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治理高空抛物坠物,厘清责任是关键

2019-08-22 18:36
来源:澎湃新闻

一人高空抛物“全楼埋单”的现状,今后有望改变。

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拟对此作出多项调整规定。 

近年来频发的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动辄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头顶上的安全”引发了普遍关注。但除了少数能锁定侵权者的被顺利追责外,对于多数无主高空坠物案,现行规定是除能自证清白者以外的所有人共同担责。这让公众感觉欠妥,有专家学者也认为违反公平原则。 

高空抛物多是故意为之,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或寻衅滋事犯罪。无心导致的坠物伤害,也有过失之咎,造成重伤以上后果也构成犯罪。让真正的加害人担责,为违法行为付出法律代价,才能形成有效震慑,从源头上遏制此类事件的发生。 

具体来看,三审稿对此作了五项修改:一是增加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二是增加规定,从建筑物中拋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三是增加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此条修改明确了公安等职能部门的责任,积极意义不能小看。今后遇到此类案件,不能再当作“无主案”或“意外事件”,公安机关必须压实责任,穷尽各种手段查出肇事者。 

在给“全楼埋单”限制条件的同时,四是增加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补丁。 

现在老旧小区日趋增多,一些高空坠物如果确实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物业要不要担责?对此三审稿还增加了第五条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也就是说,今后遇到非人为的高空坠物,物业如果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也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必须看到,要从根本上解决高空抛物坠物问题,需要综合施策。此番三审稿虽然未完全取消“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但亦为此设置了前提条件,进一步厘清了各方责任,有利于定争止纷。随着监控等现代技术的广泛应用,给侦破案件带来极大便利,今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而“全楼埋单”的情况,也会越来越少。

    责任编辑:甘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