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月连偷3次电动车,还跟法官辩法?

2019-08-15 19:24
云南

看见今天的标题没?小编今天就不多啰嗦了,单刀直入,咱们来看案情:

案例回顾

2016年10月14日晚上11点多,38岁的王某在官渡区东方上城曙光小区溜冰场门口晃悠,他看见郑某骑了一辆很有档次的电动车,“这车不错,我骑一下试试?”看见别人的车好,想上手试试这也是人之常情,郑某没多想就把车和钥匙给了王某,谁知王某骑上车越走越远。郑某这才反应过来,上当了!这车可值5600元呢!

过了一个多月,王某手又痒了。12月1日,也是夜里11点多,王某见黄某某骑着电动车,就出20元让黄某某把他送到翠湖宾馆门口,黄某某低头给他找钱的空当,王某趁着他不注意,一把就夺过电动车骑着跑了,这辆车价值4600元。

好像前两次得手都非常容易,王某有点膨胀了。仅仅5天后的一个傍晚,王某集前两次得手之“心得”于一体,先打“摩的”让马某某把他送到一个小区门口,之后说自己想买一辆电动车,想试骑一下,然后就骑着马某某价值4500元的电动车扬长而去!

王某的“眼光”真是高,抢电动车专拣贵的抢,一抢一个准!但是再准也准不过警察叔叔,10天以后,2016年12月15日,民警在王某的住处把他逮了个正着。

在起诉阶段,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的第一起犯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起、第三起犯罪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显然“很有经验”,他不同意指控,提出第二起、第三起犯罪事实中,自己与被害人均无身体接触,他的行为是诈骗,不是抢夺。他明显是知道“诈骗”金额小的话,处罚会比“抢夺”轻很多。

法院认为

王某以试骑为由骑上电动车时,骗到的是接触电动车的机会,其行为仍然属于抢夺;而王某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骑走电动车,其行为具有公然性,社会危害性较大,王某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抢夺数额达人民币14700元,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因此判定被告人王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一审宣判后,王某仍“不放弃”,他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称:自己只是骗被害人,让被害人自愿、主动交付财物,也未采用暴力抢被害人的财物,只构成诈骗罪,不构成抢夺罪,原审认定罪名错误,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昆明中院经过仔细审查,回复了八个字: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可真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比法律,这位大哥你能比得过法官?王某怎么会这么“懂法”呢?小编看了他的“履历”,原来王某真是“不简单”,他上过大学,2002年他就因为抢劫被判刑三年。犯此案时他38岁,在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当天,他的毒瘾发作,接着就被转送去强制戒毒两年,2017年2月27日,还在强制戒毒中的他因本案正式被逮捕。

都说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王某四年大学生涯,学会了很多道理,却依然没过好自己这一生。可惜了!
供稿:陈春琳、范小坚

编辑:陈思伊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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