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剁手一时爽,快递出事泪两行…谨慎寄件,安全第一!【案件聚焦】

我想,最美的情话不是“我爱你”,
而是“你好,你的快递到了”。

快递公司与用户之间的矛盾也在频频产生,
包裹损坏、被调包、丢失……
各种“事故”轮番上演。
上铁法院集中管辖上海市部分区货运货代类案件,
小铁今天整合几类典型快递纠纷,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文末有彩蛋,
一定要看到最后哦!




邮寄鳌虾,有34箱坏损,
谁要为此负责?

2017年5月28日,某公司和案外人北京某食品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北京某食品公司向某公司购买共计56箱鳌虾,约定冷链物流。2017年5月30日,某公司委托某快递公司将56箱鳌虾从上海通过冷链运输的方式运至北京某食品公司处。北京某食品公司收货时发现部分鳌虾发黑损坏,故拒绝签收。此后,某快递公司将该批货物退至其上海的冷库。2017年6月20日,协商后某公司将其中完好的鳌虾取回,因对有发黑现象的34箱鳌虾处理有争议,某快递公司要求某公司出具免责声明才让其取回,故某公司没有取回涉案的34箱鳌虾。某公司34箱鳌虾发黑产生的损失要求某快递公司赔偿。
某快递公司辩称全程的运输温度均符合运输要求,如有损坏应是全部损坏而不是部分损坏,某公司没有举证货物交付某快递公司时是完好无损的,某公司的货物损坏和某快递公司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同意赔偿某公司货物损失。如法院认为该批货物损失和某快递公司有关,快递运单背面的运单契约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某公司按千分之五标准支付过保价费10元,保价金额2,000元,故某快递公司最多赔偿某公司2,000元损失。


本案主要涉及到快递运输过程中因发生货损产生纠纷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承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某快递公司收寄货物时应尽验货义务,在收货时未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应视为货物完好无损;其次,某快递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涉案鳌虾的损害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故被告应承担货损赔偿责任。

上铁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判决:被告某快递公司赔偿原告某公司货物损失75,480元。
被告某快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古董瓷器在运输中有损毁,
快递公司要全额赔付吗?

2018年6月的某一天,曹某某通过某快递公司官方客服下单,将2件瓷器快递到北京某公司,且支付了运费和易碎件服务费。上述快递到达目的地后,收货方开箱检查发现其中1件破损,曹某某即与某快递公司联系索赔,快递公司承认在运输途中导致的损毁并愿意赔偿500元,但曹某某认为该瓷器实际价值为150,000元,不愿接受上述赔偿处理,故诉至上铁法院,要求被告某快递公司赔偿150,000元。


1、曹某某主张的交寄瓷器价值昂贵,仅有“委托拍卖合同”及网页等为证,难以认定“委托拍卖合同”的标的物即为曹某某交寄的物品、两者为同一瓷器。故对其主张的受损瓷器的价值本院难以采信。
2、曹某某尽管在诉状上自述“被告方快递员在整个收件程序中全然没有提起易碎物品的风险及保价、保险的相关事宜”,但其在审理中又主张被告某快递公司拒绝保价运输,该情节表明曹某某清楚某快递公司运输方式存在保价与不保价之分,故本院对曹某某主张的某快递公司拒绝保价运输之说不予采信。
3、若物品为贵重且易碎的瓷器,除快递之外尚有其他较多的运输方式供原告选择,采用快递方式并非上上之策。曹某某作为某快递公司的老客户,其数百次的下单经历包括填写纸质快递单的过程使其有便捷的方式了解到该快递公司的赔偿规则,其在事发前不久的理赔经历,使其比其他消费者对不保价运输受损赔偿的后果更了然于心,但曹某某在运费差别较小、理赔差别较大的情形下,即在明知相关赔偿规则和风险的情况下,仍未选择保价运输,故相应的风险后果应由其自负。

法院依法判定:被告某快递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曹某某1,326元。
网购邮寄货物


网购退货的鹅绒被丢失,
到底是谁的责任?

2017年双十一,刘某通过某网购商城买了一条价值1,978元的鹅绒被芯,收货后因对该货物不满意而向卖家申请退货。次日,上海某快递有限公司的快递员上门取件,快递员仅填写了寄件人的手机号码、收件人姓名及收件地址的一部分即把快递详情单交给了刘某,刘某支付运费14元。上述快递详情单正面的保价、非保价、寄件人签署等栏均为空白。
之后该快递配送查询信息显示为快件已签收,但卖家一直未收到该货物。后因卖家没有收到货物,刘某向卖家申请退款失败。2018年1月9日,上海某快递有限公司客服通过电话向刘某确认该货物丢失,但只愿意赔偿原告800元。故刘某诉至上铁法院,要求上海某快递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1,978元。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刘某委托上海某快递有限公司将其购买的鹅绒被芯运送给卖家,现上海某快递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将涉案的鹅绒被芯遗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刘某委托上海某快递有限公司运输涉案货物时没有购买保险也没有保价,但该快递公司并未证明其已将快递服务合同中对非保价快件的价值约定条款明确提示告知刘某。故法院依法支持刘某的诉请。

法院依法判定:被告上海某快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货物损失1,978元。
4
快递货物丢失未保价,
谁来买单?

