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典型案例汇编


典型案例选编
【要旨】
对尚未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首要分子对成员的控制力、约束力较弱,为组织利益、以组织名义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较少,未在一定区域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即使实施了较为严重的暴力犯罪,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或恶势力犯罪集团。
【基本案情】
2015年底至2017年2月,被告人唐均伟、李逢情通过开设赌场、发红包、提供娱乐消费等手段,先后纠集被告人蒋宏、陈杨、杨长龙、肖中刚、龙强、骆强、杨功文、龙云、于文杰、张义志、杨杰等人,购置砍刀、钢管等作案工具,在重庆市大足区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唐均伟、李逢情为首的恶势力,在该地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自2015年底至2017年2月期间,该恶势力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11起犯罪,造成1人死亡、7人轻伤、11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诉讼过程】
2018年7月3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均伟、李逢情纠集被告人蒋宏、陈杨等人在大足地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以唐均伟、李逢情为首,蒋宏、陈杨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均伟、李逢情二人均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蒋宏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十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2019年1月25日,该案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指导意义】
本案是公安机关以涉黑犯罪移送,检察机关坚持法治思维,改变定性意见,以恶势力犯罪起诉,法院以恶势力犯罪裁判的典型案例。一是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构成,准确判定涉黑涉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是一个有机整体,缺一不可。二是围绕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准确认定是恶势力犯罪集团还是恶势力。三是准确理解把握“打早打小”和“打准打实”的实质内涵。特别在办理涉案人员、涉案事实众多的涉黑恶案件中,要坚持法治标准,防止因降低认定标准而“拔高”认定为涉黑犯罪或者涉恶集团犯罪。
二、精准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杨昊等2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要旨】
对犯罪组织不够固定,临时雇佣特征明显,未在一定区域形成非法控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不予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涉黑涉恶案件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昊为非法敛财,纠集被告人杜沅孙、刘力、沈康康等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在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镇江市京口区、丹徒区等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10起,形成了以杨昊为首要分子,杜沅孙、刘力为重要成员,吴义平、沈康康、侯飞、臧袁坤、陈益敏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方亚东为非法敛财,纠集被告人张卫东、毛源、董香城等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并笼络了杨昊恶势力集团的杜沅孙、沈康康,在江苏省镇江市新区、京口区、丹徒区等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6起,形成了以方亚东为首要分子,杜沅孙、张卫东为重要成员,毛源、沈康康、董香城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5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力、杜沅孙、沈康康等人在参与上述两个恶势力犯罪集团违法犯罪活动之外,还与被告人吴义平、陈益敏、臧袁坤、侯飞、卜言杰、贺进、经珂、曹冰朋、石天赐、孙志玉等人,时分时合,相互纠集,在江苏省镇江新区、京口区、丹徒区等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20起,形成了以刘力为纠集者的恶势力。
【诉讼过程】
2018年12月5日,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该案。25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辩护人也不持异议。2018年12月26日,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昊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杜沅孙、刘力、吴义平、沈康康、侯飞、臧袁坤、陈益敏等人是该犯罪集团的成员;被告人方亚东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杜沅孙、张卫东、沈康康、毛源、董香城等人是该犯罪集团的成员;刘力、杜沅孙等人在上述犯罪集团之外实施的犯罪,构成恶势力共同犯罪。因25名被告人均能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对被告人杨昊、方亚东均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对杜沅孙等2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五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指导意义】
涉恶犯罪案件具有涉案人员多、犯罪事实多、法律关系交织复杂、性质认定难度较大等显著特点。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中,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理念,依法准确认定。一方面,秉持“不人为拔高、不随意降低”办案原则,另一方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此要着重把握好以下环节:一是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及时全面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二是依法开展认罪认罚协商。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提出适度从宽的量刑意见,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沟通,详细阐明定罪量刑的理由和依据,协商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形式与幅度,确保宽严有据。三是强化程序保障。认罪认罚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对审查起诉中没有达成认罪认罚协议,而在法庭审理阶段提出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应当尊重其意愿并给予认罪认罚从宽的机会。同时,应当发挥辩护律师作用,保障其充分参与认罪认罚协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三、充分发挥诉前引导作用,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张某甲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要旨】
检察机关要注重串并研判,深挖涉黑线索,充分发挥诉前引导作用,提前介入侦查,积极引导取证,全面审核证据,整体把握个案之间的内在关联,深挖幕后主犯,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基本案情】
