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把车借给醉酒的朋友开,是否构成犯罪呢?
把车借给醉酒的朋友开
是否构成犯罪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亮、王伟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审判,北仑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亮拘役三个月,罚金六千元,王伟拘役三个月,罚金六千元。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根据2013年12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张亮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样酒精浓度为218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王伟明知张亮饮酒,仍将摩托车交给张亮驾驶,并且推车帮助张亮发动车辆,其行为系共同犯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分析
醉驾入刑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尤其是近年来明星等公众人物因醉驾被判刑,更是引起公众的极大关注。但是这起案例,可能很多朋友会想不通,张亮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应该判处刑罚;车主王伟没有驾驶机动车,为什么会判刑?
其实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情况不少见,以饮酒导致的危险驾驶为例,就有以下几种情况:
(1)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刺激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唆使、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要求驾驶机动车,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使用。
本案例中,只喝酒没开车的王伟,其行为正属于上述第(3)种情况,他之所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是因为自己饮酒,而是他没有阻止身边喝酒的人驾驶他的车辆,默许纵容或帮助了对方酒后驾车的行为。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最为根本的目的是引导和督促每个人,不但自己要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同时也要尽到劝阻身边人的责任,尤其是同桌共饮者,同车共乘者。否则,不但对方可能会被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自己同样也会被判处刑罚。
来源: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把车借给醉酒的朋友开,是否构成犯罪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