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言物语】谁该为房屋漏水负责?(上)
徐汇区司法局开设【潇言物语】专栏,定期更新。本专栏将围绕时下关于物业管理及小区治理的热点、难点问题,从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街镇职能管理部门等方面入手,由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廖潇歌及其团队以专业律师的角度进行探讨分析。本期围绕常见邻里纠纷——漏水,分三期告诉你如何维权!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廖潇歌


案例一

2015年3月,杨某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建设的商住楼302室房屋一套(一、二楼为商铺,三楼以上为住宅)。双方在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该商品房配套公共建筑使用权归出卖方(A房地产公司)。
2016年6月,该房屋交付使用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后,杨某便装修302室并对屋内的自来水管线进行了改装。杨某随后因工去外地三个月,该房无人入住。
2016年11月某日,在杨某楼下经营茶叶生意的李某开门发现店里向外流水,见库房屋顶的自来水管处涌出一条水柱。
事故发生
李某找来物业关掉总供水阀,止住了水。
物业联系到了杨某,并在物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对被水浸泡的茶叶进行了清点,为保全证据,李某请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现场事实及受损清单进行了公证。
证据保全很重要
同日,杨某也向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对“302室房屋因自来水主管道阀门脱落、跑水的现状”予以证据保全。
漏水事故发生后,李某多次找杨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果。
杨某
李某
你家房屋漏水造成了我的损失,赔!


2016年12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5万余元。
提起诉讼
杨某以发生漏水事故是由于A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的主供水管道阀门破裂、脱落造成为由要求追加某房地产公司为被告。
经审理查明,A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于2015年4月取得合格竣工验收。该商住楼交付使用后,多次发生供水阀门破裂、脱落事故。2017年1月,该商住楼再次发生漏水事故。
庭审中,A房地产公司主动放弃302房室内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是否是杨某改装室内供水管线所致的司法鉴定。
另查,依据A房地产公司给杨某和各住户提供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保修协议,A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商住楼,自交付使用之日起,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发生本次漏水事故时,给排水管道尚在保修期内。据此,法院最终判决由开发商A房地产公司承担因漏水导致李某的损失。
律师评析
首先,根据A房地产公司与住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该商品房配套公共建筑使用权归出卖方”和A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给排水管道尚在保修期内的事实,A房地产公司是302房室内供水主管道的使用人和维修人,即对302房室内供水主管道负有管理职责。事实上,在发生此次漏水事故之前之后,该商住楼因供水阀门破裂已发生多家多次漏水事故,被告A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虽然取得合格竣工验收,但并不等于其销售给杨某的302房屋室内供水主管线没有质量问题。
其次,本案杨某在装修302室时的确对室内供水管线进行了改装,此改装是否是引起302房室内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的直接原因或原因之一?A房地产公司虽然坚持是“杨某擅自改装管道造成漏水事故”的,但又主动放弃了唯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机会,即对302房室内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的原因进行鉴定,以致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按现有证据裁判,判决A房地产公司赔偿李某的损失。
本期案例到此结束,下期精彩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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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潇言物语】谁该为房屋漏水负责?(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