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抢又盗,严惩在后!被告人郑某数罪并罚没商量

2019-11-27 17:15
广东

驾车抢劫摩托车上人员手提包还连人带车将他人撞倒在地,此后被告人在盗窃电动车时被民警人赃俱获,被告人最终因抢劫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受到法律的惩处。日前,这宗案件在汕头龙湖法院已一审判决。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与同案人郑某伟(已被判刑)驾乘一辆摩托车至汕头市潮阳区海门镇安海路附近路段时,见被害人林某进驾驶一辆摩托车载着被害人黄某珠、丁某珍在其前方,遂尾随其三人至无路灯路段,由被告人驾车从其后侧靠近并用车头顶撞被害人林某进驾驶的摩托车,同案人则伸手拉拽被害人黄某珠夹在左腋下的手提包(包内有苹果5手机、VIVO牌Y66型手机各一部,现金1600元),被害人黄某珠见状用右手紧紧拉住手提包不放,但仍被同案人用力拉拽抢走。期间,被告人驾车再次顶撞被害人林某进的摩托车致其与被害人丁某珍、黄某珠三人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受伤后载同案人逃离现场。

后被告人与同案人以400元的价格将VIVO手机卖给其表弟姚某,将苹果5手机留在其店里。

经鉴定:黄某珠、丁某珍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林某进的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林某进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身左后侧见碰撞痕迹,车身右侧见多处刮擦痕迹。上述被抢苹果5手机的价格为250元。

2018年11月4日15时多,被告人携带撬盗工具,到汕头市龙湖区时代东二街林百欣图书馆门口路段,发现被害人张某帆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为2485元)停放在该处。被告人趁四周无人察看之机,持上述工具撬盗该车。得手后,被告人驾驶该车逃至龙湖区时代北一街汕头市财政大楼旁路段时,被巡逻民警人赃俱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赃车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

龙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驾驶机动车辆采用撞击等方式强行夺取他人财物,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其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鉴于被告人在抢劫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实施作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对抢劫罪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其所犯数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对其所犯盗窃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素材提供: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END

原标题:《又抢又盗,严惩在后!被告人郑某数罪并罚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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