周先生将一枚纯银币“江南珍珠龙”挂在闲鱼网上出售,标价为1288元,买家最终以500元的价格买下。当天,周先生通过闲鱼网的菜鸟裹裹委托某快递的快递员上门取件。
过了数日,该快递既没有送达给买家,也没有退还给周先生。买家以货物没有送到且超出约定期限取消了订单。最终,某快递确认遗失了周先生的货物,但就赔偿事项存在分歧。周先生遂一纸诉状将某快递告上法庭。


原告周先生与被告某快递之间是依法成立的货运合同关系,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相关法律,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某快递作为承运人将涉案的钱币遗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周先生委托某快递运输涉案货物时没有购买保险也没有保价,且某快递未将快递服务合同中对非保价快件的价值约定条款明确提示告知周先生。周先生主张涉案的钱币价值1288元仅有其出售时的标价为证,但其提供的证据证明该钱币实际交易价格及买家申请退款的金额均为500元。最终,法院判决某快递向周先生赔偿货物损失500元,而对于周先生精神损害费及误工费3000元的主张,因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快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先生货物损失500元;
二、原告周先生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快递公司延误发货产生损失,
还能讨要运费吗?

2016年1月,某速递公司与上海某物流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2016年9月19日,双方签订了《快递合作发货协议》,上海某物流公司委托某速递公司进行货物发送。2016年9月至同年12月,某速递公司为上海某物流公司发送快递。上海某物流公司已部分支付快递费,尚欠1,100,000元未支付,某速递公司遂将上海某物流公司诉至上铁法院。
上海某物流公司称,因某速递公司延误发货使其产生损失,现仅愿意支付快递费600,000元。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速递公司诉请的1,100,000元快递运费,上海某物流公司承认尚未支付,法院予以支持。上海某物流公司辩称因某速递公司延误发货使其产生500,000元损失,要求从某速递公司诉请的快递费中抵扣,现该速递公司不同意抵扣,上海某物流公司亦表示保留诉权不提起反诉,故本案中不予处理。

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某物流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速递公司运费1,100,000元。
6
月结客户拖欠运费,
究竟如何处理?

某电子商务公司与某速运集团于2016年5月底签订《收派服务合同》,双方约定按自然月为周期进行结算,某电子商务公司承诺在结算周期结束后15天内(即信用账期)向某速运集团支付结算费用。合同签订后,某速运集团一直按约为某电子商务公司提供收派服务,某电子商务公司一直未支付2017年5月的运费共计404,056.50元,故某速运集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述电子商务公司支付运费人民币404,056.5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法院认为,某速运集团为证明原、被告签订了运输服务合同并约定逾期违约金的事实提供了《收派服务合同》为证,某电子商务公司仅确认合同上其公章的真实性,否认合同的内容,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且该电子商务公司从2016年6月起使用该合同上的月结账号结算运费,故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该辩称法院无法采信。某电子商务公司称一直与某速运集团旗下的某快递公司合作,之前的运费均支付给某快递公司,2017年5月的运费也应支付给某快递公司。但某快递公司确认该电子商务公司的收派快递服务均系原告某速运集团提供,此前的运费均是某快递公司代原告向被告收取,2017年5月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运费由原告某速运集团主张,且原、被告之间签订了《收派服务合同》,故被告应将2017年5月的运费支付给原告而非某快递公司。依据某速运集团提供的证据及某电子商务公司所称的运费结算过程,法院支持原告某速运集团的主张。

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速运集团运费404,056.50元;
二、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

突然感到有点“方”,
好担心自己的快递出问题啊……
不要怕,
贴心小铁为你准备了文末彩蛋!
拿走不谢~

在快递运输服务过程中,寄件人与作为承运人的快递公司之间合同凭证的形式多样,分为散客和月结客户两种情况。散客的合同凭证主要有两种:一是当面签订的纸质快递面单,二是网络下单的电子单据及托运人注册时同意的格式条款。月结客户的合同凭证主要为快递公司提供格式合同范本及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生活中寄件人多以散客为主,不管是何种情况,寄件人在选择快递运输时,应当充分阅读这些合同内容,并保存好相应的合同凭证。
对于合同凭证上的内容,需要特别留意的保价条款及快递未保价时赔偿限额等格式条款。法律上所称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在实践中,纸质快递面单背面是服务协议,对于保价及未保价赔偿条款通常是黑色加粗进行提示说明,在纸质快递面单正面会让寄件人签字确认接受服务协议及保价条款。在网络下单时快递公司会采用类似的方法对寄件人进行提示说明。在法院审理中,快递公司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对于格式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则认定该格式条款有效,法院会依据该格式条款处理纠纷。
快递“五大特别提醒”
1、选择信誉较好、可靠的快递公司,在填写快递单时,应仔细阅读快递单上的相关条款。
2、若所寄的物品需要特殊保护,例如易碎等情况,应在寄快递时告知快递方。若快递的物品较为贵重,最好选择进行保价,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3、收取快递时,遇到物品毁损的情况,应及时做好取证工作。例如接收较为贵重的物品时,在快递员在场的同时,确认物品的情况。
4、发生快递丢失或损毁,应及时与快递公司取得联系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寄件人在选择快递运输时,应当充分阅读快递合同内容,并保存好相应的合同凭证。
快递虽然方便了我们的生活,
但仍有可完善的细节。
相信随着快递业的不断发展,
以及各方的不断努力,
快递“事故”将越来越少,
快递环境也会更加有序和谐!

原标题:《“双十一”剁手一时爽,快递出事泪两行…谨慎寄件,安全第一!【案件聚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