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公证70年

2019-09-30 19:36
上海

National day

2019.10.1

新 中 国 公 证 7 0 年

——蔡 煜

2006年2月8日 习近平同志就“法治浙江”建设莅临浙江省杭州市公证处视察工作,对公证工作进行调研。

习近平同志指示:

要为老百姓搞好服务,满足老百姓的需求!要将公证发展起来,不断增强公证公信力!

司法部部长傅政华指出:“公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服务人民群众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明天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回顾7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公证工作所取得的伟大成就,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2018年6月26日,司法部召开全国公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证行业“放管服”改革工作。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图中)出席会议并讲话。

人民公证工作的起源

早在烽火连天的抗战时期,1939年4月,在陕甘宁边区有关部门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中,在第二十九条就规定:双方约定缔结租佃契约者,须依本条例为依据,以字据为之,并得聘请合意之公证人。1946年8月24日,哈尔滨地方法院推事李厚生受理了苏联人月拉、伊万诺夫那、立特为年阔(原夫姓五恰一瓦)确认继承权声请事件,这是哈尔滨解放后办理的第一份公证业务,也是人民公证工作发展历程中的一份重要历史文献。随着人民战争的节节胜利,在沈阳、上海等解放区也开办了人民公证业务,主要是证明结婚、离婚、收养子女、委托书、合同等,对维护解放区人民在身份上和财产上的合法权益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

哈尔滨解放后第一件公证业务

人民公证工作的试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哈尔滨、沈阳、上海等地继续办理人民公证业务。1949年10月4日,上海市人民法院公证处为当事人彭本鄂、葛漱玉出具了公证结婚公证书,公证书编号为一九四九年公字拾玖号。这是目前已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公证机构出具的首份公证书。

上海解放初期结婚公证书

上海解放后首起公证业务

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公证人就人才辈出。仅以上海为例,上海解放后,首位公证人是29岁的中共预备党员冯尔泰,曾任东吴大学研究院研究员、新中国法学院、立信会计学校教员,后来曾担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冯尔泰从事公证人职务时间很短,接替他的是64岁的莫宗友,这是一位老资格的司法官员,从1937年6月8日起担任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曾主办过易培基故宫盗宝案,他被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政务接管委员会法院接收处认为“能力较强”、“生活俭朴”。

1950年8月3日,司法部部长史良在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的报告中提到“关于公证制度,这是一个可以减少讼争,有益于人民的制度。今后在国营私营经济更加发达和经济相互关系更加频繁之下,如对带有法律性重要文件(契约、委任书、保证、遗嘱等)之形成,加以确认,很可预防流弊,减少讼争,这是很有好处的。哈尔滨、沈阳、上海等市已作了一些工作,这一经验希望能好好总结,以便逐步推行。”以上海为例,仅在1950年共办理结婚公证2378件,对于满足群众的需要及保证婚姻法的实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司法部部长史良

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事件:……四、公证及其他法令所定非讼事件。

1954年4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发出第三十号《政法工作简报》,在刊登的《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建立公证工作的情况》中介绍:各地在初期试办公证工作中,都发觉公私合同的公证,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有其显著作用和特殊意义。……公私合同公证经过公证,其主要作用是可以加强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司法监督,减少违约事件;发动工人监督,防止资本家的“五毒”行为,从而有助于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

到1954年底,全国已有119个市和177个县开办了人民公证工作,全年办证12万件,比1953年增加一倍多。

1950年上海法院出具的文书

刊登于1954年11月23日《人民日报》

1954年10月16日天津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公证书

正式推行公证工作

在总结六年多部分地区试办公证经验的基础上,1956年1月10日,司法部向周恩来总理提交了《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工作方面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工作的请示报告》,其中提出“我们的意见,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直接领导下,各大中城市及在三十万以上人口的市设立公证处,不满三十万人口的市暂在人民法院附设公证室,县的公证工作采取逐步建立的方针,可根据需要陆续设置公证室,授权法院院长领导。”同月31日,司法部发出《关于公证业务范围问题的通知》,认为“今后公证机关的任务应该是:证明公民间的法律行为及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确认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护公民在财产上和身份上的权利及其合法利益,从而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巩固国家法制秩序。”

