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盗窃,听我说!

2019-09-17 11:26
广东

据统计

女生如果一个月内

不花钱买衣服、包包、鞋子等消费品

抑郁症的发病率

将会明显高于同龄人

同时更有砖家指出

女生买买买不是病

不买东西的女生

反而可能存在严重的心理问题

或容易引发抑郁

这么说也没什么不对的

毕竟在大部分女生的眼里

巅峰钜惠!

换季清仓!

0利大促销!

一年只为这一次

七五折!

买三赠一

整点抢!

这样的优惠,就等于白拿啊!

近日

在我院审理的案件中

真的就遇到一位

“逛商场”白拿的“购物狂”李某某

“购物狂”李某某不远千里从浙江坐高铁来到坪山,为的就是“扫货”。那日,她来到坪山一大型商场内假装购物,一直逛到晚上商场歇业,然后 躲进了商场厕所里,为了躲避保安检查。待保安巡查完后,商场关了门才从厕所出来,然后,便在各个商铺开始物色自己喜欢的物品。

缺袜子,拿!缺裤子,拿!没有东西装这些物品,行李箱也可以拿!等到第二天早上商场开门后,李某某才拉上这个装满“白拿”物品的行李箱离开了商场。

直到清 点货物时,几家店铺才发现自家的商品被盗并报了警。最后公安机关在李某某宁波的住处将其抓获,同时扣缴了她盗窃的商品。

该案中

对于李某某在商场歇业期间

盗窃多家店铺的行为

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多次盗窃”

存在争议

我们先来看看

盗窃罪的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盗窃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扒窃的行为。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根据解释我们能很清楚的理解法条所说的“多次”即两年内有三次盗窃行为。那么有些小伙伴就会说了,我不觉得这是个问题!法条、司法解释不是都说的明明白白了吗?为什么还会对是否属于多次盗窃的事实存在争议呢? 那这是你的问题,那你就必须要解决!

事实上

关于多次盗窃的“次”

在司法学说、理论界

还是存在争议的

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行为人基于同一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数人实施盗窃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盗窃的。在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

<多次盗窃中“次”如何认定的法律适用请示>的答复意见》中也认可了这种观点。也就是说只要在同一地点基于同一犯意实施的盗窃行为,不管多少次!全部!全部都算一次盗窃!

观点二:认为“多次”盗窃不能像多次抢劫那样作过于严格的限制解释,多次盗窃应以每次行为符合盗窃行为的特征为前提。即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同一人实施的盗窃就是一次盗窃。同一地点盗窃三位被害人就是多次盗窃。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盗窃同一被害人也是多次盗窃。

关于“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 笔者较为认同观点一。

刑法将多次盗窃列为盗窃罪的定罪标准,是针对盗窃行为多发频发、犯罪率呈上升趋势的现象,执行较严格刑事政策,适度扩大打击范围,以惩治犯罪嫌疑人存在侥幸心理,通过实施多次小额盗窃来规避法律追究的惯偷行为。所以对于多次盗窃行为没有犯罪数额的限定。但这个扩大的范围不应该无限制的扩大,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基于同样犯罪故意,连续实施同样的犯罪行为,可认定为“概括的故意”,其行为可为“处断的一罪”。毕竟,相关司法解释对类似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连续抢劫规定为一次抢劫, “举重以明轻”,这种情况下不认定行为人为“多次盗窃”更符合“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判处何种刑事处罚。

例如:A在某日深夜在一工业区内盗窃三个不同厂房的铝合金窗户各一扇。若按照观点二的标准就可以认定A某构成盗窃罪,对于这样的行为施以刑罚显然过于严厉。而通过较轻的行政处罚即可对违法者达到警示、教育效果,同时也有利于违法者在接受处罚后回归社会寻找工作等。

以上是笔者的一点浅见

若有不同观点

欢迎留言(听)讨(我)论(的)

作者 / 袁伟宏

编辑 / joelly

2019年255期|总第56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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