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税|警惕“税收崇拜症”

杨志勇
2019-07-15 08:58
来源:澎湃新闻

事物的生命力源于时代的需要。新中国70年税制的变迁,对此作了一个注解。税种的兴衰,从总体上看是大时代使然。当一个社会根本不重视税的作用时,税收收入少,税种也不会多。在计划经济时期,税收作用不受重视,为此提供了一个例证。市场化改革后,税收作用得到重新审视,更准确地说,这是在纠偏,但又过多地强调税收作用,甚至出现国有企业税收替代利润的做法,让税制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税收崇拜症”因此不同程度地出现。

“税收崇拜症”的表现,举凡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等各方面遇到的问题,都以为可借助税收力量加以解决。这一种病症轻重不一,轻者认识到局限性,但仍不放弃,不抛弃;重者以为问题会因税收力量介入就迎刃而解。这一种病症在不同时期有不同表现方式,好了伤疤忘了疼,也不时可见。光阴流逝,故事重复。不找到病根,一切都在周而复始。

深化税制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制度,雄伟目标的实现,必须警惕“税收崇拜症”。向70年的税制变迁史学习,无疑是一条捷径。新中国成立伊始,统一税率,为恢复国民经济立下汗马功劳。1953年修正税制,公私一律平等纳税,本是适应当时经济发展需要的选择,可惜未能坚持。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完成之后,“非税论”影响加剧,经过1958年和1973年两次工商税制改革,税制极为简化,单一税制的目标未能实现,但税种越来越少,1973年工商税制中只有8个税种。计划经济时期绝大部分企业是公有制企业,国营企业只要缴纳工商税,集体企业缴纳工商税与工商所得税。

改革开放伊始,税收作用就得到重视。新税种既有适应对外开放的,也有按照改革要求所设置的。有些调节方向明确的税种问世,但不够“长寿”,如奖金税、烧油特别税、国营企业利润调节税、建筑税(以及后来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等。

国营企业利润调节税,是在大中型国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再加征的一种税,税率不统一,一户一率。这种税开征的理由很朴素,就是与计划经济时期利润全额上缴甚至折旧基金都要上缴的做法相比,盈利的大中型国营企业可自行支配的资金太多。企业经营好,有更多可支配资金,是市场经济的常识,本来就没什么奇怪的,但由于对常识不够了解,催生了这样的税种。一户一率的做法,看似可以拉平不同企业的可支配资金差距,但也让大中型国有企业难以承受,税负过重,“鞭打快牛”,最终这种税随着企业所得税制改革而消亡。

奖金税分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此外还有相关的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都有控制消费基金国库上涨的目的。独立核算经济主体,特别是企业发放奖金,增发工资,本是企业自主经营的一部分,设立这样的税种加以调节,政府有替代市场调节之嫌。随着个人所得税覆盖面的扩大,社会所需要的收入再分配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来调节,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也因此退场。筵席税是一种为制止大吃大喝而开征的税种,生于1988年。大吃大喝败坏社会风气。对吃喝消费达到一定金额的要额外承担筵席税,但在实际执行中,效果很不理想。

筵席税开征以后,一直没有多少收入,且对大吃大喝的抑制似乎也没起到什么作用。筵席税要求饭店代征,一桌消费金额达到一定水平就要缴纳筵席税,但饭店等饮食服务单位作为代征人的积极性不高,这很“破坏”生意。筵席的桌数可以调整,一桌拆成两桌甚至更多桌,就可以完美“规避”筵席税。后来,筵席税由各地自行决定是否征收,结果只有陕西和内蒙古等少数地方征收,征税效果并未有根本性改变,最终退出中国税制舞台。

建筑税是1987年为控制基本建设投资需要而开征的,后更名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指向更明显。控制基本建设投资,是计划经济时期调控经济的重要做法之一。改革之后,由于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资金来源渠道增多,仅仅靠控制预算内投资已很难控制好经济。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目标的明确,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这一税种先是暂停征收,后还是逃不掉被取消的命运。

成为历史匆匆过客的税种,来时莫不踌躇满志,最终却逃不过命运的安排。这些税种来来去去的背后是税收作用的高估。税种不适应时代需要,只能是黯然离去,或留下淡淡的忧伤,或不带走一片云彩。这些税种的命运对于未来新税种的开征有重要启示意义。警惕“税收崇拜症”,怀着平常心看待新税种的作用,既不高估,又不低估,同时,合理摆正新税种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位置,才能让税种中匆匆过客少一些,让税收制度更能适应新时代的需要。

(本篇为澎湃商学院独家专栏“中国的税”系列之十七,作者杨志勇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蔡军剑
    校对: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