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狗咬摩托车驾驶员,致乘客遭对向来车碾...
本文原标题:《【以案释法】狗咬摩托车驾驶员,致乘客遭对向来车碾压,谁之过?》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4日15时许,在省道川大线民和县巴州镇至联合大桥处路段,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驾驶员马义某被路边突然窜出的一条黄狗撕咬,马义某为躲避黄狗,导致摩托车上乘客马海某摔倒在地,正好被对面驶来的杨某某驾驶的鲁HQD609号重型车辆碾压致死。
事故调查与处理
受案后,民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及时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和现场勘查,并对相关车辆进行鉴定。确认在此次事故中,驾驶人杨某某未按规定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驾驶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人马义某驾驶无号牌车辆上道路行使,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带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但在此次事故的责任无法划分中,存在多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重型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行使过程中,在对方来车与本车尚有一段距离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到摩托车驾驶员遭到黄狗撕咬后会发生意外的危险,应当采取停车或者减速,避免会车等应急措施,但其仍正常行使,导致人员死亡的后果,系过失致人死亡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摩托车驾驶员在载乘乘客的情况下,遭到黄狗撕咬,应当及时停车以躲避危险,但其采取用车头冲撞黄狗,摇摆把手致摩托车摇晃,使乘车人坠落,造成对方车辆驶近后碾压乘车人致其死亡的后果,也具有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系黄狗的突然窜出,撕咬摩托车驾驶人,是无法预料的意志以外的原因,且两车辆均正常行使,属于意外事件。
综合各方意见,办案人员根据现场和调查情况,应当认定黄狗为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无相关法律规定,也不能推定动物的主人负事故的责任(只能是侵权赔偿责任)。因此,该案因无法作出明确的责任认定而迟迟无法结案。
案情分析
交通事故是发生在道路上的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引起的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或者机动车单方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重型车辆驾驶员的违法行为仅是车胎磨损(鉴定结果),而这种违法行为与马海某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驾驶人马义某在驾驶无号牌车辆且未带安全帽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但该违法行为与马海某的死亡也无直接因果关系,其在遭到黄狗的撕咬后所采取的摇摆车把、用车轮冲撞、脚踢黄狗的行为应归类于紧急避险行为;而造成马海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归于黄狗的突然撕咬这一外来介入因素,但《道路安全法》对动物的外来因素侵入造成交通事故如何界定没有相关规定,应当属于《侵权责任法》所规制的范围,属于民法的范畴。
本案虽然能够认定驾驶人具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行为,但对于造成乘车人死亡这一关键事实的责任无法认定,而且经查,动物的饲养人也非故意放任动物,而是饲养狗的铁笼因生锈出现破洞,动物逃脱,也属过失行为。
为此,公安机关只能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出具道理交通事故证明,并告知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典型意义
此类交通事故责任界定中需考虑如下几个问题:
(1)外部因素的介入导致的交通事故究竟该如何界定?
(2)交通事故中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般违法行为与发生严重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时,如何进行责任划分?
(3)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者由于紧急避险行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如何划分?
以上问题,值得我们交警系统的执法者深入思考和分析,望笔者以上分析为今后类似案件的正确处理供以参考。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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