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届船舶检验业务技能比武大赛来啦!

2019-09-23 17:24
北京

为促进海事船检高质量发展,弘扬船检精神,展示船检人员精 神风貌,鼓励船检人员钻研技术、提升技能,服务海事发展,服务交 通强国建设,经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和中国海员建设工会 全国委员会决定举办全国首届船舶检验业务技能比武大赛。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赛主题

大赛主题:塑匠心,强海事,建功新时代。

主题内涵:船舶检验是船舶航行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以“塑匠心”展现广大船舶检验工作人员“精益求精”的职业道德,“甘当路石”的职业素养和“公平公正”的职业品质,体现出船检行业技术监督的职业特征;中国海事局是我国船舶检验行业的主管机关,船检管理作为海事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强海事”体现出船检行业在推动实现我国海事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地位和作用;以“建功新时代” 为号召,激励广大船舶检验工作人员在新时代展现新担当和新作为,体现出职业归属感和荣誉感。

二、组织单位

本次大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共同主办,广东海事局承办,长江海事局协办。

为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大赛设立组委会,成员如下:

主 任:曹德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长

张景义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一级巡视员

副主任:唐金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级)

曹宏伟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副主席

陈毕伍 广东海事局局长

委 员:林 奎 广东海事局副局长

桓兆平 长江海事局副局长

朱嫣红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海员工作部部长

邓少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检验管理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主管部门领导各 1 名

各外国验船公司业务主管领导各 1 名

中国船级社社领导 1 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财务会计处、船舶监督处、危管防污处、船舶技术规范、宣传处、工会办公室负责同志。

组委会下设 赛务组、裁判组、技术支持组、宣传组和仲裁组,具 体负责活动各项工作。

三、时间及地点

(一)本次大赛分为初赛和决赛两个阶段。

初赛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20 日至 10 月 25 日,各参赛单位参照竞赛大纲(见附件 1)自行组织比赛,选拔参加决赛的选手。

(二)决赛分以下两个环节进行:

第一个环节是书面答题竞赛,时间定于 11 月 19 日,在湖北省武汉市举行。

第二个环节是现场竞答决赛,时间定于 11 月 30 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举行。

四、竞赛分组方式及内容

(一)分组方式。

本次大赛分设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两个组。国内航行船舶组下设甲(国内运输海船)、乙(国内运输河船)、丙(国内海洋渔船)、丁(国内内河渔船)四个小组。

国际航行船舶组通过书面答题竞赛选取总成绩位列前 6 名的参赛队,参加现场竞答决赛。

国内航行船舶组中,甲组通过书面答题竞赛选取总成绩位列前 6 名的参赛队,参加现场竞答决赛;乙、丙和丁三个组别则通过书面答题方式完成竞赛。

(二)试题形式及内容。

1.试题形式:书面答题竞赛题目分为单选题、多选题、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现场竞答决赛题目分为必答题、抢答题、风险题。

2.试题内容:与船舶检验相关的国际公约、法律法规、检验规则规程等知识,现场竞答包含 PSC、 FSC 高发缺陷题(见竞赛大纲)。

五、组队要求

各参赛队应科学合理选拔和配置各专业参赛选手,每队 4 人(其中,3 名正式队员,1名候补队员),并设置队长 1名。参赛选手应为 2019 年 6 月 1日前在各船舶检验机构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验船人员,其工作资质由各参赛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原则上, 参赛选手报名后不可更换。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组队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报名参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船检验机构单独设置的,可单独组队参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可选择国内航行船舶组中的一个或多个组别参赛,每个组别仅可报名 1支参赛队伍。同组别中,参赛单位在经报组委会批准后可联合组队。

(二)各外国验船公司有关组队要求。

各外国验船公司仅可选择国际航行船舶组参赛,且仅可以本公司总部名义报名 1支参赛队伍。

(三)中国船级社组队有关要求。

中国船级社可选择一个或多个组别参赛,每个组别仅可以中国船级社总部名义报名 1 支参赛队伍。

六、报名要求

各参赛单位应分别于 9 月 30 日 17 时前将机构参赛报名表(附件 2)、11月 1日 17 时前将选手参赛报名表(附件 3)报送至大赛组委会赛务组(报名联系人附后)。报名工作完成后,组委会将发布各参赛队的考试地点和具体考场。

七、奖项设置

本次大赛设个人奖和团体奖,具体设置如下:

(一)个人奖。

对个人成绩位列各组别前三分之二的选手,按比例(1:2:3)分别授予一、二、三等奖。各组别前 5 名的获奖选手,作为全国船检专家人才库后备人选。

(二)团体奖。

1.书面答题环节中,各代表队个人成绩相加得出代表队的总成绩,乙组、丙组和丁组总成绩前 6 名的代表队按比例(1 : 2 : 3)分别获得一、二、三等奖。

2.国际航行船舶组和国内航行船舶组甲组竞赛中,总成绩排名前 6 位的代表队分别参加现场竞答决赛,根据成绩决出各代表队名次,按比例(1:2:3)分别获得一、二、三等奖。

