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身份给他人做“法定代表人”,结果……
一通电话....
近日,我院人见人爱、花见花开的美姐正写着判决书,忽然手机响起,一看是阳哥打来的电话......
美美啊,你在法院上班,向你咨询个事。我朋友要开家公司,要我来当“法人”,这能弄吗?
为啥?我朋友不要我出一分钱,我还可以享受下当老板的感觉~
两个概念....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通俗地说,法人即是指一个独立的单位,法律上把一个单位看作一个法律上的“人”,他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最常见的就是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则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形式职权的负责人。在法人成立的时候,要报送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备案。一经审批备案不能随意变更。
三个案例....
案例一:当“老板”,“被”还钱
近日,某法院审判了一起案件,银行起诉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姚某,要求姚某承担一笔50万元金融借款的连带还款责任。开庭时姚某辩称自己只是一名洗碗工,对公司借款的事毫不知情,实际老板李某曾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承诺姚某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不参与经营,公司的纠纷及责任由李某负责,每月给姚某500元。姚某还称当初李某让他签文件时,说是工商年检材料,并不知道是还款保证书。
法院认为,姚某在连带还款保证书上签字具有法律效力,应承担连带责任,李某与姚某间的承诺书属公司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姚某应承担公司50万元金融借款的连带责任。
案例二:当“老板”,被限制出境
长沙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女士,因该公司存在偷税漏税行为而被阻止出境,遂将税务稽查局告上法庭。陈女士在诉讼和复议中均提出其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对公司的偷税并不知情,因此不应该被阻止出境。
法院认为,阻止出境措施是相对于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行为,是一种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阻止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境的目的在于督促企业及时纳税。
陈女士一审、二审均以败诉告终。
案例三:当“老板”,被限制高消费
近日,我院执行局接到张某的电话,气势汹汹地表示他因被我院限制高消费而无法购买机票,滞留在机场。经办案人员了解到,张某系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由张某朋友黄某出资开办。当时黄某系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就请张某来担任且无需参与公司经营。后公司因经营不善,债务累累,被多个债权人起诉至院并申请执行,法院遂依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限制高消费。
四种危害....
危害一: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危害二:成为“冤大头”
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之间可能会签订类似“公司实际由某某经营和管理,挂名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协议,但该协议属于双方之间内部协议,只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范围已由法律明确,双方私下签订的协议并不能对抗法律,法定代表人对外依法依然承担责任。
在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负债累累的情况下,公司实际负责人往往会逃之夭夭。
危害三:被限制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危害四:成为“替罪羊”
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采用的是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例外的处罚原则。刑法中属于单位犯罪的罪名约140个,而采用双罚制的罪名就有120个左右。
其中,法定代表人容易触犯的形式犯罪类型有: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
(2)走私类犯罪;
(3)商业贿赂类犯罪;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类犯罪;
(5)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
(6)侵吞资产类犯罪;
(7)诈骗类犯罪;
(8)挪用资金类犯罪;
(9)黑社会性质犯罪;
(10)发票类犯罪。
在公司经营活动中,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往往会混同,很难说真的只是挂名而已,将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官 后语....
审核|张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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