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扭伤了脚是工伤吗?法院是这么说的…... | 尚法故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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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经过审查认为小燕受到的伤害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但小燕所在公司表示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将法律适用指正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对上述工伤认定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
公司就奇怪了
这怎么就成工伤了?
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什么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以上述案件为例,小燕构成工伤吗?
在工伤认定实践中,单位与职工之间就是否构成工伤会产生事实分歧。公司在诉讼中提出了自己的三点看法。
1 受伤事实不清
小燕对自己的滑倒过程都陈述不一,而且没有目击证人作证,仅凭小燕个人陈述并不能认定其在单位受伤。
2 不符合工伤认定规定
小燕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亦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规定。
3 伤势与工伤无关
小燕一个月前曾遭遇交通事故,受伤部位与本次位置一致,因此小燕不一定是工伤。
是否是交通事故的后遗症呢?
关于本次受伤是否因交通事故导致,法院经查小燕于一个月前发生交通事故,医院出具证明系右膝关节软组织挫伤。
而本次所受伤害为左踝关节扭伤,两次事故所受伤害的部位并不相同,于是对公司致伤原因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查区人社局对公司经理尹某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尹某称:
“(小燕在)管家部做替班”
“我公司管家部的工作时间一般都在上午7:00—下午16:00下班”
“2015年2月10日小燕是在早上7:00上班的”
“2015年2月10日小燕是在中午时间向我请假要求去医院看病”
庭审中经询问公司,其称员工并无明确的休息时间,结合管家部7:00—16:00为工作时间的事实,结合医院就诊记录等材料,以及某宾馆无充分证据证实小燕系在休息期间滑倒。
综上,法院认为小燕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对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予以支持。
单位不承认我是单位职工怎么办?
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单位职工,这个问题属于劳动关系认定。如你受了工伤,请保存并提供劳动合同,或者工资凭单,或者工作证件,或考勤记录等证实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单位不认可我属于工伤
拒绝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办?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我因公受伤,但是没有证人
单位推说与工作无关
是否还能认定工伤?
关于是否符合工伤认定规定,是复杂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问题。如本案中,小燕关于自己案发当时究竟是就餐还是取抹布也陈述不一,但由于单位明确的工作时间以及未明确的就餐休息时间地点,无证据证实其非因公致伤,不论是人社部门还是法院均支持对其作出工伤认定,保护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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