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理财平台兑付危机中的律师作用探索——以刑事风险防控为视角
作者孙宇来自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摘要
理财平台的风险,呈现由P2P等关联的线上线下平台,向私募基金、持牌金融机构转变的趋势。理财平台涉及P2P、投资管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私募基金等多种形式的公司,出现兑付危机进而引发刑事风险的根本原因,是此类理财平台缺乏盈利模式。风险防范案件,人的因素至关重要,平台实际控制人的面对危机时的担当、坚韧性、社会交往能力,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及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于此类案件态度,律师的勤勉度、专业度、持续关注度,在某种程度上共同决定了委托人及平台的生死存亡。
关键词:理财平台 兑付危机 刑事风险防控 律师作用
一
当前理财平台的严峻形式
2018年6月份以来,理财平台陆续“爆雷”,杭州、上海、深圳、北京、广州等地是“爆雷”的重灾区,尤其是网贷行业第三方评级机构,网贷之家的关联理财平台投之家被深圳南山区经侦立案侦查后,网贷行业信心坍塌,交易量持续下降,整个网贷行业陷入系统性的金融风险。投资人损失惨重,由此导致了投资人自杀自残、冲击理财平台办公场所、围堵殴打平台高管员工、冲击政府机关维权上访等一些列社会问题。
2018年8月6日,100多家网贷平台受损群体串联进京上访,引起了中央高度重视。截止到2018年8月,网贷行业2000多家平台(不含关联的线下平台),其中250余家平台“爆雷”,投资待兑付余额1.06万亿,缺口不清。理财平台的风险,呈现由P2P等关联的线上线下平台,向私募基金、持牌金融机构转变的趋势。对于存在的风险,缓慢释放,逐步引爆,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社会动荡。
二
今年以来的案例分析
2018年以来,不含理财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辩护案件,笔者接手了近三十家平台咨询、委托,其中接手20多家理财平台刑事风险防控咨询、委托服务,3个平台的投资人咨询、委托挽回损失,1个区政府委托律师对接线下理财平台的维稳工作。其中,绝大部分平台的委托咨询是在2018年6月份之后。
上述理财平台涉及的P2P、投资管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私募基金等多种形式的公司,业务模式涉及消费贷、助农贷、现金贷、助农贷、供应链金融等,存在的最大的问题是自融,出现兑付危机进而引发刑事风险的根本原因,是此类理财平台缺乏盈利模式。除一家平台将投资人全部转化为隐名股东,进行跨境商业地产投资做实资产外,其余的平台均没有盈利模式,平台运营成本、获客成本高于作为居间方的佣金收入,造成了老老实实做居间方的网贷平台将来的清盘时的兑付率低,而大量自融平台的清盘时兑付率高,出现了劣币逐良币的现象。
上述问题平台,因缺乏盈利模式,共同的出路是将存量业务做大后打折出售,或通过网贷备案后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其实上述两个出路可以归结为一个出路,即找“接盘侠”接盘。但是将存量资产做大,将导致平台兑付缺口进一步扩大,为了降低不合规的业务进而通过网贷备案,将不合规业务兑付,又减少了资金池中流动资金,进一步加剧了平台的兑付危机。上述出路在网贷备案无限期推迟的情境下,陷入了死循环。
三
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和刑事政策变动给了理财平台平稳着陆的一定空间
理财平台的刑事风险防范工作,律师不能也不应该在站上帝视角,事态的发展是动态的。接触了大量理财平台兑付危机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后,在案件受理、初查、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罪名选择、“侦辩交易”“诉辩交易”、量刑标准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规律及司法潜规则。此类案件适用法律虽然是一致的,但法律的落实掺杂了各种因素,不同时间、不同地区打击的决心、打击的尺度不同。风险防范案件,人的因素至关重要,平台实际控制人的面对危机时的担当、坚韧性、社会交往能力,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及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于此类案件态度,律师的勤勉度、专业度、持续关注度,在某种程度上共同决定了委托人及平台的生死存亡。