1956年5月25日,周恩来总理主持国务院第二十九次全体会议,原则同意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工作方面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并且决议“同意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工作的请示报告,由司法部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和条件,有重点地逐步推行。”,同年7月10日,国务院作出(56)国议毅字第五五号批复,下发了国务院的上述决议内容。

1956年9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发言,其中提出“律师制度是审判工作中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可缺少的制度。公证制度是认证机关团体和公民法律行为的一种良好制度。这两种制度都应该予以加速推行。”同月29日,司法部颁发《公证用纸格式》,统一了全国公证书格式。

1956年12月8日,司法部作出《关于公证人员等级和任命问题的函》致陕西省司法厅,认为“关于配备公证人员的条件,市公证处的主任、副主任公证员,一般的要相当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的正、副庭长级的干部,公证员要相当于该级法院的审判员级干部;附设在县(市)人民法院公证室的公证员,一般的要相当于县(市)人民法院的审判员级干部,助理公证员应配备相当于县(市)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级干部。”同月13日,司法部、财政部规定:今后,公证员不再列入法院编制,其经费原则上收费自给,不足部分国家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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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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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工作发展的曲折

到1957年底,全国已有52个市设立了公证处,553个市、县人民法院附设公证室,652个县人民法院由审判员兼办公证,全年办证29.35万件,人民公证制度取得了显著成绩。当年7月5日,四川省政协副主席刘文辉代表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发言,“在预防纠纷方面,公证处也发生了一定的效力。”

由于证源不多等原因,许多地方公证机构从1958年起先后下马撤销或并入当地法院。1959年1月21日,中共辽宁省委正式向中央请示拟撤销全省各市、县的公证处(室)和专职干部,拟暂保留沈阳、旅大两市公证处名义,由各该市法院兼办全省华侨和外侨的公证事件, 1959年3月22日中共中央批复辽宁省委请示,认为“中央同意你省撤销公证机构的意见,但在公证机构撤销的时候,不要公开宣布。至于涉外公证证明工作,在公证机构撤销以后,可由各地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兼任公证员办理。在某些大城市和华侨侨眷或外侨聚居的地方,如果确实需要,也可以保留公证机构,设少数专职或兼职公证员办理公证事件。”

公证工作的再次兴起

1961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了对公证工作的领导,公证工作在一些地方又再次兴起。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武汉等地选定1-2个重点县,再行试办公证;青海省恢复了经济合同公证业务;哈尔滨公证处恢复了国内公民定息继承公证。

1963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在江苏省和南京市司法干部会上讲话,其中谈到“如编制、公证、法律顾问处等等,讲些道理,把它建设起来。”同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向中共中央提交《关于恢复、健全司法行政机构的请示报告》,其中提出“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任务,我们研究了本院司法行政厅的工作范围,以管理干部和管理政法教育和干部训练工作为主,同时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庭、人民陪审员,以及政策法律宣传、公证、法院的设置和编制等项工作。各地可以参考这个意见,自行规定。”中共中央于1963年6月23日向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转发了这个报告,望照此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

一些地方的公证工作据此得到了加强,如1958年9月22日被撤销的沈阳市公证处于1964年12月20日得以恢复。

曲折的十年

1966年夏,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加强涉外公证工作的通知(稿)》,要求各地提出修改意见。该文件草稿提出:“涉外公证工作,必须突出政治,以毛泽东思想挂帅,在党的绝对领导下,贯彻“以我为主”的精神,维护我国主权,保护我国企业、团体、华侨、公民在国外的正当权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从1966年下半年起,人民公证工作受到了很大冲击,有人污蔑公证工作是“为资产阶级找接班人”,涉外公证是“为里通外国开绿灯”。1969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仅办理涉外公证30件,是1956年以来上海市最少的一年,许多地方的人民公证工作相继停办。

