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开放新进展:多个准入条件被删除,保险主体将更丰富

澎湃新闻记者 胡志挺
2019-10-15 16:54
来源:澎湃新闻

保险业对外开放不断扩大、深化。

10月15日,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下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方面,除了因原国务院机构调整而进行的管理机构名称修改外,有几项准入条件被删去,还新增了两条内容。

经营保险业务年限以及在华设立机构年限等准入条件被取消

《决定》显示,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根据现行的《管理条例》,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七项条件,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为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也就是说,外资保险公司决定在中国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更宽松了,经营保险业务的年限以及在中国境内展业的年限都不再是硬性要求。

不过,外资保险公司申请在中国设立外资保险公司,仍需要具体以下五项条件:(一)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三)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四)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新增两条内容,境外金融机构可以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在现行《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新增两条内容。

其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另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境外金融机构可以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可见的是,在未来的中国保险市场,将会有更多的保险主体,在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可以促进中外资金融机构提升竞争能力。

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境外保险公司在中国一共设立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和131家代表处。

    责任编辑:郑景昕
    校对:栾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