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365 | 又一个!犯危险驾驶罪被追刑,竟然又无证醉驾出事故!还让儿子来“顶包”!
近日,中午1时许,在涿鹿县东风大街一小区门口发生了一起电动四轮车与行人相撞的事故。
事故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发现事故现场的一辆电动四轮车,因撞击原因前挡风玻璃小面积破碎,事故中的行人也因被撞受伤,已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可是在对话过程中,男子却眼神缥缈、闪烁其词,说到事故详细经过时更是磕磕绊绊、无从说起,表现的非常可疑。
鉴于其有撒谎的可能,执勤交警多次向其确认,男子是否为肇事司机本人。
然而,越是刻意的掩饰越是显现的可疑。看到附近不少围观群众欲言又止的样子,执勤交警又立即对周边的目击证人进行了询问。
身高在一米七到一米八的区间、年龄大约40余岁,外貌特征显然与面前的青年男子严重不符,见其有顶包的嫌疑,执勤交警立即对现场男子展开了进一步调查。
经过多次反复询问,男子最终还是道出了事实。原来驾驶四轮电动车肇事的司机其实并不是这名青年男子,而是他的父亲——朱某。
当天中午,其父亲朱某喝过酒后便侥幸开车上了路,没想到开车上路没多久便发生了交通事故。
于是朱某便找来了自己的儿子“顶包”。
真相被识破不久后,朱某便来投案自首。随后执勤交警立即带其回大队进行抽血检测。




今日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必考重点
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刺激和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转向系统,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请驾驶人自觉拒绝酒驾!
河北交警交规小黑板
2019年11月14日
素材来源 | 邢台交警

原标题:《警示365 | 又一个!犯危险驾驶罪被追刑,竟然又无证醉驾出事故!还让儿子来“顶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