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诡笔记|从溺女到烧婴:数百人围观的恶行为何无人制止?

呼延云(推理小说作家)
2019-10-12 16:18
来源:澎湃新闻

“劝君莫溺女,溺女伤天性。男女皆我儿,贫富有分定。若云养女致家贫,生儿岂必皆怡亲?浪子千金供一掷,良田美宅等灰尘。若云生女碍生儿,后先迟速有谁知?杀女求儿儿不来,暮年孤独始悲哀。不如有女送终去,犹免白骨委蒿莱……古往今来多杀机, 可怜习俗不知非。人命关天况骨肉,莫待白首泪沾衣。”

收录在清末笔记《松荫庵漫录》中的这首《戒溺女歌》,其实我并不喜欢。虽然它的言辞悲戚,但劝诫杀女的理由还是功利:因为养女不一定致贫,因为养儿防老未必可靠,因为生女会妨碍生子的观点有待商榷……总之读来读去依然像是在谈一门生意,一次把杀人放在性价比的天平上反复衡量的研讨,而没有意识到一个根本问题,那就是溺女行为本身是卑劣的、罪恶的、邪恶的、可耻的,这就好像含泪奉劝贩毒者:你们不要卖冰毒和海洛因吧,因为诚实正直的劳动同样可以让你们发财致富——纯属对牛弹琴、与虎谋皮的废话!

一、未试啼声,已登鬼篆

有清一代,溺女现象一直非常严重。顺治十六年,都察院左都御史魏裔介在向皇帝所进条陈中说:“福建、江南(江苏、安徽)、江西甚多溺女之风。”康熙时期浙江各地“溺婴之风颇盛”。乾隆十年湖南巡抚专门出告示禁止溺女。咸丰年间四川有家族在制订家规时专门禁止溺女。等到同治年间,御史林式恭奏:“近来广东、浙江、福建、山西等省仍有溺女之风。”而光绪时期,湖北咸宁、荆州的地方志都记录了溺女的事件,直隶、山东、陕西也频发……不难看出,溺女像瘟疫一样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成为蔓延全国的恶行。从有关资料的统计来看,溺女最严重的省份是江西、湖南、浙江和福建,福建福清县“无一户之不溺”,侯官县每年溺女数量竟以“千记”,说是屠杀,恐怕毫不为过。

溺女现象何以这样普遍和严重?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做过很多分析,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有三点:第一是清代尤其是清后期,土地兼并空前激烈,“贫富无定势,田室无定主”,生养孩子过多,无疑会加重负担,加上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认为男人是可以传宗接代的劳动力,而女儿早晚是嫁出去的人,所以当万不得已要“少一张吃饭的嘴”时,往往被弃的都是女孩。第二是厚嫁之俗在清代特别严重。《清稗类钞》上有云:“溺女恶习,所在有之,盖以女子方及笄许嫁时,父母必为办嫁妆。富家固不论,即贫至佣力于人者,亦必罄其数年所入佣资,否则夫婿翁姑必皆憎恶。”等到出嫁之后,赶上新年、夫家长辈们过生日,只要有个名目,娘家就要出钱出礼,“纷至沓来,永无已时”。更要命的是夫家“细至桌椅碗箸,必取之妇家”,而女子归宁亦必取母家所有揣之而归……此种风俗给有女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压力,也造成了以为女儿是“赔钱货”,一生下来溺之唯恐不及的现象。第三种则纯粹是因为轻视、鄙夷女性的思想在作怪,比如吴承志在《江阴保婴局记》中所言:“有贱女之习,产者着恶之,而贫民尤甚,于是相率而溺焉”。

溺女的过程十分残忍,《重纂福建通志》中记载:“凡胞胎初下,稳婆率举以两手审视,女也,则以一手覆而置于盆,问:‘存否?’曰:‘不存。’即坐,索水,曳儿首倒入之,儿有健而跃且啼者,即力捺其首,儿辗转其间甚苦,母氏或汪然泪下。有顷,儿无声,撩之不动,始置起。”《晋政辑要》形容这种行为使新生儿“甫离母腹,即坐冤盆,未试啼声,已登鬼篆”,真是一点儿错都没有。

