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两男子非法采矿获利30多万!不仅被判刑,还……
2019-07-30 16:58
未知


本案审理期间,昆区人民检察院向昆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昆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何某某、韩某某达成协议,二被告人于2019年9月30日前回填869车砂石,大车拉运609车,小车拉运260车,回填土方量54225.6立方米,如二被告人回填砂石不符合上述约定标准,二被告人共同承担回填费用1099109元;二被告人于2019年7月30日前在包头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鉴定费6828元。

被告人何某某、韩某某回填采坑,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手段、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内容来源:北方新报融媒体记者 解裕涛、包头晚报
责任编辑:李彦萱
审稿主任:剧根宏
值班总编:周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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