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促销短信“轰炸”,感觉自己被骚扰了怎么办?

2019-11-12 17:00
广东

今天“双十一”你“剁手”了吗?

不管你参没参加“双十一”的“千亿项目”,促销短信都不会忘记你,“降价”“领券”“赠礼”形形色色的促销短信涌进收件箱。数量之多、持续时间之久的连番短信“轰炸”让许多消费者不堪其扰,让人郁闷的是很多自己未买过东西的商家也会发来促销短信。

想知道促销短信密集“轰炸”是否合法吗?

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本期【法条来了之律师说法】

我们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岳运生律师表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及《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经过用户事先同意,并且用户在未回复或明确拒绝的情形下,也不得再向其发送相同或类似短信。而大多数商家进行双十一促销短信“轰炸”,并未事先取得用户的同意,或在用户退订后还坚持发送,违反了上述规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而商家发送广告短信使用的手机号等个人信息,有些是商家自己积累的,有些是其他机构倒卖的,这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用户在收到双十一促销骚扰短信后,可以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向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投诉或者向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举报,要求其采取措施。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民事责任;认为涉嫌犯罪或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商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向用户发送促销短信,不仅可能面临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严重的还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目前法律对商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向用户发送促销短信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但实际上,一方面现实中许多商家并未被处罚,另一方面,在巨大潜在利益面前现有处罚力度的震慑力有限。解决促销短信“轰炸”的问题需要多方共同努力,立法机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严格执法,电商平台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电信运营商从技术上予以限制,消费者收到类似的短信积极举报等等,通过多种举措加大商家“广撒网”的风险,让商家主动放弃促销短信“轰炸”的方式。

收到这类短信,

你都是如何处理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类型、频次和期限等信息。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短信息。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对通过其电信网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保证有关用户已经同意或者请求接收有关短信息。

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务举报。

第二十七条 用户认为其受到商业性短信息侵扰或者收到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的,可以向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投诉或者向举报中心举报。

举报中心受理用户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处理。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用户投诉或者举报中心转办的举报,经核实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手段,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方或举报中心反馈处置结果。

第三十四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短信息服务,是指利用电信网向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有限长度的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信息的电信业务。

(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短信息发送、存储、转发和接收等基础网络服务,以及利用基础网络设施和服务为其他组织和个人发送短信息提供平台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包含但不限于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

(三)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是指将其短信息通过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的组织或者个人。

(四)端口类短信息,是指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自有端口或者行业类应用端口发送的短信息。

(五)商业性短信息,是指用于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短信息。

(六)公益性短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向用户发送的,旨在服务社会公共利益,倡导社会公序良俗、预防或处置突发事件、提醒群众防灾避灾等非盈利性质的短信息。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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