《重纂福建通志》

当然,杀死女婴的方法还有很多,有的直接丢入池塘和河道,有的用被子捂死,最最奇葩的是,还有用火烧死的。俞樾在《右台仙馆笔记》中记载,“有客自宁波来,言其地有焚死女婴一事”,在空地上积薪,置女婴其上,举火而焚之。“始则呱呱啼,继则动,久之皮骨俱焦,不复成人形矣。乃遂以石而投之江。”围观的数百人都叹息不已,问他们,这家人何以对女婴施以如此惨烈之酷刑,答曰:其家已经连生两个女儿,都溺死了,这个是第三个女婴,用火烧死是“冀其魂魄知惧,不敢复来也”,就是说彻底断了女婴投生到他们家里的念想……

不知道有没有读者注意到,围观的数百人,竟没有一个对此行径加以制止的。

二、霹雳一声,天雷报应

应该说,清代统治阶层对溺女这一陋俗是十分厌恶和痛恨的,不仅从法律层面规定:溺杀女婴,比照祖父母、父母故意杀害子孙的条例,“杖七十,徒一年半”,而且经常由地方官府发布布告和诗文,对此进行劝诫,甚至还建立了相应的社会救助机构,比如女婴堂、保婴会等等,让生下女婴而又不愿抚养的家庭,把孩子送来……但在大环境重男轻女的情况下,这些举措都是杯水车薪,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就像前面提到的,当一个社会的绝大多数民众对恶只有围观而不制止的时候,只会助长恶的气焰。

万般无奈之下,只能拿出最后一招了——报应。

对中国传统文化熟稔者,都有这样的体会,在古代的传奇和志异中,提到“报应不爽”最多的,往往就是在现实中最无奈的。实在没辙了,只能根据若干巧合编出些离奇但没甚卵用的故事解解气或解解恨。比如汪道鼎在《坐花志果》中写“湖州贫家多溺女之习”,他的一位远房亲戚家有一侍女,出家后只要生下女儿,立刻溺死,“十年中育七女,无一留者”。后来她又怀孕了,临盆时难产,疼得死去活来却谁也没办法,只听见她的腹内传来蛇叫,“闻一昼夜,号呼而死”,有人说:腹中蛇鸣,正是那些被溺杀的女孩子们的冤魂所化!

《坐花志果》

还有汤用中在《翼駉稗编》中讲的一则故事:“粤东永安县生女溺弃,相习成风,虽经大吏屡次严禁,县官捐建育婴堂,城坊稍知感化,而乡曲恶习如故。”有个老人姓李,年过六十,只有一个独生子,儿子娶了媳妇之后,他天天盼着抱孙子。没想到儿媳刚刚怀孕,儿子就因病故去,李翁告诉儿媳:“生男孩固然好,生女孩也绝对不能溺弃,总算是是我们李家的血脉!”等到要分娩时,恰好娘家有事,儿媳不得不往回赶。轿子颠簸,胎动剧烈,结果刚刚进了娘家的大门,孩子就生下来了。产后力竭的她昏迷了过去,等醒来问孩子在哪儿,她的哥哥说是个女孩,已经溺毙后扔掉了,她闻讯大哭,却又无可奈何。得到儿媳生产消息的李翁匆匆赶来,听说外孙女已经遭到溺弃,气得捶胸顿足,含愤而去。

《翼駉稗编》

老头子万念俱灰,跌跌撞撞地往家走,行至一处池塘,突然听见啼哭声,见一个新生的男婴正浮在水上哭,李翁十分可怜这个孩子,“捞起裹置怀中”,然后转身回到儿媳妇家,把孩子交给她,让她哺育。这时儿媳妇的哥哥看到了,脸色不禁一变,原来这正是被他扔进河里的那个婴儿,他之所以这样做纯粹是因为贪图李翁的财产,“欲绝其嗣而攘其产也”!正在这时,天上雷电一闪,正劈在这个心狠手黑的家伙身上,将他击毙,“远近闻其事,溺女之风稍息”。

