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40事|鱼鹰引发质询案 法院纠错重判
编者按
2019年是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四十周年,四十年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不断刷新履职纪录、助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主法治建设。
《上海人大月刊》推出纪念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40周年专题报道“40年40事”系列报道。“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将陆续转载,回顾那一个个精彩的历史瞬间。

三位委员现场质询
法院重新审理
……
“元凶”居然是——
一只鱼鹰!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顾念祖到会听取质询和意见,民事审判庭庭长蒋福元就质询作了答复,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华联奎表示高级人民法院将认真研究审查这个案件。会议决定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复审,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一起因鱼鹰而起、涉案金额为三百元的民事诉讼案件,何以如此“兴师动众”?
先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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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
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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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鹰,学名鸬鹚,善捕鱼,在农耕时代是渔民捕鱼的好帮手。我国古代就有驯养鸬鹚进行捕鱼的记录,杜甫也有“家家养乌鬼,顿顿食黄鱼”的诗作,里面所说的“乌鬼”指的就是鸬鹚。
鱼
鹰
捕
鱼
作为一种传统渔法,鱼鹰捕鱼有其天然的缺陷——只能冬季捕鱼。因为其他季节水温较高,鱼比较活跃,鱼鹰比较难捕获,冬季水温低,鱼不太游动,捕捞相对容易。而冬季雌鱼体内往往有大量鱼卵,鱼鹰下水后不择大小,全部消灭殆尽。这种捕鱼方式会造成区域内鱼类资源迅速衰竭,不利于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1982年2月27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同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鱼鹰捕鱼“违规”
这是我国第一个以法律形式保护渔业资源和养鱼者权益的文件,其中第四章第十五条“在水产养殖水域内,对鱼鹰船和其他破坏水产资源的捕捞工具、捕捞方法应予坚决取缔”正式将鱼鹰列为“违规”的捕鱼者。
◆禁用鱼鹰捕鱼
1983年,市水产局根据暂行规定制定了《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其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严禁使用毒药、爆炸物、交流电、石灰水、猛狩、密眼网、鱼鹰等严重危害水产资源的渔具渔法”,同年5月25日起正式施行。

1984年3月17日,南汇县书院乡李雪三队退休教师黄斗川用竹竿、鱼叉驱赶飞入自己和他人联合承包的养鱼水域的两只鱼鹰,使鱼鹰致伤,翌日先后死亡。鹰主唐连祥通过基层调解组织向黄索赔,黄不服,唐遂起诉法院。

1984年6月22日,南汇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中认为鱼鹰系私人合法财产,被告黄斗川将鱼鹰叉伤致死,应赔偿原告唐连祥人民币三百元。被告则认为,政府明令规定鱼鹰属取缔之物,鱼鹰闯入鱼塘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叉伤鱼鹰理所当然,不应负赔偿责任,因此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字之改
1984年8月1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没有通过正当途径、擅自将他人的鱼鹰叉伤致死,做法有欠妥之处,但鱼鹰确实属于取缔之物,故将一审中的“赔偿三百元”改为了“补偿三百元”。
◆媒体关注
该案的判决结果引发相关媒体强烈关注。1985年1月9日和5月8日,《文汇报》“法庭内外”“回音壁”栏目对此案件作了相关连续报道。随后,《中国法制报》发表短评呼吁有关部门重视,不要让鱼鹰捕鱼重新抬头和蔓延,同时指出了鱼鹰案存在的问题。



1.文汇报1985年1月9日对该鱼鹰事件进行报道《公然与法院唱对台戏,这个渔政站意欲为何》
2.文汇报1985年5月8日对该鱼鹰事件跟踪报道《擅自杀害鱼鹰无理 被告申诉已被驳回》
3.中国法制报1985年5月13日对鱼鹰事件报道《一些淡水渔区利用鱼鹰捕鱼有所抬头》,希望有关部门对此加以重视、严格管理。
提质询
市八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周璧、孙更舵、万景亮根据有关人民来信的申诉和有关部门的反映,对该案的起因和法院审理过程进行了研究。结果,三位委员认为,该案为明显的错案。
违反保护规定
周璧等三位委员认为南汇县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所作的判决违反了1982年2月27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暂行规定》以及市水产局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制定的实施细则。
1985年6月24日,三位委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鱼鹰案件的判决提出了质询案。
保护对象错误
质询案指出,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均明确规定鱼鹰船、鱼鹰属本市取缔和严禁的范围。而南汇县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案时却保护鱼鹰饲养者唐连祥,对应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鱼塘承包人黄斗川,反而不予保护,对黄在个人权益受到损害时采取赶跑鱼鹰(打伤鱼鹰致死)的做法,错误判定为故意损害他人财产,判黄斗川赔偿(补偿)损失300元。三位委员一致认为,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请求市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
必须依法严办
1982年7月4日至5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会上听取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质询案的答复。常委会对质询答复进行了激烈的讨论,议程从5日上午一直延续到下午。
周璧表示,虽然鱼鹰案仅仅是一个几百元的民事纠纷案,但是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必须执行,法院的审判必须公正;发现不公正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监督权。万景亮说,之所以提出这个质询案,主要是为了加强社会各界依法办事、执法必严的理念。

最后,会议决定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复审。此案后来被高院复审纠正。这起由鱼鹰引发的质询案是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生动体现。
稿件来源:“沪上人民大道”微信公众号
原标题:《40年40事|鱼鹰引发质询案 法院纠错重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