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法院:为买潮鞋,学生哥怒砸14万元引发官司!

2019-12-12 16:19
广西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开启新征程 / 谱写新篇章

平南县人民法院宣

近年来

微商代购行业发展迅速

不少人都有在朋友圈找微商代购的经历

然而

微商收了钱却不发货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严重损害了买家的合法权益

日前

平南县人民法院

依法审结了一起微商代购纠纷案

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王某返还货款144700元给原告高某

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在微信上通过周某的推荐,添加了昵称为“小夫的胖虎”(案外人)的好友。2019年6月3日,原告高某通过微信向被告王某订购阿迪达斯、耐克等品牌的球鞋,并于同月3日、5日转账共计144700元给被告。王某与其上家“小夫的胖虎”联系买鞋事宜,在收到原告款后转账共125800元给“小夫的胖虎”。6月14日原告高某在微信中询问被告王某球鞋是否出货,被告回应“快了”,7日1日原告在微信中要求被告发货,并要求被告在一个星期内解决荧光、倒钩的货,被告回应“好”,但被告至今未发货给原告,亦未退钱给原告。由于与王某多次沟通发货或者退款无效,原告遂一纸诉状将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返还货款1447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434100元,合计578800元,此外该案诉讼费、差旅费由被告承担。

就是“一诺千金”的意思◥

庭审中

原告高某自认其向被告购买球鞋是帮亲朋好友、同学等代购以赚取一定的费用。被告王某长时间收了原告的钱却不发货不退款,理应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是属于团队性营利模式,各自有自己的营利空间,各自的买卖也是自己做主,原告委托被告递交货款,在此过程中,被告没有收取任何利益;原、被告的共同上家是周某,周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收取货款后未发货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以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予以证实,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收取货款后经原告催告未发货,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已无继续履行的意向,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44700元给原告,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应否支付赔偿金给原告的问题。原告诉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因被告欺诈而要求被告支付三倍赔偿金,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应当是指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终极消费的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而不是为了从事生产经营或者职业活动的需要,原告自认其是帮亲友代购球鞋以赚取利润,故在本案中原告不属于消费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且从被告积极联系上家订购球鞋、被告在收取原告的货款后马上转了大部分货款给上家等行为来看,被告并没有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故在本案中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关于原告代理人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差旅费应否支持的问题。因该差旅费并非被告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是必须支出的费用,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是代原告转交货款、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法院认为,原告支付的几笔货款均是直接支付给被告,催促发货时亦是直接要求被告发货,故被告的该辩解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被告的上家未发货给被告,是被告与案外人的关系,原告与案外人无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故对被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另行向案外人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法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微信购物三大骗局:

号称海外代购,其实消费者是用高价买到假货;

消费者发现是假货,但是卖家拒绝退款;

消费者支付了货款之后,微信店家不发货等。

当前微信等形式的网络代购在给市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很多购物风险,相对于线下交易,微信交易存在着卖家身份难以确定、代购商品真伪难辨、交易过程缺少监管等问题,消费者在委托他人代购时最好清楚代购人的身份信息,并妥善保管好代购时的单据证明、或者购买过程中的交易记录等信息,以便出现纠纷时可以诉诸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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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李仲权 陈慧霞

原标题:《平南法院:为买潮鞋,学生哥怒砸14万元引发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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