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系列知识问答
问:这个《条例》说的电动车只是指电动汽车吗?
答:《条例》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问:电动车在不影响安全行车的情况下是不是可以稍加改装?
答:不可以。生产、销售的电动车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车。
问:我是卖电动车的,我需要履行什么职责?
答:电动车销售商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予以登记的电动车产品名录;电动车销售商可以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超标电动车;鼓励电动车所有人主动置换或者报废超标电动车;电动车销售商应当登记购车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出具国家统一销售发票、合格证等相关手续并建立销售台账;电动车销售、维修商应当提供电动车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商回收利用或者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问:车子送去维修时可以改变车子的外形特征吗?
答:不可以。交通运输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车维修商的资质审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维修商遵守行业规则,确保维修过程中不改变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
问:电动车该怎么办理登记?
答: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电动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
6、问: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电动车该如何界定?
答:(一)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二)车架编码存在挖补、焊接、涂改、打磨痕迹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三)擅自拼装或者改装外观形状或技术参数的;(四)不在市经信部门公布的电动车名录内的;(五)其他不符合登记办理的情形。
问:在《条例》实施前买的电动车,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答:对于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对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备案登记,设定过渡期限为五年,超出过渡期限的电动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问:我是快递员,对从事快递业务的电动车有什么要求吗?
答:邮政、快递、环卫等专用三轮电动车需要加装载物车箱和遮雨蓬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外形尺寸、箱体颜色等标准加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同意后,方可办理登记。
问:驾驶电动车的的年龄条件是什么?
答: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二)驾驶电动轮椅车,应当持有残疾人证明或者老年人证明;(三)驾驶三轮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D];(四)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C3]。
问:没有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电动车可以上路行驶吗?
答:电动车应当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问:我的电动车用了七八年了,想知道报废条件是什么?
答:已注册登记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20万公里。
问:电动车是不是一律按照非机动车的停放标识来停放?
答: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停放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参照非机动车停放规定停放。
问:电动车驾驶员需要遵守的交通法规有哪些?
答:电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的规定,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员指挥;(二)遵守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三)需安装号牌的电动车在规定位置安装统一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套用、挪用其他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四)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机非混合道路上,应当靠右行驶。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五)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四十公里。限速标志、标线低于上述规定的,按限速标志、标线行驶;(六)饮酒后不得驾驶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七)不得逆向行驶。
问:电动车载人载物有何规定?
答:(一)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可以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二)三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不得载人;(三)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

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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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系列知识问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