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细节︱法律为什么要宽恕?

李红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外交学院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2019-07-02 17:53
来源:澎湃新闻

刑法主张有罪必有罚。对于犯罪的惩罚,体现了法律的威严,而对于特定罪犯的赦免,则体现了法律的宽恕。孔子云:“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在宽和猛之间,在罚和赦之间,在法律的权威与人性的慈悲之间,其实存在着一种微妙的平衡。

在西方,赦免制度在古希腊就已存在,后被罗马法所继承。作为赦免形式之一的“大赦”一词,在希腊语与拉丁语中的意思是“忘却”,本意是指在更改年号等新旧时代交替之际,忘记、赦免过去的罪行,从而使得国家和个体,都能放下包袱,重新启程。

在中国,自西周以来,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政治思想的指导下,赦免成为国家治理中一种普遍的司法现象。《易•解卦》: “象曰, 雷雨作, 解。君子以赦过宥罪”。其解释曰: “赦谓放免, 过谓误失, 宥谓宽宥, 罪谓故犯。过轻则赦, 罪重则宥, 皆解缓之义也。” 意思是说,小的过失应当赦免,重大的犯罪也应用刑宽缓。

《尚书• 吕刑》: “五刑之疑有赦, 五罚之疑有赦, 其审克之。”意思是说,案情若有疑问, 则应考虑赦免。秦统一天下后,大赦的范围前所未有地广泛。《史记• 秦始皇本纪》记载: “二世皇帝二年冬, 陈涉所遣周章等将西至戏, 兵数十万, 二世大惊, 与群臣谋曰: `奈何?’ 少府章邯曰: ‘盗已至, 众强, 今发近县不及矣。郦山徒多, 请赦之, 授兵以击之。’ 二世乃大赦天下,使章邯将, 击破周章军而走, 遂杀章曹阳。”

到了汉代,主张德教的儒家思想成为帝国主导,赦免制度得以正式确立。在当时,可赦免的情形涵盖广泛:始受命、改年号、获珍禽奇兽、河水清、刻章玺、定皇后、立太子、平叛乱、开境土、遇天灾、患疾病、郊社天地、行大典礼, 都可行赦免。

近现代以来,各国宪法、刑法大多都规定了赦免制度。赦免有大赦和特赦之分。大赦是指国家对一定时期内某些犯罪或者一般犯罪进行的赦免,这种赦免既赦罪,又赦刑。特赦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员免除其刑罚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它只赦刑,不赦罪。换句话说,特赦只是免除了一定期限的服刑义务,但被赦免者依旧是犯罪人员。

在英国,赦免权是由英王和议会共同行使。英王需要根据内务大臣或者苏格兰事务大臣的建议颁布赦免令。同时,国会也可以制定专门的赦免法,对特定对象予以赦免。

在日本,宪法规定了恩赦制度,指内阁经过天皇认证,对于已经确定有罪者或已经确定受刑罚者,消灭其效力的全部或一部分,或者对于犯特定罪行尚未被判有罪者,消灭对其之控诉的行为。

我国1954年宪法曾对大赦和特赦都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只实行过特赦。后来的几部宪法都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我国现行宪法即“八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作为宪法的下位法,刑事诉讼法做出了对应性的规定: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当今社会,在具备正当理由和遇到合适时机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实行大赦或者特赦,已成为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在社会治理和法律实施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一方面,赦免制度可以彰显人道精神,促进犯罪分子的悔过与回归。赦免制度是一种福佑特定群体、彰显国家德政的刑事政策,在某种程度上是法治与德治、惩罚与关怀的结合。在受到制裁和承担一定的惩罚之后,对那些为国家做出过重大贡献的罪犯、不具有再犯罪危险的老年罪犯、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的罪犯,予以一定程度的赦免,既符合人性的慈悲与宽恕,也体现了法律的灵活与温度。对于国家而言,赦免可以彰显人道精神,化解社会对立,对于被赦免的罪犯而言,赦免是一种解脱和救赎,会让他们心怀感恩,自省悔过,回归社会。

特赦制度可以修正时空变迁带来的不公,救济法律僵化导致的不义,从而促进个案正义的实现。

另一方面,赦免可以柔化法律的刚硬,实现个案正义。法律是刚硬的,只能针对普遍性现象提出一般性要求,无法顾及每个案件的特殊情形,因此,严格依据法律作出的裁判,未必一定符合实质正义。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任何裁判都受制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随着时空转化,这些判决可能就会展现局限和瑕疵。比如,在特定时代对于战争犯和反革命罪犯的审判,虽然符合当时的法律,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和观念的更新,人们对于此类犯罪可能会多了谅解和同情。在此背景下,特赦制度就会发挥一种灵活的衡平功能,通过特赦,可以改变个案裁判结果,修正时空变迁带来的不公,救济法律僵化导致的不义,从而促进个案正义的实现。

总之,赦免制度的设计,承载了法律的悲悯与宽恕,赦免制度的运用,体现了国家的自信与大度。在恰当的时机,对恰当的对象实施特赦,可以化解对立,减少怨恨,促进正义,实现和谐。当然,赦免意味着对法院原有生效判决的改变,因而务必严肃谨慎,赦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尽量促成司法权威性与个案公正性之间的统一与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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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红勃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外交学院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本专栏由法律法学界专业人士为您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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