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目预告
徐教授今年70岁,16年前,他用小女儿的名字,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二居室,如今徐教授想把房子要回来,却要不回来了。
老人实际出资买房,房产却登记在子女的名下。这么做,有的是因年龄所限无法办理购房贷款;有的是因为政策没有购房资格;还有的是为了让子女继承遗产时少交税费。老人们各有缘由,不过风险也随之而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无法证明是借名买房,那么尽管出了钱,房子也不会认定为出资人所有。
由此看来,徐教授要想证明自己是借小女儿的名义买房,就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比如说,借名买房的合理解释、借名买房的协议、实际出资人出资的证据、房产证及发票是否保留在实际出资人手里,实际出资人事实上是否占有房屋等。那么,徐教授夫妇有哪些证据?他们能否要回房子呢?
(2019.11.23)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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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视频:BTV《庭审纪实》
编辑:汪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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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庭审纪实|用儿女名字买房 房子到底是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