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7“世界旅游日”,旅游的这些坑你踩过吗?

2019-09-27 19:00
广东

喜欢法律的都关注我了~

越秀区

人民法院

People's Court of

Yuexiu District

下周

我们就要迎来长达7天的国庆小长假了

此时此刻的心情

是不是有点激情澎湃了

稳住,再告诉你一件事情

今天,9月27日

就是一年一度的“世界旅游日”啦

在约上三五好友出门的同时

也要做好出门旅游的防范措施哦

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节假日期间外出旅游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青睐,相应的因外出旅游而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消费者应当谨慎选择出行方案,确保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若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也应当按照法律依法维权。

案例一:航空公司未按约定提供飞机穆斯林餐,旅行社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7月19日,马先生一家在中国某某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报名参加了8月5日美国东西岸黄石国家公园15天精华游,并交纳报团费用61100元。在签署旅游合同前后,马先生多次说明,一家三口为穆斯林,在定机票时要特别注明飞机餐为“穆斯林餐”,在其他团队的行程中,涉及餐饮无须考虑,原告自行解决。被告的接待人员满口承诺并在格式合同中特别注明“三位客人为穆斯林,按生活习惯尽量安排”。

在7月19日到8月4日期间(出发前),马先生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短信,分别和被告的业务接待和导游,强调“飞机穆斯林餐”的事情,得到的回应是确认无疑。但8月5日飞往纽约的飞机起飞后2个多小时,待提供餐食的时候,马先生一家被空姐告知,自己的“飞机穆斯林餐”没有预定,而同机的印度、台湾的穆斯林因为预定,能吃到“飞机穆斯林餐”。马先生立刻找导游问,答复不知道。当时其一家已在飞机上,解除合同退订旅游是不可能的,同时也不想坏了旅游的好心情,只好忍气吞声、忍饥挨饿到纽约。同时再三和导游强调15天之后从返程的“飞机穆斯林餐”的事情。结果在回国的飞机上马先生一家仍然没享受到“飞机穆斯林餐”。

马先生一家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中国某某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来回飞机费用的双倍64300元及误工费、交通费、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3851元。庭审中马先生一家出示了缴纳团费的收据、领队书写的证明及微信聊天,被告予以认可但是表示己方已经通过函件要求国泰航空为原告三人安排了飞机穆斯林餐。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先生与被告存在旅游合同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及马先生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被告承诺为马先生一家提供飞机穆斯林餐,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构成违约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因为飞机餐仅仅是飞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因此不能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且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的损失,故最终判决被告向三原告赔偿航空运输中的餐费1500元。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约定解决。”因为合同的相对性,消费者在签订旅游合同后,只能向旅游合同的相对方(通常是旅行时)主张违约责任。同时,只要双方当事人在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即使是因为第三方(本案中的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违约,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参团旅游行程安排不合理,能否以服务质量不达标为由要求退回团费?

杨女士参加了金某公司组织的泰国六天游,支付团费1759元,但是旅游行程不尽人意,杨女士称其乘凌晨的飞机到达泰国,刚吃完早餐尚未休息好,就被安排了一整天行程,且8月泰国的天气非常炎热,导致其差点中暑。其次,行程中被软磨硬泡要求参加自费项目,自费项目最低800元/人,最高1680元/人,不愿参加就受到导游冷眼对待。无奈之下,原告参加了1380元的自费项目,导游收了钱也没有开任何收据。

此外,行程中包的餐几乎没有一顿能吃饱,整个行程购物景点特别多,说是六天游,实际上第五天晚上已经准备飞回中国了。五天的行程安排了五个购物景点,且时间达到45-90分钟,而正常游玩参观时间却很短。根据国家旅游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团队处境旅游合同第二章第24条规定,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

由此,杨女士怀疑被告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消费者,并通过安排购物及另外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严重侵犯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而提起诉讼。