上述理财平台的实际控制人、高管,在平台兑付危机出现时进行咨询,而不是在投资人已经开展维权工作、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后才想起找律师委托、咨询,本身说明了其具有一定的刑事风险意识,而前期大家可能听到的比较多的一个词是平台实控人“跑路”了。从“跑路”到“爆雷”,再到宣布“清盘”的演化,这个过程给了刑事律师探索业务的空间。
(一)刑事政策的变动
2018年6月份上海地区打击此类犯罪的尺度较为严格,但是随着此类案件量的激增,7月至9月以来,上海地区打击此类犯罪的尺度逐渐放松,投资人报案后受理难度逐渐加大,这提醒我们在此类平台刑事风险中需持续关注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的受理、立案的尺度。理财平台兑付危机引发的刑事犯罪是经济类犯罪,社会公众和司法机关对于此类犯罪的宽容度较自然犯罪有所放松,对待理财平台只要能将投资人的前还上,或者虽不能完全归还资金有缺口,但能按照一定的兑付计划归还,投资人能够接受兑付计划、不去办案机关大规模报案,即使主观上已经判断理财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公安机关也不会轻易立案侦查,立案后也不会轻易采取强制措施,即使需要采取强制措施,也存在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的空间。
(二)此类案件激增客观上造成了司法机关选择性办案
兑付危机下,“爆雷”“跑路”的平台激增,办案机关没有人力来办理每一起可能案件。仅从上海某区统计的数据看,截止2018年8月初,该区非法集资类犯罪立案186起,6月以来接报49起,涉案金额30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近19万人,未兑付的16.5万人,未兑付金额近160亿元。而一个区的经侦支队40人左右,减去不办案的领导、内勤等人员,办案人员有限。非法集资案件系涉众型案件,投资人、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查证起来繁琐、周期长,办案机关没有人力、物力、精力将每一起报案受理、初查、立案、侦查,办理每一起刑事案件。而那些被办案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多是投资人施加了大量压力、领导交办或者有其他重大影响的案件。
立案侦查后,刑事诉讼程序启动,若无合理理由不能撤案,司法程序将一直走下去。办案机关除面临侦查工作外,还需要面对大量投资人向其挽回损失的诉求,部分情绪不稳定投资人会给办案机关、政府其他部门施加压力,促使公安司法机关帮助其挽回损失,甚至采取冲击有关部门、集会游行示威等极端手段表达诉求。公安机关作为一线的办案机关,同时又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线行政机关,压力陡然增大。故,在平台存在兑付危机时,平台通过积极沟通投资人、出具兑付计划并切实履行,保持投资人情绪稳定,即使平台存在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及相关政府部门,现阶段也很难有主动推进案件的动机。
(三)刑事风险的成因已经存在,降低被有关部门筛选为调查重点,进行实质审查的概率
进行咨询、委托的理财平台实控人、高管,其刑事风险已经形成,律师能做的不是将风险消灭,而是将风险降低。引用一位学者的话说,中国的企业家都是有原罪的,这句话放在理财平台尤其是线上线下的理财平台更是如此。陈瑞华教授将刑事风险防范细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律师在事中、事后介入为理财平台进行刑事风险防范,并不能消灭风险。基于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和刑事政策变动给了理财平台平稳着陆一定空间,律师可以运用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对司法现实的了解,以及处置大量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经验,推测出国家层面和不同地区对于处置此类犯罪的刑事政策趋势,为理财平台提供维稳、兑付、资产处置方案,协助平台与金融办、公检法机关、政法委、政府沟通等提供法律意见,从而降低理财平台被有关部门筛选为调查重点,进行实质审查的概率。
四
防范律师自身刑事风险
