决定起诉当地政府。当地政府接到应诉通知后,派人到村里来调查情况,这下就闹翻了整个村子,众说纷纭,舆论一片哗然,乡里与村干部乱了手脚。楼某一家也觉得十分紧张,如临大祸。在开庭的前一天,楼某的妻子满脸愁容,又来找她,说村里人都劝她别告政府,明天不去参加法院审理。韩导先心中有十分把握,并告诉她;如果你们家有遭祸殃,我替你去;如果有经济损失,我替你赔!在她的鼓励下,楼某妻子接受了她的意见。

第二天照常开庭,法官也依法审理。庭审结束后,她向当地政府的代理人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后来,当地政府按照她的意见去做了,让楼某一家顺利地拿到了土地承包证。造成本案的原委是当地村干部不懂法。在该土地的前承包人提出意见后,当地村干部觉得为难,就扣住她家的土地承包证不发,这是一件在当地引起轰动的“民告官”案例。提起行政诉讼,不仅是为当地百姓维权,而且促进了当地政府依法行政,使用法律手段调整好政府管理与公民的关系,处事妥善,维护了各方的利益,并树立了一个榜样。

韩导先也影响着在她周围工作的青年,很多人也走上了律师的岗位。1981年,余姚司法局成立,招收了一批优秀青年人员,他们在司法局工作时,看到律师能起到的作用与实际成效,经常跑来她那里向她讨教,有时她去外地办案,也经常会带他们同去,以了解办案情况,丰富办案经验。如今,当初她指导过的一些青年人已成为当地的知名律师了。

来源:宁波市律师协会

原标题:《“时代需要律师 ”——宁波律师制度恢复后的第一位女律师韩导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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