(三)最佳人气奖。

现场竞答决赛后,由评委和观众投票评出获得最佳人气奖的代表队。

(四)最佳组织奖。

对组织工作贡献突出的参赛单位,由组委会颁发最佳组织奖。

八、其他事项

(一)各参赛单位应成立组织机构,加强对参赛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做到精心设计、精心组织、精心实施,确保大赛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单位要做好大赛的宣传、动员、比赛等各阶段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为选手搭建好比赛平台,确保比赛公平、公正。

(三)整个比赛过程要严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参加比赛人员交通和食宿自理。

(四)各参赛单位应明确专门的联络人员,并按规定时间将报名信息及时报送大赛组委会赛务组。

(五)为确保参赛队伍及时获取大赛信息,组委会将在中国海事局网站(www. msa. gov. cn)、中国海事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登载发布信息。

(六)联系人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联系人:陈一忱,电话:010-65292885;

2.赛务联系人:广东海事局,易彪,电话:020-89098613、15818967626,传真:020-89098610,邮箱:754570611@qq. corn;

3.报名联系人:广东海事局,薛松松,电话:020-89098663、13926621271,传真:020-89098610,邮箱:418804335@qq. com。

附件:1.全国船舶检验业务技能比武大赛竞赛大纲

2.全国船舶检验业务技能比武大赛机构参赛报名表

3.全国船舶检验业务技能比武大赛选手参赛报名表

附件 1

全国船舶检验业务技能比武大赛竞赛大纲

一、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 年国务院令第 109 号,经国务院令第 709 号修订)(国际航行和国内运输船舶)

《被认可组织规则》(RO 规则)(国际航行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83 号)(渔船)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2 号)(国际航行和国内运输船舶)

《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 号)(渔船)

《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 年第 16 号)(国内运输船舶)

《关于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16〕230 号)(国内运输船舶)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上客运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14〕142 号)(国内运输船舶)

《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稿)》(海船检〔2013〕859 号)(国内运输船舶)

《中国籍船舶等效、免除管理暂行规定(海船检〔2007〕356 号)》(国内运输船舶)

《关于明确办理中国籍船舶等效、免除若干问题的通知》(海船检〔2011〕715 号)(国内运输船舶)

《关于禁止使用废旧材料和设备拼装船舶的通知》(海船检〔2003〕238 号)(国内运输船舶)

《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勘划暂行规定》(海船检〔2011〕255 号)(国内运输船舶)

《关于印发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的通知》(海船检〔2011〕254 号)(国内运输船舶)

《关于免除配备有关防污染设备的通知》(海船检〔2008〕210 号)(国内运输船舶)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8〕7 号)(国内运输船舶)

《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适用的证书格式及证书的填写(国内运输船舶)

二、类别要求

(一)国际航行船舶。

IMO《经 198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2005)》(ICLL 1966/1988)及其修正案

IMO《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综合文本 2014)》(SOLAS 74/ 88)及其修正案。包括:《国际救生设备规则(2016)》LSA 规则)、《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2015)》FSS 规则)、《2008 年国际完整稳性规则(2009)》IS 规则)及其修正案

IMO《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综合文本 2011)》(MARPOL 73/78)及其修正案

IMO《1969 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ITC-69)及其修正案

国际劳工组织(ILO)关于船员舱室设备的公约及其修正案。包括:ILO 第 92 号、ILO 第 133 号、《 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MLC2006)

国际劳工组织(ILO)关于起重设备的公约及其修正案。包括:ILO 第 32 号、ILO 第 152 号

IMO《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2016)》(IBC 规则)及其修正案

IMO《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2016)》(IGC 规则)及其修正案

IMO《使用气体或其它低闪点燃料船舶国际安全规则(2016)》(IGF 规则)及其修正案

IMO《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2004)》 (BWM)及其修正案

IMO《 2001 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及其修正案

IMO《 2017 年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HSSC)检验指南》及其修正案

IMO《1972 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2014)》(CSC)

IMO《经 2012 年开普敦协定修订的 1977 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 1993 年托雷莫利诺斯议定书》(SFV),包括《渔船构造与设备规则》

(二)国内运输海船。

《国内航行船舶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及其修改通报)

《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6)

《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4)

《海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2011)》

《海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2011)》

《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海船)(1999)》

《1999 版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补充说明的通知(海船检字〔2000〕414 号)

《敞口集装箱船法定检验技术暂行规则(2008)》

《起重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

《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

《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13)》

《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则(2016)》

《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则(2018)》

(三)国内运输河船。

《河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2011)》

《河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2011)》

《起重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

《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8)》

《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8)》

《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13)》

《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则(2018)》

《液化天然气燃料内河加注夏船法定检验暂行规则(2018)》

《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则(2016)》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及其修改通报)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6 及其修改通报)

《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16 及其修改通报)

(四)国内海洋渔船。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

《国内海洋小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

《钢质国内海洋渔船建造规范(2019)》

《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03)》

(五)国内内河渔船。

《内河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贝!(2019)》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渔船建造规范(2019)》

《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11)》

《船长大于或等于 5m 但小于 12m 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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