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保障中小企业发展 | 被拖欠货款、商标遭侵权....别怕,我们来保护!

“老板,我们被人拖欠货款啦!”
“老板,我们的商标遭人侵权啦!”
“老板,你陷入劳动纠纷啦!”
……
以上种种
都是中小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
无可避免的法律问题
对此,天法君就精心挑选了
“服务保障中小企业发展”
的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
供大家学习借鉴,防患未然

五某公司诉中铁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平等保护国有企业与民营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五某公司与莞惠项目部先后签订《混凝土外加剂(速凝剂)采购合同》、《混凝土外加剂购销合同》。两份合同分别约定由莞惠项目部向五某公司采购混凝土速凝剂和WS-PC型聚羧酸高效减水剂,交易方式均为滚动发货、按月结算付款。
两合同履行期间,莞惠项目部一直不能如约支付货款。2016年4月,五某公司与中铁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在原合同具体内容不变的基础上,将原买方莞惠项目部变更为中铁某公司。
在履约过程中,五某公司依约及时供货、结算货值、开具发票,但中铁某公司依然不能如约付款,截至2017年1月底双方结束合作时,中铁某公司拖欠货款已达2455070.85元,其中80%货款1964056.68元到期未付,违反了合同约定。五某公司向天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铁某公司支付速凝剂和减水剂货款1964056.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裁判结果
天河法院认为,五某公司主张中铁某公司付其货款1964056.68元,有《混凝土外加剂(速凝剂)采购合同》、《混凝土外加剂购销合同》、《买卖合同》、对账单等为证,中铁某公司对此亦予以确认。
法院对该项事实予以确认,对五某公司关于中铁某公司向其偿还货款1964056.68元的主张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中铁某公司应在收到五某公司发票后10日内支付部分货款,如超过3个月宽限期未付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标准向五某公司支付利息。
现五某公司主张中铁某公司截至2017年10月31日欠付利息6633.61元,中铁某公司经法院告知,未在指定期限内就各笔利息的本金金额作出书面答复,应视为对五某公司主张的认可。
故五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计算的上述利息并无不当,予以确认。中铁某公司应就未支付货款自2017年11月1日起向五某公司继续支付利息。最终,天河法院支持了五某公司的全部诉请。
典型意义
服务保障中小企业发展,关键在于依法平等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一般而言,在中小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合同纠纷中,国有企业往往处于强势地位,中小企业明显弱势。

双方一旦发生诉争,中小企业面临压力较大,其合法权益受损风险较高。该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中铁某公司构成违约并支付未付货款及利息,彰显平等保护理念。
某同公司诉某立公司、某动广东公司合同纠纷两案
综合运用判决和司法建议解决纠纷
基本案情
某同公司与某立公司均与某动广东公司存在业务合作关系。某同公司声称其在某动广东公司工作人员的指示下,代某立公司向某动广东公司缴纳了移动费用250万。
但其后,某立公司一直未向某同公司返还其代垫的移动费用。因此,某同公司起诉要求某立公司与某动广东公司连带返还其代垫移动费用25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某动广东公司提交了一份加盖了某立公司公章的《代付款委托证明》,用以证明某立公司向某动广东公司发出了书面委托某同公司代垫移动费用的意思表示。
但某立公司对该《代付款委托证明》上公司公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且经鉴定,该份证明上某立公司的公章确与某立公司的样本公章不一致。
所以某同公司为某立公司代缴移动费用的行为未经后者授权或追认,属无权代理。某动广东公司收取某同公司的涉案移动费用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据此,天河法院判决某动广东公司向某同公司返还移动费用250万元,驳回某同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综合运用判决和司法建议书的方式处理中小企业与国企之间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因缺乏对公司职员的培训和管理而导致公司涉诉的情形屡见不鲜。

