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爷这样买保险,结果被拒赔了…买保险时应注意这些条款!


谁知意外发生,保险公司却拒赔
最终闹上法庭
案情回放
2010年的一天,50多岁的张大爷和多年好友李大爷相聚,两人小酌了两杯。席间,两人说起共同的朋友老孙,原来,老孙前不久出了点交通意外,把人撞了,赔款差点把自个儿家底掏空,两人更是感慨,要是老孙提前购买了保险,也不至于晚景凄凉。
第二天,张大爷立马找到之前认识的保险销售小张,给自己购买了身故意外险,想着真要有意外,也给老伴留下一笔保险金,因此受益人写的是老伴的名字。

小张,我还得给我的老伴买一份身故意外保险,受益人是我孙子。这事你就不要告诉我的老伴了,我怕她觉得不吉利,保险单签字我就代替她签了。
没问题,张大爷。就按你说的办。


我还想顺便为我的一个玉手镯买一份财产险,价值大概3万元。
那就投一份保额为3万元的财产险。

在小张处买完保险后,张大爷想着一份保险的保险金没多少,他又急匆匆地前往另一个保险销售小李处,购买了相同的三种保险。当然,老伴那张保单上的签字还是张大爷代签的。
日子一天天过去,张大爷的生活稳定幸福,保险的事情也就被忘在了脑后。2017年的一天,张大爷载着老伴出行,结果意外发生了。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张大爷和老伴双双意外身亡。
张大爷的家人在处理后事时,在一个藏得很隐秘的盒子中发现了张大爷保存的保险单。随后,家人找到两家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结果两家保险公司只同意对张大爷的保险进行赔付,拒绝赔付张大爷老伴的保险,对手镯的保险也只赔付一份。在对张大爷的身亡意外险进行赔付时,张大爷老伴的父母有意见了,他们认为,张大爷的保险受益人是他的老伴,所以保险金应当有他们的一份。
保险风波由此引发。无奈之下,张大爷的家人只好把保险公司、张大爷老伴的娘家人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按照全部的保险合同赔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表示,张大爷替老伴购买的身故意外险是无效的,这份保险不予以赔付。关于手镯的保险,保险合同有效,但只能总共赔付3万元。
而张大爷老伴的父母也表示,张大爷的保险受益人是他的老伴,我们是他老伴的父母,保险金理所当然有我们的一份。
法院最后认定张大爷为老伴投保的保险超出保险利益而无效;他投保的手镯仅能赔付3万元;张大爷对自身投保的保险金,两家保险公司都应当偿付,保险金作为张大爷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继承。
本期嘉宾

案件解读
保险对于大众来说
既熟悉又陌生
几乎家家户户都会接触到各类保险
陌生的则是保险中
各种专业名词和冗长条款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在人身保险中,即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在财产保险中,即要求被保险人对被保险的财产及有关权益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比如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爷爷奶奶能否为孙子、孙女购买人身保险?
一般情况下,爷孙关系是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但在具备一些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的。
比如孙子孙女已经成年,经过同意后,是具有保险利益的;再比如,爷爷奶奶与孙子孙女构成了法律上的抚养关系,那也就是具有保险利益的。
但要注意一个特殊情况,如果是针对未成年人,在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情况下,父母可以为其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但是在爷爷奶奶作为监护人的情况下,爷爷奶奶是不可以为其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张大爷与老伴是夫妻关系,具有保险利益
但为何法院却判定张大爷给老伴购买的保险无效?
上面说的投保人与几类人之间具有保险利益,说的是一般情况。
本案中的保险之所以无效,是因为保险的种类是身故意外保险,也就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这类保险更加严格,在具有一般意义上的保险利益的情况下,投保人为他人投保身故意外险的,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合同无效。本案就是因为张大爷购买保险时没告知老伴,未经老伴同意,所以无效。
本案中,张大爷为自己人身购买了两份保险,为玉手镯也购买了两份保险,但是最后为自己人身购买的两份都赔付了,为玉手镯购买的却总共只赔付了一份保险的保险金,这是为什么?
人身
保险
VS.
财产保险
这就是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区别。
对于人身保险,因为生命无价,所以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理论上也就无上限,所以只要你给的起保费,只要保险公司愿意承保,你可以多购买几份。
但是财产保险不一样,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财产价值为限的。在本案中就是,这个手镯只价值3万元,那么你投保的保险金最多就只能是3万元。你就算投十份百份的,最后也只赔你3万元。
张大爷的保险受益人是他的老伴
但为什么法院并没有支持老伴娘家父母的请求?
如果说是张大爷先去世,然后老伴再去世,那么老伴娘家父母的主张是合乎法律规定的。但因本案张大爷夫妇是在同一场交通事故中去世,而无法确定到底谁先死亡。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双方的家人对谁先去世谁后去世产生争论。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而对于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因此,本案的保险金算作被保险人张大爷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分配。
买了保险、签了合同,最后却拒赔了
也许不少老百姓认为,保险都是骗人的
为什么会出现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却拒赔的情况?
在本案中,发生这种拒赔情况,应该是销售保险人员为了业绩,操作不规范造成的。如果是在正规的保险销售人员处,张大爷悄悄替张老伴购买身故保险时,销售人员就会明确告知无法承保。
生活中还有一部分在保险合同生效以后,发生拒赔的,肯定是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找到了可以拒赔的理由,要么不属于承保范围,要么出现了除外责任的情形。
举个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例子,比如说机动车中的座位险,这个座位险是区分司机座位和乘客座位的。如果您只投保了司机位的座位险,那么乘客位上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当然就要拒赔乘客位的理赔请求。
购买保险,应注意这些条款!
日常生活中购买保险时,一定要到正规的地方购买保险,也一定不要简单的只看保费和保额的差距越大,就觉得越好,还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针对其中的合同生效时间及条件、理赔生效时间及条件、承保范围、免赔额、除外责任等进行审查。
针对不同种类的保险,其需要注意的也有不同。比如在人身意外保险中,要注意其承保的意外种类,是否包含意外医疗,有很多老百姓购买了意外险,结果发生意外后保险公司拒赔治疗费用时就会有明明买了保险却拒赔的感觉,反过来说保险都是骗人的。在疾病医疗险中,就要特别注意承保的疾病种类,市面上保费差不多,保额差不多的这类保险中,承保的疾病种类差别非常大;还要注意对病史的限制。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总编:刘子厚 主编:张娅
责任编辑:谭浩 编辑:盖丹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