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2019-08-05 18:07
山东

承办法官表示,不具有真实买卖意思的房产转让合同是无效的,林先生与林小华之间、林小华与林小梅之间签订合同后仅有单纯的过户行为,不具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实际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应义务,而是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形式将房屋产权过户至林小华、林小梅名下,让其子女在房屋所在学区就读。因此,两次房屋转让合同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应属无效。

法官建议不要签订虚假的房产转让合同,否则很容易产生纠纷。如果老人真是为孙子上学需要,想把房产过户到子女名下,该如何防范风险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的时候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所以,老人在子女婚姻存续期间,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又想不作为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来实现目的,且在签订赠与协议时,需要特别表明该房产只赠与子女一个人,不作为子女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到房产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或者,在房产过户之后,可以要求拿到房产证的子女与配偶签订夫妻财产约定,约定上述房产归子女一方所有。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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