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14年无故被降工资?!公司能这么“霸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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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公司近15年
员工庄某无故被调岗降薪
每月工资降了3000多
协商未果,她向公司提出辞职


庄某不服气,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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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然而,2016年3月起,公司在没跟庄某协商的情况下,无故调岗降薪,把她从品管经理调整为检验股办事员,基本工资调整为每月1830元,绩效随之调整,月平均工资降到2628.57元。
调岗降薪后,公司未与庄某签订变更合同。

“经济补偿金”是什么?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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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单方调岗降薪的行为在未得到庄某认可前,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应按照调整岗位之前的工资标准计算并发放工资。
该公司对庄某2016年3月至6月的工资即按调岗降薪后的工资标准予以发放,属于未足额发放工资。
因庄某在调岗降薪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067.28元,其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为11年5个月。
故判令公司应支付庄某经济补偿69773.72元(6067.28元/月×11.5月)及2016年3月至6月工资差额12035.48元。
泉州中院二审支持该项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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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岗位的调整和薪酬的变化是用人单位资源管理中常见的问题。在实体经济普遍不景气的市场环境下,部分企业在经营存在困难时,会选择裁员的方式以减少企业开支。但企业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解除劳动须符合法定情形:一是平等自愿,双方协商一致;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而变更;三是岗位调整所伴随的薪酬调整应具有合理性。
并且,公司裁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即是例证。用人单位为了达到能让劳动者自动辞职,又不支付经济赔偿金的目的,采取调岗降薪的变相手段,迫使庄某在无法接受薪资降低的情形下主动提出离职,违反了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其应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责任。

违反法律规定的
将不发生法律效力
仍应按原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
发放工资
并承担相应责任
(研究室供稿:改编自2018年度案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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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入职14年无故被降工资?!公司能这么“霸道”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