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替酒驾者“顶包” 骗保不成反获罪


司机酒驾后发生车辆碰撞
为了“走保险”
让朋友冒充车辆驾驶员
企图瞒天过海
却不想自己连同朋友“骗保”不成
反因诈骗罪获刑

案情回顾:
王某酒后驾驶一辆帕萨特轿车(该车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不是其本人),与在路旁停放的一辆本田轿车相撞发生事故,导致两车均严重受损。


判决结果: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其认为:王某因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让其假冒司机。其仅仅是为了帮朋友忙,避免王某被处罚,自己并未获得好处,也没有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的故意,故不应认定构成诈骗罪。
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本案中,张某认为自己只是帮助醉酒驾驶的朋友王某冒充驾驶员,初衷是为了帮助王某逃避处罚,并没有诈骗保费的意图,不应与王某一同以诈骗罪论处。
事实上,如果要达成骗保的目的,张某并非简单冒充驾驶员即可,还需要积极帮助实施骗保行为,例如配合事故现场的拍照、后期相关文件签署等。张某在明知王某的骗保意图的前提下实施了积极帮助行为,并与王某一起伪造了事故现场,即使试图以“帮忙”的名义为自己开脱,实质上已经属于此次诈骗的共犯。
此外,因本案中,二被告人均不是涉案车辆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故二人构成诈骗罪,而非保险诈骗罪。

提示
近年来,与本案类似的诈骗案件时有发生。在一些案件中,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利益驱使,甘冒风险违法犯罪;还有一些案件中,虽然涉案人员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但因法律意识淡薄或怀有侥幸心理,帮忙一同伪造保险理赔现场,可能已身陷违法犯罪的泥潭。
在这里,法官提醒大家:当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涉嫌保险诈骗罪时,与之一起合谋骗取保费的其他人员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同时还需注意的是,与保险的投保人、受益人无关,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不会构成犯罪,即使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身份,也有涉嫌诈骗罪的可能性。
知法守法,不存骗保意图;
坚守原则,不帮不法之人;
认清形势,不怀侥幸心理。
(部分配图来自网络)
供稿:北京一中院 赵羚男
编辑:孔维卫 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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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替酒驾者“顶包” 骗保不成反获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