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不求人|法院判决下来后,行政机关还不予履行,怎么办?

2019-11-28 11:26
黑龙江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在法律纠纷中,原告胜诉,本以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维护,但是却出现被告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的情况,此时的被告可能是个人、企事业单位、或者是国家的行政机关,那么,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行政判决,该如何处理?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这条措施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中含有罚款内容,行政处罚被撤销的情况以及行政赔偿案件中,被告行政机关被判承担赔偿义务的情形,此外,对行政机关采取的没收财产等财产性处罚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的,同样适用此执行措施。划拨的方法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行政机关在法院判决撤销重作后不作为的,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这条处罚措施比照上条处罚措施,属于间接强制措施,通过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而强制其履行义务,称执行罚。采取这种强制措施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1)对有规定履行期限,且在限期内未履行的,方可适用罚款措施;(2)能够采取划拨方法强制执行的,一般不采取罚款措施;(3)人民法院决定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行政机关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罚;(4)每日罚款数额控制在50-100元之间,并从期满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至行政机关履行判决裁定之日止,按日论处。实践中,采取这一执行措施,是为了制裁拒不执行裁判的行政机关,所以应明确告知被执行机关,使其畏于制裁而自动执行,否则起不到震慑作用,仍然对执行无济。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这条执行措施同样属于一种间接强制执行措施。适用该强制措施应明确:(1)发司法建议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其中上一级行政机关既指某一行政部门所属的政府,也指上一级主管部门;(2)这里的司法建议主要指建议有关机关或部门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3)由于该强制措施系间接强制措施,发出司法建议后,仍要执行裁判内容。

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如果认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除对该机关适用强制措施外,还应由法院作出书面裁定,经院长批准后,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适用此强制措施,要达到情节严重,同时要使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行政案件生效后行政机关不主动履行行为使法院生效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同时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为未得到纠正,影响司法权威性、行政公信力。针对此情形应在实务中多方配合,逐步建立起分工明确,利于操作的执行制约制度。

文案:于桂梅

编辑/排版:张浚揉

原标题:《打官司不求人|法院判决下来后,行政机关还不予履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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