2005年,被告人张某甲刑满释放后,与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等人(三人为兄弟)在湖北省洪湖市**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聚敛钱财。至2014年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开始进入并逐渐控制长江**水域非法采砂行业,向采砂船收取“保护费”。为持续牟取非法利益,张某甲先后网罗了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实施了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张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张某乙、张某丙、李某某、蔡某甲为骨干成员,胡某某、彭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2年8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该犯罪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造成1人死亡、2人轻伤、多人轻微伤、多人财物受损。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镇造成重大影响,并对长江**水域采砂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上述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还对当地长江流域的河道、河堤和渔业资源等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和破坏。
【诉讼过程】
2019年3月27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指导意义】
在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中,要充分运用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体制优势,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协调,提升办案质效。一是多个个案可能会在不同地域管辖办理,检察机关要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仔细梳理每一份证据,寻找关联案件的连接点,及时建议将关联案件指定同一公安机关管辖。二是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及时并案审查,坚持深挖彻查,通过补充侦查,强化涉黑组织犯罪的整体把握,从多个个案中提炼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整体评价。三是对定性分歧等问题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与配合,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做到证据及时补充完善,问题及时处理到位。
四、坚持关联审查、深挖彻查,依法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成某某、黄某某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要旨】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诉前引导作用,坚持关联审查、深挖彻查,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积极引导侦查取证,依法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被告人成某某、黄某某、王某甲共同出资成立带“陪酒、陪唱妹”的厅子(供“陪酒、陪唱妹”等候的场所),通过向重庆市渝北区**街道及**工业园区的KTV歌厅、音乐茶座等娱乐场所,提供“陪酒、陪唱妹”有偿陪侍的方式牟取经济利益。为抢占“陪酒、陪唱妹”市场,成某某先后纠集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唐某某、李某某等十余名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为扩张势力范围、树立非法权威,在重庆市渝北区**街道、**工业园区等地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贩卖毒品、开设赌场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成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唐某某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某某、洪某某、杨某甲、郭某某、费某某、曹某甲、杨某乙、陈某某、曹某乙、王某乙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5年9月以来,该组织通过向KTV歌厅、音乐茶座等娱乐场所提供“陪酒、陪唱妹”的方式牟取经济利益达人民币217万余元,用于支持该组织的活动。2015年1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成某某、黄某某等人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贩卖毒品、开设赌场等13起违法犯罪行为,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5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在重庆市渝北区**街道、**工业园区等地形成了“敢打敢杀、动则刀枪、势力强大”的恶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诉讼过程】
2019年1月1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成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被告人成某某限制减刑;以被告人黄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万元,并对被告人黄某某限制减刑;对被告人王某甲、唐某某等12人按照各自所犯罪行,分别判处二年三个月至十七年有期徒刑。
【指导意义】
本案系经对多起存在关联的恶势力犯罪案件串并审查,在审查起诉期间积极引导侦查取证,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是从聚众斗殴等涉众型暴力案件中敏锐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二是充分发挥自身职能,自行调查核实证据;三是强化法律监督,准确适用法律。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协同公安机关补充大量证据材料,查清全案事实,补充移送多起遗漏犯罪事实、违法事实;立足在案证据与案件事实,对涉案的多名组织成员进行追捕追诉。同时,准确适用法律,严格把握普通刑事犯罪、恶势力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界限,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五、准确追诉漏罪、漏犯,依法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彭美春等2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要旨】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发现案件涉黑涉恶但未予认定的,应当通过退回补充侦查,明确侦查方向、补充收集证据,并充分运用自行补充侦查,查实黑恶势力组织结构、违法犯罪事实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依法追诉漏罪漏犯。
【基本案情】
2011年以来,被告人彭美春纠集陈涛、谭义洪、肖体洪、林德彬等人,通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当地逞强立威,扩大了非法影响,后为争夺水果收购生意,继续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彭美春为首要分子,陈涛、谭义洪、肖体洪为重要成员,李勇、林德彬、郑海才等17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横行乡里、欺压残害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1年至2017年期间,该犯罪集团在屏山县锦屏镇、屏山镇、龙溪乡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故意伤害1起、聚众斗殴1起,寻衅滋事5起、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违法事实6起,造成1人死亡、3人轻伤、4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诉讼过程】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美春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对谭义洪等其他2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十六年有期徒刑。2019年5月5日,该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指导意义】
对涉案人数众多、且时间跨度大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审查时,要强化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意识,对移送审查起诉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案件加强重点研判,对案件中反映出来违法犯罪事实、涉案人员、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关联对比,认真梳理查找隐藏的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通过追诉漏罪、漏犯精准打击。同时,要注重依法惩治犯罪,立足法律规定和犯罪事实,准确把握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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