1972年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下,人民公证工作又逐步得以恢复,1973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涉外公证座谈会,1975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发出《关于印发涉外公证书格式和说明试行的通知》和《关于统一涉外公证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等文件,对于保证公证质量,规范涉外公证收费,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十年中,人民公证工作克服重重困难,为保护我国企业、团体、华侨、公民的正当权益做出了积极地贡献。

1966年开封市人民法院合同(契约)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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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证工作的春天

1978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在北京召开的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工作会议上作报告,其中提出“涉外公证业务多的人民法院应设置公证机构或专职公证人员,少的也要有专人兼管。”同年11月18日,中央政法小组成员陶希晋致信中央政法小组组长纪登奎,其中提出“在研究最高法院组织法时,此间同志们一致认为中央应考虑恢复司法部的机构。否则,如全国政法院校的设置管理,各级各类法院的设置,律师、公证、法医、涉外事件,以及法律编纂和宣传等事,长此无人专管的状态是不行的,在国内外都会陷于很大被动。”

由广州市公证处于1979年8月20日出具的公证书

1979年7月,全国司法行政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会议确定了要逐步完成的八项工作,其中第六项为积极推行律师制度,认真开展公证工作。同年8月1日,中央决定筹建司法部,魏文伯任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李运昌任第一副部长、党组副书记。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决定设立司法部,任命魏文伯为部长。10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指出“各地也需尽快建立相应的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律师组织和公证机关的工作”。

司法部部长魏文伯

1980年3月5日,司法部发出《关于公证处的设置和管理体制的通知》。

1982年3月11日,司法部发出《关于制订〈办理几项主要公证行为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共六章三十条,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个全国性公证法规。

1982年6月29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1985年1月,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陈丕显在全国政法会议上指出“公证制度要广泛宣传,以办理经济合同公证为重点地各项公证业务要广泛开展。”

1985年6月11日,司法部发出《关于委托香港八位律师办理公证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公证与律师通讯》创刊号

1988年2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同志题词—健全全国公证制度提高工作素质。

1988年3月1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出关于转发司法部《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

1988年3月18日,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发布《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

1988年5月11日至15日,司法部在北京召开了自1979年恢复公证制度以来的第一次全国公证工作会议。

1988年8月,司法部在河北省围场县召开全国公证工作现场会,推广该县公证工作如何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服务,大力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公证的经验。该县公证处自1981年5月建立来的7年中,经公证证明的9万多件农业承包合同,除7件外,都顺利地得到了履行。其中对稍有争执的6件,经公证员教育说服后也得到了妥善处理,仅有1件是经法院裁定解决的。

1990年3月29日,中国公证员协会成立,在发展公证事业,增加行业管理功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到1992年底,全国已有公证处2981个,公证人员16204人,办理公证案件9723001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中对公证工作均有规定,人民公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1983年5月27日辽宁省公证工作会议集体合影

1984年山西省岚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十四届三中全会前后的公证、改革与立法

1993年2月23日至25日,国务院在北京主持了“全国粮食产销政策发布及订货会”,国务院领导非常重视,为保证合同的依法签订,李鹏总理在总理办公会议上,指示粮食购销合同要办公证。司法部党组决定于1993年2月20日成立了国家公证处,委派徐健、邓甲明等四位公证员,对会上由29个省、市、自治区及部分计划单列市签订的182份《省间粮食购销合同》进行了公证。

1993年4月29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在新加坡达成协议,为两岸民众交往提供了方便。

1993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当前要着重发展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计量和质量检验认证机构,信息咨询机构,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等。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作用。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时任司法部部长肖扬敏锐的抓住十四届三中全会带来的公证改革机遇,积极推进公证机构由行政机关逐步向事业单位过渡,将公证机构建设成为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实行民主管理、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事业法人性质的法律服务机构。在建立公证员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责任赔偿、公证投诉制度、改革公证收费等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

