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微课堂|抚养权之争,如何做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第7期 ·内容提示
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女方抚养,后又签订补充协议,女儿仍然由女方抚养。但男方在探望时将女儿接走一起居住,女方起诉要求男方将女儿交由自己抚养。一审法院判决女儿由男方抚养,二审法院判决女儿由女方抚养。生活中,离异家庭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权常常会发生纠纷,应该如何将未成年人子女利益最大化,本期法律微课堂,由市金诚法律服务所主任、市婚姻家庭纠纷调委会委员、市家庭教育辅导员连栋为大家讲解《抚养权之争,如何做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案例回放
庄某与王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10日,王某某与庄某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房屋使用权及归属权由王某某自己享有,共同债务二十六万元由王某某自己承担,女儿庄某霞由王某某自己抚养。庄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贰仟元整(¥2000.00)。”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还在一起生活。2017年10月双方开始分居,后庄某因财产分割问题几次与王某某及家人发生争执。2018年5月22日,庄某又因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两次与王某某发生争执,王某某报警。
2017年7月5日,庄某为甲方、王某某为乙方,双方再次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16年3月10日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登记离婚。现双方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问题及孩子抚养问题,在中间人的调解下,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新的协议:1.位于某区的房产,归乙方一人所有,与该房产有关的债权、债务、贷款由乙方自己享有和承担。由乙方向甲方给付叁拾叁万元作为房产分割的补偿款,该款于本协议达成后15日内, 一次性转账支付给甲方。2.婚生女由乙方抚养,甲方应把女儿的户口迁至乙方名下。抚养费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支付费用。甲方有探视女儿的权利,每一个月探视一次,经中间人向乙方提前联系,确定探视时间后,在中间人家里探视孩子,不得带孩子离开探视场所(即中间人的家),每次探视时间最长两天;如遇乙方因生活或工作等原因不在本地时,甲方探视孩子应当提前通过中间人与乙方联系,再确定具体探视时间,探视方式及时间同上面协议内容。3.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均不得与对方家庭、家人再有任何瓜葛,不得妨碍和影响对方亲属和家人的生活,若有违反可通过治安案件处理,追究责任。”在该协议空白处有手写备注:“关于孩子户口暂缓两年提出,如若两年内国家占有、分配到孩子名下的房子由甲方保管,分钱给孩子,等孩子十八周岁以后,自由分配房子和钱。甲方:庄某 乙方:王某某 见证人(中间人):艾某某 乔某某。”2017年7月18日,王某某向庄某一次性给付330000元。
2017年7月15日,王某某将孩子接回抚养后,庄某每月探视1次,直至2018年8月15日,庄某将孩子接到家中探视后,跟随庄某生活至今,现已上幼儿园。王某某称,当时考虑到探视孩子的方式对孩子影响不好,故让孩子跟随庄某生活。现要求孩子由自己抚养,庄某支付抚养费。诉讼中,庄某要求孩子由其抚养,抚养费自理。王某某随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庄某返还王某某33万元;2.依法履行2017年3月1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将女儿交由王某某抚养,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整;3.判令庄某赔偿王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4.判令庄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与庄某于2018年7月5日签订《协议书》,对财产及孩子抚养费问题达成新的协议,该《协议书》应系双方对《离婚协议》内容的变更,是双方因离婚对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对王某某要求庄某返还330000元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王某某应举证证实该《协议书》存在欺诈、威迫的情形。王某某述称因庄某多次骚扰、胁迫使其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协议书》,根据法院调取的报警记录及录音,系庄某因财产分割问题与王某某及家人发生争执,均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该《协议书》系王某某与庄某经多次协商后,在中间人的见证下签订,且已履行。王某某拟以此证实《协议书》存在胁迫情形,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关于双方婚生女应由谁抚养的问题,应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庄某收入稳定,孩子现由庄某抚养,生活稳定,在目前情况下随意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其成长。综上,目前情况下孩子宜由庄某抚养,王某某有探视权,每周一次,庄某应予协助。现庄某要求抚养费自理,予以支持。
案经调解未果,判决:一、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二、王某某与庄某之女庄某霞由庄某抚养,抚养费自理;三、王某某享有对庄某霞的探视权,每周一次,庄某应予协助。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王某某负担。
王某某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X 0113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的第二项、第三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履行离婚协议书,婚生女庄某霞由王某某抚养,庄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2.案件受理费由庄某负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将婚生女庄某霞判决由庄某抚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双方在两次协议书中都是由王某某抚养庄某霞,一审法院认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协议书中约定履行。但一审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又抛开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将抚养权判归庄某抚养,不合理。既然协议书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
庄某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两份协议均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该《协议书》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而对于孩子抚养问题,两次协议中也均约定由王某某直接抚养,抚养权归王某某。一审中,庄某虽辩称王某某已经同意庄某霞跟随其生活,应当视为王某某放弃抚养权,但是王某某主张是当时的气话,并没有同意将抚养权变更为庄某,现庄某并没有提交书面双方协商一致的变更抚养权的协议,也无其他证据证明王某某同意变更婚生女庄某霞抚养权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虽然自2018年8月15日,庄某将庄某霞接到家中探视后,庄某霞便跟随其生活至今,但只是双方在履行探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不产生抚养权变更的法律效力,因此,一审法院将婚生女庄某霞判决庄某抚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对于抚养费的问题,虽然在2017年3月10日签订《离婚协议》中约定“庄某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但是该内容已经被2018年7月5日签订《协议书》中约定的“抚养费全部由王某某自行承担,庄某不支付费用”所替代,因此,一审法院对于王某某要求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于2018年7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对于王某某要求庄某返还330000元款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请求部分理由成立,对其部分请求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是判决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8)X 0113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书;
二、王某某与庄某之女某甲由王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延伸学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审判业务意见
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应是法院判决离婚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准则。
※ 要特别注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在决定离婚后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的问题时,要征求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而不能仅仅根据一方的经济条件优越作出裁判。
※ 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 有证据证明一方不仅实施家庭暴力,而且还伴有赌博、酗酒、吸毒恶习的,不宜直接抚养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