本案产生的原因就在于某动广东公司审核相关资料不严,导致企业涉诉,利益受损,并侵害了第三方(即本案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法院在支持原告关于被告某动广东公司应向原告某同公司返还移动费用250万元诉讼请求的同时,还向某动广东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加强职员思想政治以及业务能力考察,加强内部管理和培训,坚决落实责任制,避免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恒某公司诉杰某斯公司和艾某特公司商标侵权案
适用裁量性赔偿惩罚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基本案情
恒某公司发现其注册的"orangeflower"服装商标在杰某斯公司(下称杰某斯)和艾某特公司(下称艾某特)构建的网站中出现,且自2011年起,该网站就销售大量吊牌和外包装为"orangeflower"商标的服装。
此外,艾某特和杰某斯还以"orangeflower"为品牌进行线上推广、招商、销售等,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代理商。恒某公司认为该网站所售商品标识的"orangeflower"、"orangeflowers"或 "ORANGEFLOWER"等图案的英文单词,构成、读音和含义与其名下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且外观构成极其相似,甚至连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完全相同。

沟通无果后,恒某公司以杰某斯公司、艾某特公司通过销售假冒"orangeflower"商品及品牌代理、加盟服务来获取巨额利益,直接造成了恒某公司巨大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杰某斯公司和艾某特公司停止对恒某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销毁所有侵权库存商品;并共同赔偿恒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0元、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82329元。
同时要求杰某斯公司和艾某特公司在其相关网站首页上刊登声明7天,以消除因其长期及大规模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
裁判结果
如何裁定赔偿数额是本案的难点所在。恒某公司举证证明了侵权人的行为对其商誉影响很大,且由于侵权行为的持续,导致其网络销售成交额大幅下降。
虽然恒某公司无法确定具体损失,但据调取数据表明,2011到2014年期间的杰某斯公司和艾某特公司仅通过销售orangeflower商品在支付宝上面交易成功的金额就高达207890447元(约2亿元),专业估测侵权公司约获利2600万元人民币。
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杰某斯公司与艾某特公司获利超过恒某公司的诉请金额1000万元。杰某斯公司、艾某特公司的行为还存在源头性销售侵权、虚假宣传、故意侵权,可得非法销售利润较高,且在诉讼过程中拒绝证据披露继续持续侵权。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天河法院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决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适用裁量性判赔方法,判决杰某斯公司、艾某特公司赔偿恒某公司经济损失998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8万元。本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裁量性赔偿是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出的一种计算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方法,如果法院认为权利人的损失或者是侵权人的获利超过了法定赔偿的上限,在证据合理的基础上,法院可突破法定赔偿的上限对当事人的损失给予赔偿。
注册商标能够彰显工业产品的质量和商誉,是企业无形资产。恶意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会破坏市场秩序与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故法院适用构建以市场价值为导向的侵权赔偿制度,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
胡某等419人与广州某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生道执行,支持互联网科技企业生存发展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胡某等419人与被执行人广州某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仲裁委员会仲裁,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资800余万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天河法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
立案后,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实体财产仅有160台电脑和一部别克小汽车,可变现财产不足2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协商。
被执行人作为网络销售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表示愿意分期偿还员工工资。执行人员分析被执行经营状况,认为企业一时陷入资金困难,但仍有发展前景,应该给予其喘息机会,既可让企业生存发展,又可最大程度保障劳动者人合法权益。
经执行人员疏导,各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款。从2017年10月起,本案已陆续执行到位金额共计326.8万元,上述款项全部支付相应申请执行人。
典型意义
新型网络销售公司不同于一般实业型公司通过强制执行可达到执行目的,因此对这类网络公司应当在不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慎用强制措施。
对实体财产执行价值较低且有发展前景的互联网企业,不应不加区分地一概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将不益于督促被执行人最终履行债务。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能够实现司法目的的前提下,选择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权益损害最小、利益最大的方式,以柔性的办法处理,促使分期付款的生道执行方案得以实现,从而实现新型网络科技公司与讨薪员工共赢。
来源 | 天河法院
通讯员 | 阚倩 钟晓丹
编辑 | 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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