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培礼:刑责年龄设置应考虑本国绝大多数儿童身心发育状况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2019-11-09 21:14
来源:澎湃新闻

“刑事责任年龄设置考虑的是本国绝大多数儿童的身心发育状况,不能因个别案件的特殊性和极端性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应培礼表示,在防治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中,重点在于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强制教育和犯罪矫正以及对其他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近日,由中国犯罪学学会组织编纂的《中国犯罪治理蓝皮书》指出,低龄未成年人弑亲悲剧的频发以及案发后处理引发的争议,反映了目前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在顶层设计方面存在的缺陷。

未成年人犯罪呈严重化趋势,应建立独立少年审判机制

前述蓝皮书在第三章“2018年度影响力案件研究报告”中列举了一起发生在2018年的湖南阮江男童弑母案。“接二连三发生的低龄未成年弑亲案,在公众引发了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蓝皮书直言,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犯罪类型上呈现出严重化、暴力化趋势。

与此同时,近日出现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事件,再次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话题推上热搜榜。

澎湃新闻观察到,在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30名人大代表曾提出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降至12周岁的议案。

“对于未成年犯罪的关注,需要我们从法律和犯罪学层面有所回应。”应培礼表示,目前,我国的刑事政策对于年龄在14周岁以下、实施严重暴力行为的孩子,尚无可行措施,“探讨引发低龄未成年人弑亲的犯罪原因、事发后的教育惩戒、事先的监管预防、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等一系列问题,从犯罪学和法律的角度来看,具有现实意义”。

基于此,蓝皮书建言了有关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

“域外的少年司法制度对我国相关制度构建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蓝皮书指出,美国所有的州均已建立少年法院,对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越轨行为进行处理,并根据案件的情节轻重作出不同的处置,恶性犯罪采取严罚政策,轻微犯罪采取司法保护政策。在事后的刑罚方面,主要采取社区的保护监察和家庭监禁的方式,限制少年的行动范围,减少交叉感染。

在德国,《少年法院法》则以教育处分或惩戒措施为主,很少有刑罚,少年前科消除制度和缓科制度是德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特色,前者对于行为端正、品行良好的少年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消除前科记录,后者对于经调查后仍无法确定危害倾向程度的少年,刑罚以缓科,缓科考验期表现良好的,有罪判决失效,反之则科处刑罚。

此外,日本的少年司法制度也较为完备,由家庭裁判所专属管辖少年案件,并有专门的少年警察和少年司法制度。

应培礼认为,建立独立的少年审判机制、设计同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原则性法律相配套的程序性法律,是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方向,“应完善诸多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案件时的相互衔接、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并建立起同司法机关相配套的社会救助体系,形成较为完备的以教育矫正机制和犯罪预防体系为主要内容的少年司法制度”。

“不能因个别案件的特殊性和极端性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针对立法层面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部分学者认为,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当前儿童的心智发育程度、辩认能力、控制能力普遍提高,有的甚至超过一般成年人的水平,面对未成年犯罪低龄化的现象,可以在立法层面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应培礼则认为,刑事责任年龄设置考虑的是本国绝大多数儿童的身心发育状况,不能因个别案件的特殊性和极端性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我们对域外国家和地区追究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进行比较,瑞士是7周岁,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是10周岁,加拿大是12周岁,法国是13周岁,日本、德国、俄罗斯是14周岁,瑞典、芬兰是15周岁,西班牙、荷兰是16周岁,巴西是18周岁。”应培礼表示,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同域外国家或地区相比处于中等标准,考虑我国儿童的身心发展和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等因素,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是较为合理的。

此外,2018年的司法大数据表明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年龄高峰在16周岁以上,占比高达九成,14周岁以下的低龄未成年人占比相对更少。

“法律只是调整社会生活的工具之一, 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社会整体工程,不能简单地依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解决。”应培礼直言,盲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青少年犯罪人被过早实施刑罚、贴上犯罪人的标签,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也容易导致互相学习、交叉感染,催生其再次犯罪。

应培礼认为,在防治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中,刑事处置不是重点,重点在于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强制教育和犯罪矫正以及对其他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

    责任编辑:蒋晨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