律师为理财平台提供刑事风险防范,需要注意自身的执业风险及刑事风险。此类业务,与律师打交道的多是已经存在刑事风险、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司、个人,律师在接受咨询、委托时,说话、办事、收费应注意自身风险,尤其应具有镜头下办案的意识,即每一次与委托人的接触,均应以有可能被委托人录音、录像,被办案机关技术手段监控的意识。
(一)告诫委托人不要伪造、毁灭证据。否则可能因账务、合同查证不清被办案机关将罪名推定为集资诈骗的可能。
(二)避免涉嫌辩护人伪证罪。律师在接受法律咨询时,可以先让咨询人介绍平台情况、在平台作用地位等,律师根据其陈述梳理合理对其有利和不利问题,避免存在诱导性的言语。有时委托人会认为律师说话比较模糊,没理解或者感觉“不解渴”,律师可坦率的告知此类业务的律师及委托人双方的风险,争取对方理解。
(三)避免律师收费被办案机关认为是协助涉案人员转移资金、洗钱套现等。理财平台刑事风险防范,因是一个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需要律师团队积极主动的持续与委托人、平台高管、员工、投资人代表、金融办、办案机关对接,协助平台平稳度过危险期,律师收费较高。高收费容易被办案机关、投资人误认为是在帮助平台转移资产、洗钱,故收费一定要规范,建议采取计时收费的模式,并将律师的工作时间、工作事项记录下来,有条件的交由委托人方面定期确认工时。
五
律师作用探索
平台方需要律师提供可视化,具有切实操作性的方案。律师提出方案与建议后,平台方会结合其社会经验、社会关系及对该行业的了解,综合衡量、抉择。理财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其社会经验、人脉及对该行业的了解一般是超过我们律师的,他们之所以会选择律师在兑付危机中介入,一是看中了律师的法律专业度,二是看中了律师处置此类案件的经验。有时平台方甚至一个电话,实时向律师问询处置方案,律师需要在短时间内对多种方案做出分析判断,供平台方选择。
当前理财平台兑付危机中,刑事律师除了立案后的刑事辩护工作外,可前置探索刑事风险防范业务,力求使理财平台在兑付危机下,以切实可行的兑付方案代替平台“爆雷”,以及时公告、负责任的态度对接投资人代替平台“跑路”,以主动上门态度沟通当地方政府、金融办、政法委、公安机关代替被上述部门找上门来,以协助地方政府稳定投资人情绪、避免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政府维稳协助者的身份,代替被地方政府及办案机关列为“麻烦”制造者。从一个将来可能因涉嫌犯罪被打击处理的理财平台,转化为协助地方政府处置群体性事件、防范金融风险的“助手”。理财平台平稳着陆,现阶段已经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而是可能会恶化为社会问题、政治问题的综合性问题。
具体到此类案件律师的作用,根据过往经验,总结如下:
(一)为理财平台实际控制人及高管提供专业法律咨询,上述人员关心的问题诸如理财平台是否要撑下去、撑下去的条件、撑下去潜在优势及风险,特定关系人诸如配偶、情妇情夫、亲属、下属能否不涉案,特定关系人不涉案的优势,是否归还资金、归还比例、归还时间节点,接盘后对待平台前期实控人态度,如何避免定罪为集资诈骗,前期是否回避、出国以及回避、出国可能产生的影响,自首前的准备、如何自首、何时自首等。
(二)参考过往经验,提供方案供理财平台参考,在资金出现紧张时,如何积极自筹资金、与投资人协商展期、延期、逾期、复投、提现、变现、兑付、分期还款等方案,当自筹资金出现缺口,及时正面应对,舒缓投资人负面情绪,维持公司重点人员稳定不离岗、公司财产、账务安全。
(三)协助整理收集对平台及相关人员有利的证据,梳理公司投资人、资产、项目,建议平台积极主动的对接当地政府、金融办、信访办、政法委、属地派出所、经侦,通报理财平台当前的兑付危机情况并争取理解与支持。在部分平台实控人回避、出国的情况下,充当与上述机关沟通的桥梁。
(四)遇到极端情况,如投资人自杀、自残,去公安机关报案,冲击平台办公场所、实际控制人、法人、股东住宅,跟踪围堵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去政府机关、司法机关集会游行示威的,律师掌握信息后及时通报,必要时协助平台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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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5卷(案例法学研究会卷)。转引转载请注明出处。
原标题:《当前理财平台兑付危机中的律师作用探索——以刑事风险防控为视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