司法部部长肖扬

到1996年,全国3100多个公证处中,正在进行改革试点的有225个,占7.1%;已改为事业单位的有365个,占11.5%,是1994年的8倍多;按照事业化模式管理的有609个,占19.2%。改革为事业单位后的公证处,公证工作普遍较改革前有较大的发展,公证业务、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都较改革前有较大提高;通过改革,公证人员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增强了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服务意识,更加关心改革。”

1997年公证机关为三峡工程建设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取得显著成果,李鹏等中央领导在专题批示中予以充分肯定。北京市公证处为北京市公开选拔副局级领导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公证,南京市公证处为南京大屠杀幸存、目击者办理有关公证,均收到良好效果。

1999年9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规范会计、律师、公证、资产评估、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真正做到客观、真实、公正。”

2000年1月19日,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发出《关于开展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0年7月31日,国务院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改革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批准司法部下发实施《关于深化公证改革工作改革的方案》,其中提出“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2002年3月1日,司法部印发通知同意中国公证员协会制定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05年3月17日,司法部发出《关于在全国公证队伍中开展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的意见》。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公证法,是人民公证工作发展史的一个里程碑。公证法的立法过程一波三折,历经十余年,最终通过了,对此,时任司法部部长张福森作出了重要贡献。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

《中国公证》创刊号

新时代的再出发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人民公证工作取得了新的显著成绩,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2956个公证处,办理1337.3万余件公证业务,为维护国家利益、自然人和其他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服务经济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做出了重要贡献。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精简公证办理手续”,“推进公证信息化服务。”“对于具备网上申办条件的公证事项,要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反馈。”“倡导对80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免收公证费。”

2017年6月16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2017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出《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7年7月3日,司法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7年7月4日,司法部作出《关于建立公证员宣誓制度的决定》。

2017年7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强调“要加快推进行政体制公证机构转为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完善配套政策,深化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进一步增强公证工作活力”。

2017年7月10日,司法部发出《关于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2017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发出《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

2017年7月13日,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创新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张军(图中)到哈尔滨市哈尔滨公证处进行调研。

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发出《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17年9月5日,司法部发出《关于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的意见》。

2017年9月25日,司法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发布公证执业指导案例的通知》。

2018年1月22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指出“要扩大合作制公证处试点,激发公证机构活力”。

2018年6月26日,司法部召开全国公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证行业“放管服”改革工作,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按照中央领导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部署,站在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高度,主动做好公证行业“放管服”改革工作,切实做到公证减证便民。”

2018年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提出:“加快水电气暖、银行、公证等服务领域改革,引入社会竞争,强化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解决办事手续繁、效率低问题,提高服务质量。”

2019年1月15日至16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同志作重要讲话,其中强调“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

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对人民公证工作发展作出了新的部署:

“大力发展县城公证法律服务,组织公证人员采取巡回办证、网上办证、蹲点办证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开展公证咨询和业务办理。”

“引导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工作者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

“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律师、公证员认真做好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

“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的优势,推动公证参与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活动中辅助性事务。完善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程序,强化与公证债权文书有关执行程序的衔接。”

“进一步扩大对外公证合作领域。”

“修改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等法律法规”。

“稳步增加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仲裁员数量”。

“大力发展公共法律服务科技创新支撑技术,重点突破法律援助创新、律师执业保障与执业监管、电子公证、社会矛盾纠纷排查与预警、法律援助智能保障等关键技术。”

201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出《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9年9月26日,中国公证协会会长郝赤勇在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调研时强调,要进一步提高站位、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定发展信心和决心,积极主动适应民主法治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进程,加快推进公证体制改革,进一步激发创新发展的活力。

中国公证协会会长郝赤勇(左二)视察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来的人民公证工作的发展历程,我深切地感受到:

人民公证工作只有自觉接受党对公证工作的绝对领导,才能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人民公证工作只有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才会有光明的前途。

人民公证工作只有“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时刻以人民的利益为中心,才会有真正的生命力。

新时代公证改革与发展的号角已经吹响,让我们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奋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事业发展新局面!

文章来源:布衣史话

作者:杨浦公证处副主任蔡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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