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下车被撞身亡,责任怎么划分?

2019-12-11 10:05
黑龙江

一、案情回顾

2019年3月9日,杨某乘坐同事蔡某驾驶的货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因车辆突发故障,蔡某将车停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与杨某一同下车查看车辆情况。此时,周某驾驶小客车从后方驶来,由于疏忽大意,将蔡某、杨某直接撞至10余米开外,造成两人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高速路行政执法部门赶往现场后认定:

蔡某在高速公路上停车,既没有设置警告标志,又未及时转移车上人员,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周某未仔细观察路面情况,临危处置不当,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杨某对交通事故发生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后死者杨某的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蔡某家属、杨某工作单位及两车的保险公司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0万余元。

庭审中,杨某家属认为高速路行政执法部门已认定杨某无事故责任,则被告就应对原告所有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方认为杨某作为成年人,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撤离,存在主观过错,因此应承担30%的责任。

对于此种情况,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二、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杨某无需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但其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车辆发生故障时未能及时撤离,反而在高速路车行道内违法停留,对死亡的结果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综合各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周某承担45%的责任,蔡某承担45%的责任,杨某自负10%的责任。而蔡某所负责任由其单位承担,但由于该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原告放弃在本案中主张相应赔偿金。法院遂依法判决周某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交通事故责任不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是行政执法部门对事故原因的确认,而民事赔偿责任则是法院在综合考虑当事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所确定的赔偿责任。乘客虽可能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是对造成自身损失有重大过失的,也应自负责任。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高速公路下车被撞身亡,责任怎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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