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离职能拿到工资吗?| 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第四十八期

2019-09-12 11:59
四川

学法守法,构建和谐家庭

这里是四川省妇联联合

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省妇儿工委办

打造的『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

第四十八期

本期内容

■基本案情

■主要问题

■问题分析

■律师建议

本期讲师

吴锦熤

○ 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

○ 成都高新区双创中心评审专家律师

○ 四川省企业联合会维权律师

○ 成都律师协会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 四川省妇联“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公益讲师

本期内容

大家好,我是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的吴锦熤律师。最近,我们处理了一起劳动者离职后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纠纷案件,今天就给大家分享下有关劳动者离职时工资发放的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0 1

基本案情

张某、李某、王某、唐某四人是成都某科技公司员工,在公司从事技术开发工作。从2018年8月份起,公司因为资金链断裂无法发放员工工资。2018年10月底,张某等四人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在未与公司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下直接从公司离职。离职后,张某等四人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8月至10月的拖欠工资,并按其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庭审中,公司抗辩称张某等人离开公司时未与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张某等人与公司完成工作交接手续前,公司有权拒绝向其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办理工作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的前提,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离职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因此,在劳动者未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暂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后,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张某等四人支付拖欠工资,并在张某等四人办结工作交接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0 2

主要问题

这起案件中涉及的问题是普通劳动者比较关心和关注的,也是劳动者经常遇到的。有的劳动者在离职时,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支付未付的工资,有的明确提出劳动者必须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才会支付,有的甚至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后都不支付。所以,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厘清。

0 3

问题分析

首先,我们看一看劳动法律法规对此有没有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否则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但《劳动法》中并没有对劳动者离职时的工资支付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滚动屏下翻)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除了《劳动法》之外,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又是怎样规定的呢?《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上述规定说明劳动者在离职时有办理工作交接的法定义务,并且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但是,上述规定同样没有对劳动者离职时的工资支付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滚动屏下翻)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既然法律上没有规定,那司法中是如何实践的呢?根据我们办理案件的经验以及过往案例的判决或裁决,可以得出一个观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是其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离职时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拒绝向其支付工资报酬。

司法实践得出上述观点的主要理由一般有两点:

第一,获得工资报酬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法律权利和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的基本对价,也是劳动者工作价值的根本体现。工资报酬的支付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乃至生存问题,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劳资关系稳定问题。如果任凭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既会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

第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只要依法或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了劳动,其基于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主要义务就已经完成,劳动者就有权利获得相应的工资报酬,而劳动者离职时办理工作交接只是劳动者的一项附随义务,劳动者是否办理工作交接均不影响劳动者获得工资报酬权利的实现。

简而言之,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离职后),无论劳动者是否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均有义务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酬。实际上,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只规定了经济补偿而未规定工资报酬支付的原因所在。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从上述案例和法律规定上来看,虽然用人单位有义务支付工资报酬,但是如果劳动者没有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是有权利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的。因为经济补偿一般以劳动解除或者终止为前提,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负有办理工作交接、结清双方债权债务的法定义务。如果任由劳动者不履行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则可能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进而造成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受损,因此法律上势必对其有所约束。

0 4

律师建议

通过这起案件的办理,我想同时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建议。

▶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建议用人单位事先通过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等方式规范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流程,明确职工离职时需要办理的工作交接手续,既保证双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办理工作交接有据可依,也可避免双方将来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同时,也提示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职工已经提供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应当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支付。

▶ 对于劳动者而言,获得工资报酬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如果用人单位以未办理工作交接等理由拒绝或拖延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法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但是,建议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积极与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适当的考虑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这既是履行自身法定义务的要求,也是个人职业声誉的保证。

▶ 最后,希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能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妥善解决双方的劳动争议,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大家!

本文由四川幸福女性授权隆昌市妇联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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