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课丨高以翔录制“高强度”节目时猝死,节目组是否担责
11月27日,因电视剧《遇见王沥川》中“王沥川”一角而为人熟知的台湾演员高以翔,在宁波录制浙江卫视节目《追我吧》时发生意外,不幸“心源性猝死”,时年35岁。
事发后,不少声音质疑节目组安排明星参与的项目强度过大,且在气温较低的情况下通宵录制,“追我吧节目难度和强度”“别录了”等话题相继登上微博热搜。
律师丁金坤认为,娱乐节目不同于体育竞技,体育竞技都是专业人士,且属于民法上“自甘冒险”,而娱乐节目只是一个正常人的表演,组织方对参与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明星意外逝世,网友喊话节目组“别录了”
27日上午,高以翔经纪公司@傑星傳播有限公司 发布官方声明,称高以翔在11月27日凌晨,在节目录制过程中突然晕厥,经近三小时急救后,不幸离开。中午,浙江卫视《追我吧》官方微博@追我吧 发布声明称,高以翔是在“奔跑时突然减速倒地”,节目现场医护人员第一时间展开救治,并紧急将其送往医院。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全力抢救,医院最终宣布高以翔心源性猝死。
不少与高以翔有过合作的演员纷纷发微博悼念。曾与高以翔共同演出《遇见王沥川》的演员@焦俊艳 发布微博称,“因为你演活了王沥川,我才相信我是谢小秋,很庆幸能和你一起完成这部优秀的作品,很庆幸能认识一个如此温暖可爱的人……以翔同学,在另一个世界,你要继续做你的慢性子。”
“太难过了,这么完美的一个人!所有的年轻人在外工作首先一定要自己爱护自己,不要拼命。” 演员徐峥在微博中对高以翔离世表达惋惜之外,也提及“节目的安全防范意识也太差了”,应承担责任。
《追我吧》是浙江卫视推出的夜晚城市实境追跑真人秀,其总导演陆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节目主要包括时间争夺战、赛道追逐战以及最终爬楼速降等内容,“对艺人的体能要求特别高”,“需要艺人具有拼搏精神”,敢拼。
根据往期内容,明星在节目中曾做过走梅花桩、飞檐走壁、徒手爬高楼等项目。即便是邹市明、李小鹏这样的专业运动员,也曾在节目中出现腿抽筋、体力不支的情况。
高以翔发生意外后,不少网友质疑《追我吧》对明星而言强度过大,以及应急预案不足,导致发生悲剧。“追我吧节目难度和强度”“别录了”等话题因此登上微博热搜。
律师:组织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在此次事故中,节目组应承担什么责任?律师丁金坤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 “高以翔同浙江卫视<追我吧>节目组属于演出合同关系”,而该节目主题是在城市的深夜展开的明星与素人的追逐竞技,对于参与者有体力要求,组织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丁金坤称,关于节目组对高以翔是否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须看以下三点:一,节目组是否工作强度太大,导致演员过于劳累,过度消费演员?二,节目组的节目是否体力要求太高,有不适合一般人的运动,而只适合运动员的运动?三,节目组的安全保障工作是否到位,譬如对高以翔的抢救是否及时,有无错过最佳的抢救时间?
“以上任何一点,如果节目组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丁金坤说,关于节目强度问题,这需要专业评估。他注意到,以往播出的内容中,李小鹏、邹市明也曾在节目中喊过类似“我不行了”的话。
律师周铭认为,一般情况下,在娱乐综艺节目前,节目组应该和明星之间有相应的协议,涉及到参与人员,节目内容、时间、报酬、肖像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发生伤害的责任等,节目组应该会给上节目明星购买相应的保险,尤其涉及有一定危险和高强度运动的节目。“无论如何,节目组应该保障每个节目参与人的安全,这是基本的义务。”周铭称。
对于节目组应承担的义务,律师邓学平进一步解释称,录制前,节目组对可能存在人身危险性的项目,负有告知、提示义务;录制中,负有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在出现危险情况时,负有及时救助的义务。
“若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节目组应承担侵权责任和赔偿责任。”邓学平认为。此外,高以翔与经纪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因此,高以翔作为经纪公司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了人身损害,经纪公司作为雇主或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澎湃新闻注意到,有声音认为,参加高强度的节目前,高以翔及其经纪公司应意识到风险,自身或要承担一定责任。对此,邓学平认为,作为节目参与人,高以翔及其经纪公司应事先了解节目的人身危险性,对自身能力作出相应的判断,从而尽可能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但这并非是法律赋予的强制义务,因此若在高以翔自身不存在疾病因素的情形下,其本人不负有法律责任。”
“高以翔前程似锦,突然辞世,无比可惜。”丁金坤认为,娱乐节目不能“太野”,要注意度,保护好参与人身体不受伤,如果过度“就会发生侵权活动”。对此,周铭认为,有些综艺节目博眼球的风格“要改改了”,“安全保障措施要到位,关注节目过程中的突发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