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14年无故被降工资?!公司能这么“霸道”吗?

2019-10-14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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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公司近15年

员工庄某无故被调岗降薪

每月工资降了3000多

协商未果,她向公司提出辞职

难道就任由公司如此霸道??

庄某不服气,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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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5年起,庄某受聘于某鞋业公司;2011年8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每月3050元,绩效奖金另付。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庄某月平均工资为6067.28元。

然而,2016年3月起,公司在没跟庄某协商的情况下,无故调岗降薪,把她从品管经理调整为检验股办事员,基本工资调整为每月1830元,绩效随之调整,月平均工资降到2628.57元。

调岗降薪后,公司未与庄某签订变更合同。

因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05000元(7000元×15年),并支付2016年3至6月份工资差额15050元。

“经济补偿金”是什么?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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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单方调岗降薪的行为在未得到庄某认可前,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应按照调整岗位之前的工资标准计算并发放工资。

该公司对庄某2016年3月至6月的工资即按调岗降薪后的工资标准予以发放,属于未足额发放工资。

因庄某在调岗降薪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067.28元,其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为11年5个月。

故判令公司应支付庄某经济补偿69773.72元(6067.28元/月×11.5月)及2016年3月至6月工资差额12035.48元。

泉州中院二审支持该项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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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岗位的调整和薪酬的变化是用人单位资源管理中常见的问题。在实体经济普遍不景气的市场环境下,部分企业在经营存在困难时,会选择裁员的方式以减少企业开支。但企业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解除劳动须符合法定情形:一是平等自愿,双方协商一致;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而变更;三是岗位调整所伴随的薪酬调整应具有合理性。

并且,公司裁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现实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不支付经济补偿,常常以用工自主权为由,单方面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以逼迫劳动者主动离职,这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即是例证。用人单位为了达到能让劳动者自动辞职,又不支付经济赔偿金的目的,采取调岗降薪的变相手段,迫使庄某在无法接受薪资降低的情形下主动提出离职,违反了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其应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责任。

企业无正当理由单方调岗降薪

违反法律规定的

将不发生法律效力

仍应按原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

发放工资

并承担相应责任

(研究室供稿:改编自2018年度案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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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入职14年无故被降工资?!公司能这么“霸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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