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节|关注教师劳动权益保障

2019-09-09 17:57
四川

三尺讲台迎冬夏,

一支粉笔写春秋。

教师节又快到啦,

预祝各位教师节日快乐!

教师

一个平凡但又特殊的职业,

教师有哪些法定的权益呢?

教师能享受年休假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只要教师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就有权享受年休假。但是《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所以,如果教师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就不能再享受年休假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学校应当安排补休。

超时工作,需要支付加班费?

如今教师们的工作内容越来越多,工作强度越来越大。除了常规的授课外,还需要进行备课、批改作业、家访、安排早自习等工作。学校由于教师超时工作支付加班费的情况还是很少见的。很多教师也不好意思跟学校提出,都是义务加班。

教师职业比较特殊,要区分教师的工作是否属于超时工作比较难界定。另外,每年寒暑假的安排也是从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教师平时可能超时工作的情况。

当然,如果是学校出于特殊情况,指定要求教师们在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还是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平时的超时工作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还是得看学校的相关制度。

吃粉笔灰致病,是职业病吗?

教师工作强度之大,使很多教师的身体都拉响了红色警报。教师工作过程中,长时间站立、吃粉笔灰、大声讲话,导致了很多教师患上了静脉曲张、咽喉炎等慢性疾病。

有人就提出,教师由于工作原因患这些慢性疾病是否属于职业病呢?目前国家职业病目录范围内,并没有以上提到的这些慢性疾病。

希望将来立法层面能够关注到教师这一特殊职业群体的情况,制定相应的适用办法。也希望学校能够更关注教师的职业健康,合理降低工作强度。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教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师道尊严受挑战,怎么办?

《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还享有哪些法定权利?

根据我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我国《教师法》第七条虽然仅赋予教师上述六项权利,但这并不是全部。教师除上述权利外,还理应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比如身份保障权,即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处分或辞退教师,其依据是《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如何维权?

◆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当教师的权益受到侵犯后首先可以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申诉: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申请仲裁

教师还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申请人事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教师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法》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注教师劳动权益保障,这些案例值得一看

案例一:

张女士在某高中担任英语老师,她主张从次年开始就应该享受带薪年休假,每年5天,但是直到其2016年离职,从未休过年休假,学校也没有支付过年休假工资。因此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支付其工作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张女士每年均有带薪的寒暑假,其中寒假为4周,暑假为7周,因此法院认为张女士每年已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已经远超过其主张的未休年假天数,故驳回了张女士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老师们可以和学生一起放寒暑假,无疑是最受其他行业艳羡的福利。但是,教师朋友要注意,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如果已经享受了寒暑假,且假期时间超过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将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福利了。

案例二:

小赵入职某中学担任体育老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纪律进行约定:“乙方(小赵)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学校)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在其他单位兼职,在校内从事有偿家教,或工作日期间在校外兼课、有偿培训……”2016年10月,该学校以小赵从事校外有偿教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小赵认为学校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故诉至法院。

审理中,学校提交了一份公证书,公证书内容系某搏击俱乐部网站,其教师团队中有小赵的照片和介绍,职务为“总教练”,在个人履历中载明“某年任职于某中学体育学科主任”;另该网站中还显示小赵所教的学生在国际比赛中获得奖项的新闻。但小赵称这是朋友开的俱乐部,用其名气进行宣传,自己实际并未在此授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校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小赵在校外搏击俱乐部授课的事实,小赵虽然否认但无相反证据推翻小赵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法院判决认为学校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

法官提示

许多学校,特别是中小学,为了保证教师授课质量,解决教育行风问题,明文约束教师的校外授课行为,教育部也于2015年印发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家长等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因此即使不是中小学教师,如果已经有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劳动纪律约定,教师要严格遵守,否则不但会受到相应处分,还会因此丢掉工作,被学校解聘,得不偿失。

教师节快乐

教育行业的蓬勃发展对于社会进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希望广大教育工作者注重自身权益保障,学校和教育机构注重教职员工劳动福利体系的建设。举全社会之力,关注教育事业,维护教师权益,将“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继续传承。

审核:宋邓达尔杰

核稿:周晓娟

编辑:赵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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