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司法加码打击职业索赔:驳回以消费者名义提起的行政诉讼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2019-12-13 18:31
来源:澎湃新闻

职业索赔的恶意投诉将不予受理,这一新规实施前,杭州互联网法院的一份司法判决提前加码打击职业索赔现象。

12月1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的一起案件显示:杭州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不受理职业索赔人郭某的投诉被起诉后,法院驳回郭某起诉,理由是其非因生活需要购买商品,不享有普通消费者权利,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此前10天,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举报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不予受理职业索赔的恶意投诉。

这也意味着,以“打假”等名义实施恶意投诉的“职业索赔”行为将受到规制。上述案例系《办法》正式实施前,国内首起公开驳回职业索赔人行政起诉的判决。

职业索赔人网购后起诉商家索赔被驳回

案情显示,2018年4月18日,郭某在某公司网店购买6个执法助手记录仪,总价款为4680元。4天后,其在网上又购买5个其他品牌的记录仪。

此后,郭某联系某公司客服人员,对方告知其所售产品品牌是“A品牌”,可以退货退款,郭某则表示“使用了”。

郭某认为某公司网店标示的品牌与实际交付的产品并非同一品牌,该行为构成欺诈销售,遂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将某公司和某电商平台诉至深圳市龙岗区法院。

在诉求里,郭某不仅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退还货款,还要求支付赔偿金,并由电商平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郭某没有证据证明购买案涉商品系基于消费目的,且购买6个执法记录仪用于同一辆车使用不符合常理,在其购买商品后,某公司客服已告知可以退货退款,不存在故意欺诈行为。最终,龙岗区法院仅支持郭某退还货款的诉求,未支持支付赔偿金等诉讼,并要求其将购买的记录仪退回。

郭某不服龙岗区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后,深圳市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非因生活需要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具原告资格,驳回起诉

澎湃新闻注意到,郭某不仅发起了上述民事诉讼,还向杭州西湖区市监局发起投诉。西湖区市监局以龙岗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生效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是,郭某将西湖区市监局告上法庭。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判断郭某与西湖区市监局的决定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应审理查明其是否为生活消费而购买案涉商品,且在购买时主观上是否陷入错误认识。

法院认为,执法助手记录仪并非经常性、易损耗消费品,郭某辩称其一次购买6个执法助手记录仪系在同一辆车上使用,显然不符合生活常理和正常消费心理,且无法提交证明购买案涉商品系基于自身消费目的的证据。

法院认为,在郭某购买商品后,与某公司客服交涉前,又在网上购买相等数量的其他品牌执法助手记录仪,在与某公司客服交涉后,已被告知可以退货退款。郭某在“明知”的情况下表示案涉商品已使用,这也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正常消费心理,且说明其并未受到欺诈。

基于此,法院认为,郭某非因生活需要购买商品的行为,不享有普通消费者权利,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驳回其起诉。

澎湃新闻注意到,这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办法》,明确职业索赔的恶意投诉不予受理后,国内首起公开驳回职业索赔人行政起诉的案例。

今年12月2日发布的上述《办法》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

这意味着以“打假”等名义实施恶意投诉的职业索赔行为将受到规制。该《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蒋子文
    校对: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