耐人寻味的地方是,天雷之所以劈死恶人,是因为他试图溺弃的是承继李家香火的男婴,如果他害死的真是女婴,不知道老天爷是否还会施展这种雷霆威风、霹雳手段——就算惩恶除奸,其动机也建立在重男轻女的观念上,这不能不说是可悲的传统抑或传统的可悲。

三、制止溺女,终得善报

如果说溺女的行径在早期还有因为家庭负担过重而不得已为之的解释,那么当逐渐成为一种全社会默认的习俗时,那么其他的“恶”也就因之派生或寄生,甚至侥幸在出生时没有被溺毙的女子,也早晚难逃一死,变成家庭谋财获利的“工具”。《虞初支志》中记发生在泰州东乡的一起杀女奇案,就是典型的例证。

《虞初支志》

“泰州东乡有梓人者,鳏居无子,惟一女。”梓人是木匠的意思。乡约(乡中小吏)某乙,跟同乡的富户某甲素不相能,就把梓人找来说:你那女儿留着也没有什么用,不如杀了,放在某甲的田头,等到被人发现后,我帮你打官司,狠狠讹某甲一笔,非让他赔偿一大笔银子给你不可,你意下如何?梓人起初还犹豫不定,“乡约谕况再三,梓人意乃决”。当晚,梓人把女儿杀死,趁着夜色,负尸而行,因为怕人看见,所以摸索着到了田头就抛尸而去。第二天一早,女孩的尸体被发现,“乡之人聚而哗”,一起找到梓人家,梓人装腔作势地一顿痛哭流涕,然后按照事先说好的,带领乡民们找乡约去,请他出面打官司。乡约闻讯心中暗喜,不紧不慢地说先去现场看看再报官,谁知到了田头一看,吓得目瞪口呆,原来昨夜梓人一路提心吊胆,惊慌失措中竟把女儿的尸体误扔到了乡约家的田里。乡民们纷纷责问乡约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乡约说不出话来,而梓人知道自己把事情搞砸了,一个劲儿给乡约使眼色,请他拿个主意。围观的乡民们都看出这俩人不对劲,坚持要报官。乡约害怕了,只好付出了一大笔钱给梓人,偷鸡不成蚀把米,才算是把事情给压了下去。

在这一案件的最后,杀女者终归还是“如约”得到了杀女的报酬,并没有受到任何应有的惩罚……每每看到这样的文字,笔者都会怀疑在一向强调天理循环、善恶有报的传统文化中,到底有没有搞清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天理?抑或这又是一笔了了结尾的大团圆,就算团圆的行列中少了个女孩,也无所谓。

在清末陈康祺所撰《郎潜纪闻》中,笔者看到这样一则笔记:写江西溺女之风尤甚,江西省巡检沈世华对此深恶痛绝,坚决禁止,极大地遏制了这股歪风邪气,保住了很多江西女孩的生命。“其后长子峄中乾隆丙午举人,座师为彭文勤公;次子峻乾隆甲午副榜,座师为曹文恪公秀先;孙兆沄嘉庆庚午乡举,座师为陈侍郎希曾,丁丑成进士,座师为戴可亭相国”——仔细考察沈世华子孙们的科举之路,“无不由江西人暗中识拔者”,这似乎足以说明,即便是在溺女风俗最为严重的地区,至少在知识分子们的心目中,依然清醒地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什么样的人是真正有恩于乡梓的。

包括溺女在内,任何一个在历史上广泛存在的社会问题或社会现象,其形成和发展都由来有因,值得学者们去探讨和深思。但是对于普通人而言,只需站在当代的立场上明辨是非即可,无需装腔作势、挤眉弄眼地“寻找深层次的原因”。无论什么样的社会,要人活总是好的,叫人死总是坏的——道德的上限需要商榷,而底限不需要。

    责任编辑:顾明
    校对: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