庭审中金某公司提供合同补充协议,以及行程表其中内容包括提醒游客,泰国属于热带季风气候,炎热潮湿,全年平均气温在28度,请旅客做好防晒措施;应游客的要求,金马公司提供以下购物场所,包括珠宝展示中心(购物时间为90分钟)、毒蛇研究中心(购物时间约60分钟)、皮革中心(购物时间约为60分钟)、泰国土特产店(购物时间约为45分钟)以及燕窝中心(购物时间约为60分钟)等。除此之外,金马公司还在提供了旅游行程以外的特色节目,其中“B开心游”活动项目组合包括热带水果园+水果大餐升级、太平洋观景台、泰国风情园、欧式风情街、富贵黄金屋+自助餐、皇帝餐(鱼翅+燕窝)、豪华海鲜加餐等,团体优惠价为1380元/人。

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行程表以及合同补充协议等文件,已经明确告知了原告旅游行程的具体安排,故原告以凌晨乘机、泰国当地天气炎热、购物景点多以及未吃饱等为由,主张被告旅游服务质量不达标,要求退回团费的30%,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旅游合同是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本,双方当事人一切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都应当首先从旅游合同中去寻找依据。由于法律没有对旅游合同行程安排作明确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即使参团旅游行程安排不尽合理,只要合同中明确载明,而消费者签署时合同对此知晓,就无法以此为由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三:出境游出团前被告知发生拒签,旅行社应予退款

金先生夫妇向广东某某国旅订购澳洲双礁双岛旅游团,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46798元旅游团费,合同约定由旅行社负责办理签证。金先生夫妇支付费用后,将办理签证所需资料交给旅行社。由于旅行社未能为金先生夫妇办妥签证,导致金先生夫妇无法出游。在发生拒签事由之后,旅行社一直没有通知金先生,一直到出行前一天金先生主动联系旅行社,旅行社才告知发生拒签的事由。金先生要求旅行社退还所支付的旅游款项,被拒绝。金先生为此投诉到广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仍然没有结果,故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被告确认金先生支付了全部团费,同时提出是由于原告的个人原因导致其出游的签证未能取得出行地大使馆的签证,所以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已产生的以下费用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机票款11300元/人,景点预定门票费825元/人,签证费980元/人,酒店住宿费420元/人,以上已经产生费用合计13525元/人,原告两人总费用27050元。该笔费用因为已经产生,根据合同约定应由原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东省出境旅游组团合同》合法有效,两原告参加被告组织的澳洲双礁双岛旅游,因被澳大利亚驻广州总领事馆拒绝其签证申请而未能成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扣除业务损失费后将剩余团费退回给原告。关于被告称已发生的旅游费用问题,原、被告均确认签证费为980元/人,原告表示同意扣减,本院予以照准;被告提出还发生了机票、景点预定门票、酒店住宿费等费用,但未能举证予以证实,因此,被告应退还给原告的费用为44838元(46798元-980元×2=44838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附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根据合同规定应在扣除业务损失费后将剩余团费退回给原告,被告声称还发生了机票、景点预定门票、酒店住宿费等费用,但是未能举证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被告应退还给原告的费用只能扣减双方一致认可的签证费用。

案例四:乘坐旅行社安排的客车发生车祸,可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刘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广东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路线为广州至贵州旅行团旅游,刘女士依约支付了旅游费用。

旅行社安排刘女士等游客乘坐某某客运公司所有的贵GT01**号大型普通客车参加此次旅游行程。行程中的一个下午,张某某驾驶贵E228**号重型厢式货车与对向行驶的由唐某某驾驶的贵GT01**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贵GT01**号大型普通客车驾车人唐某某及包括刘女士、导游在内的车上乘客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刘女士随即被送往贵州当地医院治疗(第一次住院医疗费由旅行社已垫付),后转至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华侨医院继续治疗。刘女士认为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未能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162979.1元(其中医疗费9583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900元、营养费10000元、住院护理费17490元、误工费20750元、交通费3000元)。

被告答辩称自己并非本案侵权行为人,对于原告的损害结果无过错,原告的意外发生是任何人都无法预见的,被告在发生事故后已经积极救助,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况,且对原告主张的费用也有异议。该案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广东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门诊通用病历、住院费用分类账、收费票据、收入证明等;被告提供了医疗费用垫付押金收据、餐费收据以及平安广东分公司的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单。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参加被告组织的旅游团出游,双方旅游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和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故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和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此可见成团旅游期间因乘坐旅行社安排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小编祝大家旅行愉快

开开心心旅游去

平平安安回家来

文字:甘岸伟

图片制作:廖翠华

编辑:廖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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